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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2013-03-06 3页 doc 30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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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www.hxyjw.com    来源:新浪博客    日期:2010-02-23 10:50    热度: 113 第一条为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规律,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第三条热线建设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热线建设应当遵照《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方案》的技...
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www.hxyjw.com    来源:新浪博客    日期:2010-02-23 10:50    热度: 113 第一条为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规律,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第三条热线建设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热线建设应当遵照《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热线建设以地市(州)为单位规划。在地域面积较小、人口较少或者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缺乏的地方,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设热线。 第五条热线应当设在具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并由设立医院承担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热线咨询员应当为具有医学、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其中之一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心理卫生专业训练的人员。 第七条热线咨询员应当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理论、心理卫生服务伦理要求和热线基础知识,具备处理心理应激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热爱心理卫生服务工作。 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热线设立医院组织的热线服务技能考核,持合格证上岗。 第八条热线咨询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1.对提供的服务内容负责; 2.向求助者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 3.必要时,为求助者推荐其他适当的资源或服务; 4.服务中,按照热线管理要求收集有关电话内容和求助者信息; 5.遵守热线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6.定期接受岗位培训和督导; 7.遵守心理卫生服务伦理要求。 第九条设立热线的医院应当组织有临床心理学专长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成立“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定期对当地参加热线服务的人员进行专业督导和指导,保障热线服务规范开展。 第十条热线服务方式为电话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 条件许可时,可以与“110”、“120”服务热线联合,提供突发紧急事件心理干预。 第十一条热线应当在每周固定的时间提供服务。条件许可时,应当每日或者保持24小时开通。 第十二条主持热线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设立热线的医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热线号码、服务内容、时间、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热线咨询员应尊重求助者的隐私权。未经求助者同意,不得擅自将求助者个人信息、求助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热线咨询员在遇到应急或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恰当地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24小时内向热线管理人员。如遇难以自行处理的事件,应立即向热线管理人员报告。不得对事件予以隐瞒、弄虚作假或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拨打热线电话由主叫方付通讯费用。热线不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主持热线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维持热线日常运转的必要工作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设备,制定,定期督查运转状况。 第十七条设立热线的医院应当保障热线所需的房屋,配备管理人员,开展日常运转管理。定期检查服务质量、考核人员服务技能,辞退考核不合格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热线运转状况。 第十八条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全国热线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热线的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卫生部设立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承担地方热线咨询员的专业培训及督导,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卫生部建立热线电话信息报告制度。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热线工作报。 第二十一条    设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下的“心理援助专线”应遵守本办法和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管理规定,并与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立定期沟通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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