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合法权利
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赋予了女性同男性具有相同的政治权利,从宪法上奠定了女性的法律地位。
由于女性有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及社会责任,本文主要总结了女性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三个特殊阶段的法律权利做一个梳理,并对其权利进行简单的解释。
婚姻家庭领域关于女性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权利规定
婚姻对于女性来讲,伴随着其终生。在这里我们首先探讨的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权利规定。这部法律不仅明确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及财产的分割等具体情况、还规定了婚姻期间妇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权利,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性在怀孕期间,女性不仅承受着怀孕的心理压力和孕育下一代的喜悦之情,另外还由于女性身体上的不便,在经济收入上可能就不能像非怀孕职场女性那样工作劳动,该条文强制性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及分娩后一段时间内,对男性离婚请求的限制。此时,如果男性提出离婚,带给女性的伤害精神伤害将远远大于身体的伤害。
如果女性若提出离婚,法院将予以保护。女性此时提出离婚多数原因是男性出轨,感情无法接受或身体受到伤害等原因,法律是允许女性通过离婚请求保护自己,赋予自由离婚的权利。此处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不是冷漠的屠夫,有其人性的考量及实际生活的观察。
考量到实际生活情况,有时并不是男方过错,也不是盲目的保户女性离婚请求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女性所怀孩子是别人的,这样的话,可能让男性就无法接受,对男性来讲就是十分不公平,法院这时就可能受理男性的离婚请求,法律的世界没有绝对!多数是动态的,也是公平的!
当然,男性要拿出证据证明女方有过错,就目前的证据而言,无非是DNA检测技术,目前鉴定依据可能受到很大的限制。因为需要女性的配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条规定虽然是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证据推定,但是如果该证据拿来证明女性所怀孩子并非自己子女,男性作为提出离婚的证据,法院就有可能支持男性离婚请求。因此,法院不是无限制的保护女性在怀孕期的合法权利,权利的保障是以合法为前提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怀孕期内,男性提出离婚,大多数法院都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条我们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的孩子以母亲扶养为原则。如果男方想把哺乳期内的孩子自己抚养,这种可能性一般不大。在哺乳期后,双方发生争议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法第25条及第26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妇女权利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因此女性朋友有兴趣的话可以对该部法律进行详细的阅读。在特殊期间内除了不能安排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外,法律还不允许用工单位与女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如果勇于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女性劳动者解除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我们现在探讨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女性在入职的时候采取欺诈的方式取得工作,入职后怀孕,单位能否解除与其解除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作者整理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出现第五款情形,单位能否解除该劳动者呢?答案是仍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本法的第42条规定为特殊条款,就是针对怀孕期的妇女特殊保护,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衔接性,真正的做到保障怀孕期妇女合法权利。
刑事法律相关领域对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性保护
妇女在怀孕期,男性除了不能提出离婚,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外,在刑事法律领域也对怀孕的妇女作出了保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也就是说,对于怀孕的妇女,我们采取相对舒缓的方式,采取保障措施,允许怀孕的妇女应当逮捕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选择采取人保或财报的方式进行,至于采取哪种方式是可以选择的,这种选择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逮捕的法律后果就是限制人身自由,对怀孕的妇女来讲十分不便,且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处于人道考虑,我国采取了比较人性化的考虑。
如果你在审判时恰好怀孕了,那么你将免除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准备犯罪的女性怀孕也要选择时机的,怀孕时间对了是可以免除死刑的。所以
生育是多么重要的事情。还有更幸运的是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
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
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只要你是怀孕了,从法律上你可能就不被判处死刑,这个前提是你处在审判期内。所以怀孕要选着好时机,否则的话,后果将是很严重的。注意此条规定,不包含哺乳自己的孩子情况,当然处于人道考虑,真要是哺乳自己的孩子,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也不大。
本文简单的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女性权利做一个简单梳理,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女性相对一般女性更需要保护,更需要社会关注。因此当你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你要勇敢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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