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篇一: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 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
,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2] ,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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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
2、建造自住住房
3、翻修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材料
共同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4、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类:
扬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扬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
2、中心对职工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卡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
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全额提取:
扬州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5个工作日内
温馨提示
1.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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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篇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银行代办网点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职工在购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资金不足,可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采用转账方式提取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
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支出。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配偶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三)、(四)、(六)项规定的,
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及期限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或出具其他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
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购买二手住房和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
4、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房屋所有权证》。
5、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二)建造自住住房
1、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2、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工程预算。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六)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
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
。
(十)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日期以主要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篇三:扬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合同编号:
扬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邗江管理部办理的需三份),正反打印。
查 询 授 权 书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及配偶 授权贵中心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
,并将包括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审核贷款申请;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一律不退回。作为担保人的仅需本人授权即可。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字) 配偶(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账号: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以上空白处请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