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
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8-2 16: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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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人社发〔2011〕216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
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0126元,~下限暂按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1794元,执行。
各县,市,、铜山区的缴费基数上限为7915元~下限为1583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362元。
,四,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3282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2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2854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283元。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1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
,三,执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计算公式: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
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
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 周岁 30-40 周岁 40-50 周岁 50-55 周岁 55-60 周岁
36 30 24 18 12 6 五级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18 15 12 9 6 3 八级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年龄 20周岁以20—30周30—40周40—50周50—55周55—60周等级 下 岁 岁 岁 岁 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