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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简介

2013-01-17 3页 pdf 347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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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简介 Search 检索 Home 首页 Help 协助 Terms 服务条款 Contact Us 联络我们 Logout 登出 7-Mar-2012 浅谈中国的工程保险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的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保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可选择投 保或合并投保,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建立了一个相对健全的风险管理屏障。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杰在本文对这些险种进行简要分析 与介绍。 目前,中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热...
工程保险简介
Search 检索 Home 首页 Help 协助 Terms 服务条款 Contact Us 联络我们 Logout 登出 7-Mar-2012 浅谈中国的保险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的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保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可选择投 保或合并投保,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建立了一个相对健全的风险管理屏障。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杰在本文对这些险种进行简要分析 与介绍。 目前,中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热点时期,但在众多现代化建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的 投资大、周期长、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等原因,建设施工过程本身也存在诸多风险。而保险作为一个最为直接的风险转移手 段,已经引入了中国的建设领域,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建筑法》修订后,中国现有法律对于工程领域已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是否投保工程保险为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的商业选择。目 前,中国的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保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可选择投保 或合并投保,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建立了一个相对健全的风险管理屏障。下面笔者对这些险种进行简要分析与介绍。 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工程一切险,是工程保险领域最为重要的险种,可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及安装工程,也是目前中国建筑 工程领域适用最为普遍的基础险种,中国的大多数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均有相关保险产品。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项,即对于保险标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及赔偿,基本可以覆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给标的工程 造成的损失。但是需注意的是,该等“一切险”并非字面意义上的所有风险一力承当,而是属于“除外的除外”,即对于保险条款中 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主体,即投保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业主)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需视项目《施工总 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但无论由谁去投保,保险费用均列入工程的结算价之中。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并非只有投保人才是被保险人。广泛的被保险人是工程保险的特色之一,实 践中,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包括业主(建设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具体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范围的大小与保险费率有一定关系,通常被保险人越多,也就是主张保 险赔偿权利的主体越多,保险费越高。 目前,中国境内各保险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单均为其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制作的新版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单,通常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明细表、一切险条款、附加特别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一切险明细表系对保险内容的概括性 表述,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其具体内容按照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切险条款系保险合 同的核心条款,对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等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系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备案过的条款,通常无法更改。附加 特别条款是对于一切险条款的修改、变更、补充及说明,其效力高于一切险条款,但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备案条款,无法直接修 改,但可与保险人协商选择附加特别条款的组合,确定最佳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在投保时按照工程的概算金额确定。因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即在建工程本身的价值在不 断变化,保险人的赔付风险也在随之不断变化,故在保险业界通常会考虑工程造价、进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一个费率,称为统扯费 率。保险费是以工程概算金额与通扯费率一起测算出的初步保险费金额,最终的保险费金额将以工程结算价为准予以确定,多退少 补。保险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当保险费付至保险人账户时,保险合同方才生效。 二、施工机具财产保险 通常而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仅为在建工程,包括工程本身及未来可能成为工程一部分的设备及设施,并不包含承 包商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机具、设备、机械装置,若要得到该部分资产的保险保障,就需这些施工机具的所有人另行投保施工机具的财 产保险。该保险也非法定强制保险,建设单位通常不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去投保,而是承包商或该施工机具的所有 人为了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险保障自行投保;保险期限通常不以项目建设周期为准,而是按照年度计算。 但是,若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为工程的承包人的,承包人可以特别要求保险公司扩展增加建筑工程一切险关于施工机具 的附加条款,在增加一部分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将扩展承保施工机具的损失,但其通常不负责赔偿施工机具由于内在的机械及电气 故障引起的损失,以及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施工机具附加险通常要求以该机具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 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费用。 三、第三者责任险 Page 1 of 3LegalStudio - Publisher of legal contracts and legal subscription services for China, H... 2012-3-9http://www.legalstudio.com/site/subscriber_cccs/cccs_article.aspx?article_id=1267&mo... 目前,保险公司通常不提供单独的建筑工程领域的第三者责任险,而是将其纳入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中。工程领域的第三者责任 险主要承保: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包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 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需注意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的界定非常重要,第三者的范围越大,保障越大;在投保时,可通过与保险人协商增 加第三者定义附加特别条款,将工程的造价单位、法律服务单位等顾问单位的人员明确界定为第三者,将其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四、职业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 险。对于工程领域而言,该险种更为重要,一旦因设计、监理等技术人员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其所收取的服务费是远 远不够赔偿的,保险无疑成为了责任分担的重要选择。而投保职业责任险在提高服务机构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也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 行,故在国际工程领域,该险种已经较为普及。 近年来,职业责任险的开设是中国保险市场在工程领域的重要突破,几个大型保险公司都开始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工程的设计、监 理、项目管理公司、律师、造价顾问等服务机构均可投保。而且,工程的建设单位也开始重视该险种,如本所参与的某国家重点建设 工程,其监理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提供投保该险种的保险单。 五、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 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在规定 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 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在工程领域,为减轻单位的风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自行投保雇主责任 险。 六、意外伤害保险 因《建筑法》(2005)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以,意外 伤害保险曾作为法定强制险,在建筑工程领域一度非常盛兴,作为工程承包商的施工企业均需为相关高危作业员工办理该保险。 但是,在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建筑法》进行修订时,将该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自此,该险种不再是法定强制险。 因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相对较低,但保险金额相对较高,且其带有人身性质,不存在重复保险或受最高保险金额的限制,可作为社会保 险(工伤)保险以及雇主责任险的补充,故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些单位仍在继续投保该险种。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保险产品的陆续推出,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程保险体系。但在实际投保上述工程保险时,投保人还 需综合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所需险种、确定保险方案。适当而充分的工程保险方案的实施,不仅可以使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 事故发生之后利用保险公司赔付资金尽快恢复工程建设,还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和减少损失。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Related Content Laws 25-Apr-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28-Feb-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5-Jul-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Author information: 石杰 合伙人 石杰律师自执业以来,担任多家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非诉讼、诉讼及仲裁经验: 在环境法律业务方面,石杰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声誉。曾为环境保护部、北京市环保局、东城区环保局、朝阳区环保 局、密云县环保局、平谷区环保局等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并处理大量环境行政诉讼及复议案件。 在能源及资源法业务方面,石杰律师曾为中化泉州重油深加工基地及码头项目、山东阳光集团煤矿转让项目、中国林业集团林业融资项目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参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Page 2 of 3LegalStudio - Publisher of legal contracts and legal subscription services for China, H... 2012-3-9http://www.legalstudio.com/site/subscriber_cccs/cccs_article.aspx?article_id=1267&mo... 石杰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业务,在并购重组方面,她曾为国奥公司某地产并购项目、中水电高速公路转让项目、香港某公司房地产并购项目、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地产 收购项目等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公司的并购重组尤其是地产、能源、资源方面的并购重组具有良好经验。 石杰律师谙熟基础设施法律业务,参与了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项目、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工程、国奥村、文华东方酒店经营管理项目等多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经营项目的法律 服务。 联系方式: 办公室:北京 电话:86 10 8225 5588 传真:86 10 8225 5600 邮件:shijie@vtlaw.cn www.vtlaw.cn Printer Friendly Version / 打印专用版 Save to Word / 储存到文字档 Home 首页 | Help 协助 | Terms 服务条款 | Disclaimer 免责声明 | Contact Us | Logout 登出 © 2000 - 2011 LegalStudio.com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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