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划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划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延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办理机构:
西城区卫生局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
办理地址、电话:
西城区卫生局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8号 5836086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延续)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划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延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办理机构:
西城区卫生局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
办理地址、电话:
西城区卫生局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38号 5836086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延续)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凡继续从事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需要延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2、申请人到西城区公卫大厦对外办公服务台咨询、领取行政许可
(延续)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或通过西城区政府网向西城区卫生局提交申请表。 ?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申请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3、助产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由北京市卫生局审批。
工作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西城区公卫大厦对外办公服务台受理人员
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人签收,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
、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符合《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常规》、《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
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由西城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指派2名以上人员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标准的,核查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符合标准”的意见,将材料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复审人员;不符合标准的,由核查人员在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符合标准”的意见,将材料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许可流程表。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材料进行许可。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许可意见和批准开展的项目;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由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科审核人员转西城区公卫大厦对外办公服务台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证、核发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制作《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规范;
?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规范;
?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留存档案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西城区公卫大厦对外办公服务台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签收,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工作时限:,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2、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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