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户籍起诉离婚怎么办?不同户籍起诉离婚怎么办?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 我是湖北人她是重庆人,06年底结婚,08年中旬因家庭原因她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也没有任何联系,请问这婚怎么离?谢谢。 余婧律师团队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可在原告居住地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
不同户籍起诉离婚怎么办?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网友咨询: 我是湖北人她是重庆人,06年底结婚,08年中旬因家庭原因她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也没有任何联系,请问这婚怎么离?谢谢。 余婧律师团队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可在原告居住地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的诉讼与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更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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