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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包、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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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包、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A1包、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精神,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需要,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山东省省级机关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省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及参改单位在济南市所辖县市区内有小型客车租赁服务需求时,可从中标供应商中选择使用, 用于会议用...
A1包、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
A1包、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精神,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需要,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山东省省级机关小型客车租赁服务机构。省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及参改单位在济南市所辖县市区内有小型客车租赁服务需求时,可从中标供应商中选择使用, 用于会议用车、专项用车等公务需求。 (二)服务要求 1、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2、车辆要求:轿车、越野车、商务车(7座(含7座)以下车型),其中轿车排量应在1.8L(含1.8T)以下;越野车、商务车排量应在3.5L(含3.5L)以下。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 3、投标人应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材料(车辆所有权归投标人完全拥有),投标文件正本中应附有2015年期间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自有车辆证明原件(加盖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该证明应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则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所有自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其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 5、投标人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并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等事宜。 6、投标人应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班。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投诉,应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7、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 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8、用车期间,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应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如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投标人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用户用车服务。投标人应当在收到用户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9、如用户需要,可推荐资质良好的第三方司机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销售司机服务。 10、对于各种租赁车辆,如用户需要,租赁车辆应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用户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用户保密。 11、如符合现行政策及用户需求,可优先提供新能源车(限于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汽车)租赁服务。 12、投标人应选派具备相应资质且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提供租赁服务。如需临时调换车辆(但不允许转包)须征得用户同意。 、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服13 务承诺书》。 14、投标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户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15、中标后,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中标人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中标后,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17、中标人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的能力。应向用户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户,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18、投标报价为裸车租赁费用,不含司机及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用户和中标人协商确定。 19、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响应和承诺; 2)详细说明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等; 3)提供车辆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4)服务团队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承诺及根据自身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具体可行。 (三)服务费用支付 1、中标人不得在提供服务之前要求用户提供押金、抵押、信用授权等。 2、服务费用支付采取先使用,后结算。 3、服务费用=租赁车型中标价格×租赁车辆数量×租赁期限。 (四)服务期限 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 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18819059099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A2包、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机构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的资质要求:(1)具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投标人注册地不在济南市,须同时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取得山东省或济南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含县际包车客运或市际包车客运或省际包车客运);(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包车客运,如投标人注册地不在济南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包车客运。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精神,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需要,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山东省省级机关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包车服务机构。省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及参改单位济南市所辖县市区内有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需求时,可从中标供应商中选择使用, 用于会议用车、专项用车等公务需求。 (二)服务要求 1、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包车服务工作。 2、车辆要求: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所投入的服务车辆应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 3、投标人应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材料(车辆所有权归投标人完全拥有),投标文件正本中应附有2015年期间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自有车辆证明原件(加盖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该证明应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则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所有自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投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为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承运人责任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 5、投标人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并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等事宜。 6、投标人应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班。应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投诉,应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7、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8、用车期间,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应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如用车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投标人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用户用车服务。投标人应当在收到用户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 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9、车辆必须按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用户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用户保密。 10、如符合现行政策及用户需求,可优先提供新能源车、清洁能源车等包车服务。 11、投标人应选派符合相应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包车客运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得用户同意。服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旅客运输)。 12、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包车服务承诺书》。 13、投标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用户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14、中标后,应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户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中标人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中标后,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16、中标人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应向用户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户,用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7、司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8、中标人应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 19、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整洁卫生;司机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定期体检。 20、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响应和承诺; 2详细说明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3)提供车辆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4)服务团队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承诺及根据自身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具体可行。 (三)服务费用支付 1、中标人不得在提供服务之前要求用户提供押金、抵押、信用授权等。 2、服务费用支付采取先使用,后结算。 3、服务费用= 100公里以内(含)中标价格×车辆数量×天数+ 100公里以外中标价格×车辆数量×公里数 (四)服务期限 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2、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投标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 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 银行帐号:37001618819059099999 大额联行号:10545100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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