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乒乓球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汉大学乒乓球协会是江汉大学乒乓球爱好者
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教职工群众团体,并自愿接受校工
会和校文体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宗旨:本协会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条件下,力图
弘扬体育文化,提高广大球迷的自身修养,促进广大球
迷身体健康,积累和丰富球迷的乒乓球运动知识和运动
技能,积极开展内外交流,增进团结,为营造校园和谐
氛围,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校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推广全校教职工乒乓球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协办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乒乓球运动,有志于我校教职工乒乓球运
动推广和发展;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
;
(二) 经协会会长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
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乒乓球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 协办学校及本会各类比赛;
(四) 被本会选派参加校内外球类竞赛活动;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
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半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3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协会会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会长;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
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学校工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常务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
;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常务会长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上级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按照会员约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200元/人、年;会长单位1000元/年。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会长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校文体工作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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