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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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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研究与分析【精品文档】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研究与分析 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 【案情】 被告人:龙海江,男,35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海清,男,2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1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 被告人:龙金人:龙海生,男,27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保,男,3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1990年5月初,被告人龙海江向被告人龙海清提议,挖补变造火车票,用假车票...
【精品文档】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研究与分析
【精品文档】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研究与分析 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 【案情】 被告人:龙海江,男,35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海清,男,2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1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 被告人:龙金人:龙海生,男,27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保,男,3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民。1990年11月9日被逮捕。 1990年5月初,被告人龙海江向被告人龙海清提议,挖补变造火车票,用假车票退给火车站骗钱,龙海清示赞同,并将此犯意告知龙海生、龙金保等人。同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龙海江、龙海清、龙海生、龙金保和田纶华(在逃)先后到新街、怀化等火车站购置短途车票,用刀片、起子、铅字等作案工具对车票进行挖补变造。其中挖补变造怀化至广州的254次、302次火车票700张,每张票价45元,共计31500元;怀化至长沙的512次火车票60张,每张票价19元,共计1140元。然后,以“我们的东西丢了”或“事情没有办完”等为借口,分批将挖补变造的火车票退给怀化火车站售票窗口,共得人民币29020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3500元,其余赃款被共同挥霍。同年9月18日,龙金保、龙海生再次持挖补变造的火车票到怀化火车站退票时,先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人民币979.12元。9月28日,龙海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海江、龙海清、龙海生、龙金保挖补变造火车票,采取冒充旅客退票的方式,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海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海清、龙海生、龙金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但在犯罪后,龙海江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 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的,于1991年2月21日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龙海江有期徒刑九年,判处龙海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龙海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龙金保有期徒刑七年;缴获的赃款、变造的火车票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龙海江等人的行为是定伪造车票罪还是定诈骗罪,有不同意见。 主张定伪造车票罪的人认为,198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指出:“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为伪造车、船票罪,并应依照刑法规定的档次,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处刑。”本案被告人龙海江等人采取挖补的方法变造火车票,借以谋利,符合上述《批复》精神,其行为应定伪造车票罪。 主张定诈骗罪的人认为,被告人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的行为,不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为目的;其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其行为不应定伪造车票罪,应当定诈骗罪。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伪造车票罪。伪造车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本案被告人龙海江等人买得短途火车票并加以变造之后,没有将票卖给旅客营利,而是以退票为名直接向车站售票窗口骗取票款。车站将退票收回以后,按规定不能再向旅客出售,只能作废票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扰乱铁路客运秩序,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是非法占有国家的财产。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龙海江等四人多次变造火车票,其主观故意从预谋之时就很明确,就是要把变造的车票直接“退”给车站售票窗口骗钱。当车站售票员 2 问为什么退票时,他们就编造谎言,虚构事实,说“我们的东西丢了”或“事情有没有办完”,不能按时乘车,使售票员陷入错误的认识之中,同意退票,将票款交给他们。被告人骗取的票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的行为定为诈骗罪,是正确的。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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