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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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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2011年11月14日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摘 要] 农业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农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农业对人文社会环境的促进作用。农业正外部性经济法解决要贯彻经济法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益价值目标并遵循利益公平分享原则、国家合理补偿原则、工业反哺农业原则。具体来看,可以通过制定专门农业投入法、农 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农村公共投资法以及农业补贴法以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 [关键词]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经济法 我国农业生产中普遍、独特的正...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2011年11月14日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 [摘 要] 农业的正外部性主要现为农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农业对人文社会环境的促进作用。农业正外部性经济法解决要贯彻经济法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益价值目标并遵循利益公平分享原则、国家合理补偿原则、工业反哺农业原则。具体来看,可以通过制定专门农业投入法、农 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农村公共投资法以及农业补贴法以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 [关键词] 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经济法 我国农业生产中普遍、独特的正、负外部性问题造成了农业发展的障碍,尤其是其正外部性使得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影响。因此,贯彻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和社会效益目标并遵循利益公平分享原则、国家合理补偿原则、工业反哺农业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促进农业正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从而更好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尤其重要。 一、我国农业正外部性的表现 正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论述市场经济的“利他性”时的观点。他认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后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视角对正、负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的正外部性是指农业部门的活动,给他人主要是非农业部门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外部经济),其中它人(包括非农业部门)对得自于农业部门的收益不需要做对等的给付,对来自于农业部门的额外损害也不要求做相应的赔偿。从法律的视角对外部性进行界定,我们认为外部性不仅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种结果,是经济主 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正的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且没有施加任何义务。[?]因此,农业的正外部性是农业对其他产业近乎无偿的支持,农业对生态环境近乎无偿的保护以及农业对人文社会近乎无偿的促进作用。 环境 (一)从农业与其他产业关系的角度分析 我国长期实施优先发展工业的倾斜政策,农民在生活物资分配、家庭收入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遭受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这是农业正外部性的典型表 现。此外,农业正外部性还包括农业对其他行业成本外部化的接受等。 首先,农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但这种正外部性却难以计量,也就无法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因此,农业的收益发生了“外溢”,对其他产业产生了正的外部性。以工农关系为例,这种收益“外溢”现象突出表现在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上。据粗略估计,从建国初到1995年,国家运用农业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等)、农业收入政策(如农业税、各种摊派等)、农业价格政策(如农产品低价收购政策、进出口管制等),以隐蔽形式从农业抽走资金约2万亿元。 [?]也就是说,农业被迫成了工业收益外部化的供体。 其次,农业又成为其他行业成本外部化的对象。和工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他非农产业相比,农业更容易成为成本外部化的受体。如我国工业“三废”对农业环境的污染正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2000年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200万亩以上,8000万亩以上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仅淮河流域农田因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就达1.7亿元。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占总灌溉面积的7.3,,比上世纪80年代增长了1.6倍。此外,工业、交通、能源、通讯、商业中的尾气污染、噪声污染、“白色污染”、电磁污染等,都会影响农业生态环境。 [?]农业的发展环境由于接受了工业等非农产业转嫁的成本而趋于恶劣,为了克服这些不良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 (二)从农业与生态环境关系的角度分析 农业是生物与生物之间,农业与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生产系统,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生产过程。农业的稳定必然伴随着土壤、水利、气候及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的良性循环。农业对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提供景观功能以及生态价值等方面。 环境 首先,农业的景观功能是一种公共物品,而农业则在对这类公共物品提供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草原、林地、森林、绿洲、湖泊、耕地等景观的无偿提供就是农业外部经济的典型表现。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农业自然景观在城镇化过程中越来越显示出其在休闲、旅游、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价值。 其次,农业的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指对水资源的涵养和土壤的保护、蓄水防洪、净化水质和空气质量、防止噪音和臭味、植物和土壤有效固碳、有利于地域能源和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农业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于遗传多样性。在物种的水平上,人类曾经栽培过数千种植物,目前用于作物的有几百个。此外,农业不仅通过耕种保留了大量植物资源,也为许多动物提供了栖息地。我国农业生产中栽培物种达237种,畜禽590种;许多世界重点保护的动物也以农区为主要栖息地。 [?]另外,生态农业建设促进了农业资源持续高效利用,改善了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发展,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 (三)从农业与人文社会环境关系的角度分析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文化历史悠久,农业与人文社会环境的关系非常密切,其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提供粮食、彰显文化价值等方面。 首先,农业对于粮食安全极端重要。农业的食物安全保障功能有利于国家的社会安定、经济稳定发展和在外交上不受制于农产品进口国等。从建国至1978年,我国农业一直为满足人民生活对农产品基本需求而斗。直至1986年,粮食问题才基本改观。农业的经济价值还体现在缓和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供需变动和价格变动,为工业发展提供原材料,通过出口农产品换取外汇,使经济结构多元化,增强其对国民经济及地域经济变动的弹性应对能力,活跃地域经济、福利替代等。 [?] 其次,中国具有五千年的农业历史文化且注重传统承续,而农村社会往往是固有文化传承的依托,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经济活动具有珍贵的文化价值。如我国古代为了治水,不得不把水利工程作为公共物品,由规模更大的组织,乃至由国家,来举办大型工程。如古代中国的郑国渠、都江堰等等,一直发挥着明显的正外部性,不仅有利于当时的农民,也惠及后代子孙。 [?]另外,农业还提供社会交流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休闲空间,培养国民的韧性和创造性,传承传统文化与民间文艺、丰富艺术题材等。 二、农业正外部性经济法解决的价值目标与原则 (一)农业正外部性经济法解决的价值目标 1.经济法的实质公平目标与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 农业正外部性实质上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损,没有公平享受到应得的社会财富。而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旨在恢复农业生产者受损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公平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德萨米指出,“两个人之间可以在能力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却并不能由此的出结论说,他们可以在权利上不平等。” [?]因此,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 [11]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新的法律思想——国家的义务或许在于有规律的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思想——对旧的法律思想的完全突破仅仅在新生的法律领域才会实现,如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 [12]还有,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实质正义。彼德?斯坦等人认为,社会公平是“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提供的个人生活需要,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13]因此,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具有处理市场经济外部性问题的天然功能,对外部性问题致使市场主体意外遭受重大损失的,具有处理市场经济外部性问题的天然功能,国家可以通过补贴救助、贴息、减贷或减免费税等进行调控。如可以借鉴各国的农业法中为解决农业正 外部性的相关法律条款设计,如补贴条款、减贷条款或者减免费税条款等等,以实现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 2.经济法的社会和谐目标与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的时代主题,而农业正外部性实质上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损,没有公平享受到应得的社会财富,由此必然带来社会的不和谐,这也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因为,作为现代社会范畴的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14]农业外部性产生于利益的冲突,必然影响到今天社会的和谐。因此社会的和谐首先需要利益的和谐,或者说利益的和谐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亦即农业生产者应得利益的真正实现。而“法律的第一价值或原价值便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实现社会的和谐”。 [15]这些法律下的治理可以说就是 张文显教授提出的“和谐法治”。即“用和谐精神统领法律价值体系,将和谐精神融入法律规范体系,用和谐精神指导法律运行实践,使我国法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精神。”[16]而要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需要的重要法律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经济法。正如“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能够适应调整多元化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之重任的主要法律部门惟有经济法。”[17]因为,经济法以利益的和谐为终极目标,是创造和谐和维护和谐的法,正如法国学者达维德(David)所说,在现代社会,“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公民们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以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18]这里的新型社会就是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通过农业投资法、农业补贴法等协调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实现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 (二)农业正外部性经济法解决的原则 1.利益公平分享原则 外部性的本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不均衡。在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利益公平分享原则不但不能被忽视或抛弃,而且还应在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实践当中得到巩固与强化,从而为农村社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创造一个富有公平精神的法律环境。农业的正外部性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农业的正外部性缺乏相应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法律制度。因而,基于外部性的农业生态价值不能充分释放或遭到消极限制。所以,解决农业的正外 部性的关键内容是贯彻合理的利益分享原则。比如,在河流上游的人们为农业生态保护付出了成本,却由下游未付出成本的人们享受收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农业生态保护不仅能给农业生产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也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会给其他无关的社会主体带来效益。这其中 利益分享主体在无就会对相应的社会主体产生一种不当激励,即农业生态环境 利益成本的约束下尽可能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架构利益分环境环境 享制度时,要切实保障农业生态保护者即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从公平原则环境 出发,在法律制度中要求受益者根据自己的收益情况承担相应的保护成本,以弥补农业生产者的成本投入,这样,在利益公平分享原则下,不但有利于社会公平,更有利于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以使农业生态保护能长久实施。 2.国家合理补偿原则 农业生态保护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即正外部性——笔者注)是全社会都可以享有的,要使农业生态保护长期进行,必须要靠国家的投入,而不能单纯依靠农民的保护投入。同时在对农业生态保护进行法律制度架构时,也要明确国家的农业生态保护。 [19]因此,在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过程中,国家要承担主导作用。国家责任的明确是我国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基本前提。因为,一方面,农业的正外部性如对生态环境的促进与保护也是全球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该承担起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国家承担相应责任是弥补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的客观要求。虽然农业生产主要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的,但其所产生的环境、社会效益是全社会都可以享受到的,国家应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国家为解决农业正外部性补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应侧重于实现利益的公平分享,以公平来促进长远效率的实现,即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贯彻国家合理补偿的原则,通过农业投资法、农村转移支付法、农村公共投资法、农业补贴法等维持社会成员义务负担的公平来鼓励正外部性的产出,最终达到社会资源总体配置的高效率,增加社会整体利益。 3.工业反哺农业原则 长期以来,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为工业带来较多的正外部性。但是,“农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撑是有限度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农业自身的地位就 要受到威胁。”[20]为解决此类正外部性,必须增加对农业的投资予以补偿。农业正外部性克服的具体经济法对策主要体现在制定和完善工业反哺农业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上。其实质就是要处理好对农民的“取”与“予”的关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重新对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以实现利益的均衡以解决外部性。我国人口60%以上居住在农村,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水平也明显落后于城市。因此,现行的工业反哺农业的法律政策措施并不是对农业和农民的恩赐,而是要解决城市和工业对农村与农业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正如对于处于不利境况中的人来说,所需要的是以道德原理为基础的法定权利,而不是宽泛的道德权利。因为惟有以法律来确认某人的正当要求权,并以国家强制力来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才能够保障正当合法的利益得以实现 [21]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贯彻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通过农业投资法、农村转移支付法、农村公共投资法、农业补贴法等对农业进行反哺,其实质上是补偿农业已经为工业作出的几十年的贡献即正外部性的影响。 三、农业正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对策 (一)制定农业投入法 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解决农业正外部性问题的核心措施之一。通过农业投入可以改变传统农业技术停滞的特征,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技术等级、知识存量的提高;通过增加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和各种技能的培训的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落后地区农民获取一定的科技知识,提高接受和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从而促进农业生产,提高收入水平以及增加非农就业机会来缓解农村贫困,保持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22]同时,农业投入结构应适时地进行调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在坚持非盈利性、广受益性、战略性的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农业投入范围,逐步退出盈利性领域,进入非盈利性的公益性、先导性、外部性较大的领域,提供完善的“社会资本”。 [23]从而实现对其正外部性的补偿。事实上,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存在着农业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2003年全国10省市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均下降了3个以上百分点,最多的下降了6个百分点。有的省市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地区只能得到不足10%的基本建设投资。以重庆市为例,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差,农业抵 御自然风险能力不足。受30年“不上不下,不三不四”的影响,直辖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重庆尤其是三峡库区农业投入较少。直辖以后,虽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条件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基础设施条件差,农业装备落后,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不足,“靠天吃饭”的基本状况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并因此导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高不稳, [24] 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进一步提高受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加大农业投资的力度。目前,我国除了《农业法》中有“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原则要求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条例和细则。因此,要尽快以《农业法》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农业投入法》。除了按照《农业法》的要求,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外,还应抓紧研究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从而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保证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农业投入法》中,应当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并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按照职责的划分对农业进行投入。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在财政决算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挤占和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的县乡,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等。 (二)制定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由于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二元化,造成了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分割。长期以来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结果导致了农村、城市不同的制度安排和资源供给,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负担和收入分配明显不公。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广大农村支持城市发展,为城市带来了较多的正外部性。而金融信贷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分离,也使农村制度供给严重滞后和失衡,导致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落后、公共品供给不足、缺乏应有的农业保护和扶持体系,使农村丧失了必要的社会补偿体系和机制,从根本上弱化了农村的发展能力。 [25]为克服此正外部性,必须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偿。在分税制下,城乡地区各自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收税收和提供公共产品,必然会导致其在财政能力、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差别,造成城乡间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上的差异,表现为在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上,城乡间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差异,以 及在农村或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因此,实现城乡间财政地位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即实现城乡间财政公平或平衡,内部化农村提供的正外部性就成为农村转移财政支付的首要价值目标。实现城乡财政平衡,就是在考虑城乡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使城乡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逐步达到均等化,确保国家最低公共服务标准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均等化的范围仅限在公共产品领域,如教育、卫生、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使各地居民都有同等的就业、就学、就医、交通服务、供水等方面的机会和服务水平,以此来提高或改善财政能力较弱的农村地区的发展能力,缩小城乡间财政经济状况和服务水平的差距及不均衡状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农村正外部性的合理补偿。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大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我国目前没有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由此无法可依,在一些地方出现农村财政转移支付不同程度流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在实际支付现金时,乡镇政府要扣除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最后真正落到各行政村集体账面上的现金已大大减少。 [26]或者是出现“转移支付跟着要钱的走、转移支付跟着试点走、转移支付跟着配套资金走的”怪现象。 [27]因此,制定完善的《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分级细化预算、转移支付的监督、转移支付的绩效预算和绩效审计等进行明确规范。 (三)制定农村公共投资法 我国的农业生产离不开广大的农民,因此,农业的正外部性的真正提供者就是广大的农民。要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问题,就必须对广大的农民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之一就是加大对农村的公共投资力度,实现城乡之间的公共投资的公平分享,解决农业的正外部性。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我国农业生产手段又比较落后,农民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从事农业的比较效益较差,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然是一个脆弱的产业,农民的经济实力较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也必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更容易成为国际农产品市场正外部性的提供给者,因此,更需要国家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农村的公共投资。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目前对农 村的公共投资由于没有法律的刚性干预,因此很不理想。以重庆市为例,“十五”期间,重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农村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从2001年的16.2%下降到2005年的8.4%,到了2006年更是下降到6.5%,在245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仅有160亿投在农村。按行业来划分,2005年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只有区区44亿元,占2.2%;在基础设施投资中农林牧渔业仅有16亿元,占2.2%。[28]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制定农村公共投资法。该法要适应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结合转型时期农村发展的实际,规定应优先解决重大的、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的问题即物质基础方面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如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投资,尤其是道路的投资对于扶贫的效果明显。有研究就表明每增加1万元的道路投资可脱贫3.2人,每增加1元的道路投资可增加农村GDP8.83元。[29]其次,该法还要强调投入还要集中在生态农业基础设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的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以及农村基础教育和就业技能的培训等方面,为农村创造有利的基本生产条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步伐,从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最后,该法要继续加大农村公共投资的力度,增加精神文化方面如教育、福利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最终实现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 (四)制定农业补贴法 补贴是纠正正外部性的主要方案之一,其解决思路是,如果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到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社会可以得到好处。目前,我国在健全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方面,既要符合WTO规则,又能合理促进和保护我国农业发展。应充分利用WTO农业政策空间,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投入。根据WTO的有关规则,政府用于农产品的补贴可分为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其中,政府一般性服务(病虫害控制、农业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商品检验、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等)、为保证粮食安全所需的费用、国内粮食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直接收入支持、农作物保险、自然灾害救济、农业结构性调整援助、环境改善以及地区援助等属于绿色补贴,这类补贴不受限制。而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补贴贷款等属于黄色补贴,黄色补贴若不超过基期(1986—1988)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可排除在基数之外,无需削减。 目前,我国在绿色补贴方面做得远远不够。[30]因此,可以设立向农民提供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补贴;大力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加大科技投入;要把绿色补贴作为世贸组织框架下我国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手段,扩大对农业的服务支出;改变过去以价格补贴为主的间接补 贴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减少中间环节,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当前,我国对农业补贴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法》,对补贴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以至于当农民的某些利益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法律很好的保障。早在1933年美国就通过了《农业调整法》,以实施政府对农业的有效干预。此后,《农业调整法》每隔五年修改一次,由此使美国的农业法不断完善。美国政府通过农业法建立了全面保护农业的制度。在补贴上,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目标价格和差额补贴、休耕计划和灾害补贴等对农产品生产供给进行调节和干预;另一方面,又通过农产品出口补贴等竭力扩大农产品的国外市场,控制他国农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形势,对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了调整。但是,美国始终没有放弃以收入支持和财政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护制度。因此,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对农业补贴的专门立法,完善好各项配套法律制度,以保障补贴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不受侵犯。 [31] 总之,农业正外部性的解决离不开相应法律制度的支持,仅靠政策是难以实现该目标,而农业投资法、农村转移支付法、农村公共投资法、农业补贴法等专项经济法律,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必然起到重要的作用。 文章作者:胡元聪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 :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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