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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问题

2017-11-14 3页 doc 14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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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问题人治和法治问题 早在1979年法学界就开始讨论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学科、法制史学科,也涉及中国法律思想史 学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对这个问题,法学界主要存在3种观点:(一)主张要法治也要人治, 主张以法治国。(二)既要法治也要人治,主张人治和法治结合起来。(三)认为“人治”和“法治”的提法都不科学,主张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加 以代替。这个问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领域也展开了热烈讨论。这个讨论是围绕着柏拉图是否主张人治和亚里士多德是否主张法治的问题来 进行的。经过讨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柏...
人治和法治问题
人治和法治问题 早在1979年法学界就开始讨论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学科、法制史学科,也涉及中国法律思想史 学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对这个问题,法学界主要存在3种观点:(一)主张要法治也要人治, 主张以法治国。(二)既要法治也要人治,主张人治和法治结合起来。(三)认为“人治”和“法治”的提法都不科学,主张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提法加 以代替。这个问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领域也展开了热烈讨论。这个讨论是围绕着柏拉图是否主张人治和亚里士多德是否主张法治的问题来 进行的。经过讨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柏拉图的基本政治倾向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的统治),主张人治。对法律作用的态度前后 期思想有些变化,前期(在著《理想国》时)他对法律的作用基本上是不重视的,而只重视哲学家的作用;后期(在著《法律篇》时)他 对法律的态度有所改变,认为法律是至关重要的,人类离不开法律,治国也需要法律,但他始终也没有明确提出法治概念。与此相反,亚 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民主派的代,他的基本政治倾向是主张以中等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主张实行法治。他明确指出:“法治应 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还提出明确的法治概念,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 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他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但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完全否认个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在他看来,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完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而一个城邦国家的事务又是非 常复杂并且经常变化的,法律不可能及时地适应这个需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运用“理智”,需要求之于最好的一个或者求之于全体人民,需要个人根据“理智”进行审判,处理国家事务。尽管如此,从基本政治倾向上来说,亚里士多德还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这 是大家的共识,并认为有借鉴的意义。通过这个讨论,大家深刻了中外历史经验和教训,批判了轻视法律、个人专权的错误,从思想 上提高了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以法治国的方针为大家所接受。 。主要有3 种观点:(一)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治国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能用。(二)三 权分立虽然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治国的原则,但它是资产阶级治国的成功经验,社会主义国家不应拒绝而应当“引进”它,也就是说,在 社会主义国家也应当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制度和原则,这样才能发展民主,避免专制。(三)三权分立作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治国 原则,从历史观点来看,虽然它较之封建君主专制、集国家权力于君主一身是一进步,虽然它在治理资产阶级国家中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的 制度和原则,但它毕竟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是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因此,从根本上说, 从整体上说,从作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来说,应当和必须加以否定。社会主义中国决不能照搬这种政治制度。因为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 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不可能同其他阶 级、阶层和集团分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自己创造的,并且实践证明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无 论在本质上、形式上它都优越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和议会制度。当然我国国家机关之间要有分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 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国家机关之间既有分工又有相互监督,但是最高国家权力还是统一归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这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根本不同。第三种观点是占主导地位的。 人权问题既是这几年国内外政治风云中谈论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国内法学界(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界)多次 研讨的理论问题之一。主要观点有:(一)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无产阶级根本不能用。(二)认为社会主义同人权是对立的,社会 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根本就不存在人权问题。(三)认为人权虽然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在反神权反封建中起了重 要作用,尽管它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是人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以用。社会主义国 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从阶级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最尊重人,尊重人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是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当 然,就人权观来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资产阶级人权观是根本对立的。目前法学界多数人基本倾向第三种意见,但在具体问题的分析和 论述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差异。人权问题的研讨目前正在向深入发展。此外,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界还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 毛泽东、邓小平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对法与正义、平等,人权与法、自由、主权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且取得了不少 进展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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