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决定 - 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首页
成都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要求
,试行,
第一条 为
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成都局,实施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有效防止检验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436号,、《关于印发<四川出口植物源性农产品加工包装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川检植〔2007〕352号,规定~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 成都检验检疫局植物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植检处”,具体实施辖区内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工作。
凡需申请进境检疫审批植物源性农产品的企业~其备案登记工作由植检处负责。
第三条 植检处实施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良服务。
第四条 本要求所指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包括进境植物性中药材、种子、花卉、苗木、竹木草柳制品、植物汁液及其浸膏、植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蔬菜、水果、烟叶等所有进境植物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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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本要求规定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进境贸易收货人和代理人~包括贸易公司、科研或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五条 只有经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才能申请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的检疫审批和报检工作。
申 请 受 理
第六条 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由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植检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
,四,进境农产品进货验收及销售追溯管理体系~验收
和流向台账记录等,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植检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植检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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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申请,
现 场 核 查
第十条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四川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规定~需对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存放、加工、销售的仓库、工厂和场所产品进行现场考核的~植检处应当在受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存放、加工、销售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的仓库、工厂和场所是否符合我国相关卫生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四川检验检疫局的相关要求~是否具备相应植物防疫条件和植物防疫设施,进货验收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销售流向台账等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等。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在实施现场核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备 案 登 记
第十二条 经资料审查或现场考核~符合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要求的。植检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或完成现场考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签发《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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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资料审查或现场考核~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植检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整改的事项或补充提供的资料~在申请人完成整改或补齐资料前暂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植检处对经过备案登记的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按《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编号规则》给予备案登记编号。
企业在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申报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录入备案登记编号~并随附《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监 督 管 理
第十五条 植检处结合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检验检疫~并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抽查方式~对获得备案资格的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及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依据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风险高的产品要加严查验、批批扣检。
第十六条 植检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相关企业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超越备案范围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企业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验收要求的,
,三,销售、使用台账缺失不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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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处发出书面通知取消相关企业备案登记资格:
,一,存在第十六条的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备案证书或号码的,
,三,向负责考核检查的植检处工作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伪造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销售、使用台账,
,五,企业隐瞒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检疫卫生质量安全问
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备案登记资格自动失效:
,一,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地点变更~未在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二,一年内未从事备案范围内植物源性农产品进境贸易的,
第二十条 进境植物源性农产品企业备案登记资格被检验检疫机构撤消后~自撤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四川检验检疫局和成都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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