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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草案)

2017-09-19 50页 doc 1M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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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草案)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草案)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股票 牛档搜索(Niudown.COM) 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 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 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代表牛档搜索( Niudown.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草案)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草案)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股票 牛档搜索(Niudown.COM) 本文系牛档搜索(Niudown.COM)根据用户的指令自动搜索的结果,文中内 涉及到的资料均来自互联网,用于学习交流经验,作品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不 Niudown.COM)赞成本文的内容或立场,牛档搜索代表牛档搜索( Niudown.COM)不对其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 基金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5 五、基金备案 .....................................................................................................................................................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基金的托管 ............................................................................................................................................... 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2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35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3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4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一、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0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0 i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2 基金合同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 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和更换 29.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 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 基金合同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3-4 基金合同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一)基金的名称 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3-5 基金合同 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2%,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将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见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 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3-6 基金合同 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正常交易的 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3-7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放 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 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 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8 基金合同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申购费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不低于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可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9 基金合同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 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10 基金合同 4.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11 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10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10个工作日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销售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3-12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一并冻结。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3-13 基金合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 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4 基金合同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控制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 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 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的,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2.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14.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15 基金合同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2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如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 中明确境外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2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9.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16 基金合同 2.选择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 记资产; 11.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17 基金合同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 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 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 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 3-18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 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3-19 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3-20 基金合同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3-21 基金合同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 3-22 基金合同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 3-23 基金合同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3-24 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3-25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26 基金合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27 基金合同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投资目标 基金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 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理念 3-28 基金合同 全球化投资有助于分散单一市场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在全球范围内进 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 资,可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持续的增值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类证券,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以及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主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不做积极资产配置。但在特殊 情况下(如基金遭遇巨额赎回、基金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发生重大变故、不可抗力等),基金可将 部分资产临时性地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如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基金临 时性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能、价值 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基金选股的主要流程如下: (1)投资对象初选 在基准指数覆盖的地区市场范围内,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将包括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大盘 股、中盘股和小盘股,但市值规模过小或流动性不足的个股将被排除在外。 (2)股票研究 通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确定值得投资的股票。其中,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包括行业分 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公司管理面分析等三个方面,价值评估则采用多个指标判断公司的股价是 否处于合理范围。 ?行业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行业结构和运行机制,关注是否具有持续增长潜力,分析要点 包括行业近期和长期的发展前景、对经济的贡献度、行业进入壁垒、行业竞争格局等。 ?公司基本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的经营模式,关注公司是否有可持续的、高速增长 的现金流,公司的市场份额是否在不断提升,并能否带动公司利润的持续增长等。我们还将分析 3-29 基金合同 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在持续改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定价能力、产品周期、毛利率、收入和资产负 债质量、资本回报率等。 ?公司管理面分析:我们将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传略眼光,分析要点包括是否具 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是否得当,如对再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 合理运用。 ?价值评估:我们将采用多个指标分析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如对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 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此外,我们还将关注公司预期每股收益增长率是否高于市场内含增长率, 公司是否具有稳定的自由现金流增长预期等。 (3)确定备选股票池 在经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之后,我们将把个股在全球地区和行业框架下做进一步的比较 分析。其中地区因素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国家/地区的经济结构及发展模式、国家/ 地区的法律制度、国家/地区的监管环境、国家/地区的消费者行为特征等。经过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4)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个股权重主要根据投资价值决定。但是基金可根据组 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股或行业的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以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组合调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将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分析师降低股票评级,公司基本面出现意外 的恶化,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超过合理范围,市场发布了新的信息或研究报告改变投资预期,公 司管理团队质量下降,出现更好的投资替代选择等。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 目标,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4.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 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 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利用股票衍生品,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 率,降低流动性成本;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 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3-30 基金合同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 资决策,如境外投资顾问的选聘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的执行和管理监督。 (六)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 程。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整合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公司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的 实力,在全面分析全球市场、行业以及个股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讯息并综合考察各种经济指标、 各类资产及个股的基本面或技术面指标的基础上,对大类资产、行业以及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进 行评估,进而形成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 2.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将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举行会议,针 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问题交换意见,并可随时视国际重大事件的发生 或重大形势的变化召开临时会议。 3.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共同完成。目前,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中国 香港市场的投资组合构建策略和调整建议,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香港以外的全球市场的投资组 合构建策略和调整建议。未来,在基金管理人能力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参考境外投资 顾问的建议基础上,自行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共同执行。目前,中国香港市场投资部分的交易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香港市场以外的其他全球证券市场投资部 分的交易指令通过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未来,在管理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所有的 交易指令可全部由基金管理人发送,通过指定的交易平台执行。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共同进行。目前,双方各自对负责的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与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和报告内容事先约定,然后由基金管理人汇总成为基金 3-31 基金合同 的整体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根据这一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 指导投资组合的调整决策。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将跟踪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证券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的发展变 化,并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 2.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是国际著名的专业指数供应商,目前由其编制的指数 (包括股票指数、房地产信托基金指数、对冲基金指数)数量已经超过了8万只。在全球股票指数编制方面,摩根士丹利已有超过35年的指数编制经验,其编制的MSCI全球指数系列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跟踪MSCI全球指数的资产管理规模高达3万亿美元。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 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截至2007年5月31 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涵盖49个国家和地区(23个成熟市场,26个新兴市场)的2735只股票。 3.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 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 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3-32 基金合同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 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3-33 基金合同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 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 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可以基金 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保证基金财产与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3-34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 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 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3-35 基金合同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36 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3-37 基金合同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 3-38 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二)款第9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 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 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 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 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以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 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其风险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 3-39 基金合同 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应承担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 产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40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3-41 基金合同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42 基金合同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3-43 基金合同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 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44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3-45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更换或解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3-46 基金合同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3-47 基金合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3-48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 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3-49 基金合同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见下页) 3-50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〇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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