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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_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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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_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收稿日期] 2003- 03- 26 [作者简介]王 � 雄( 1945~ ) ,男,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人, 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教授。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 � � � 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Gain the Salt T icket from Handing in the Grain and Gain the Salt T icket to Paying the Silver: Development of Kaizhong Salt Law of Ming Dynasty 王 � 雄 WANG Xiong ...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_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收稿日期] 2003- 03- 26 [作者简介]王 � 雄( 1945~ ) ,男,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人, 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教授。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 � � � 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Gain the Salt T icket from Handing in the Grain and Gain the Salt T icket to Paying the Silver: Development of Kaizhong Salt Law of Ming Dynasty 王 � 雄 WANG Xiong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 I nne Mongolia University , Huhhot Inner Mongolia China 010021) � � [摘 � 要]明朝的开中盐法以弘治五年叶淇变法为标志, 前后经历了由纳粟中盐为主到纳银中盐为主的衍变。这个衍 变是明朝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盐法的一个进步。 [关键词] 纳粟中盐;纳银中盐; 盐法进步 [中图分类号] K 248�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 0597(2003) 02- 0106- 05 Abstract:Whether regard Ye Qi constitutional reform as sign of the Ming Dynasty� s Kaizhong salt law , before and after go through from handing in the grain and gain the salt ticket to paying silver last salt t icket from development. It is the inevitable outcome o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M ing Dynasty that this develops, it is a progress of degree of legal system of salt . Key words: Cain the salt salt t icket from handing in the grain; Gain the salt ticket to paying the silver; Receive the salt in the millet � � 开中盐法在明初的政治、经济、军事中曾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但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1]。当明初大规模的军事 行动基本结束后,以纳粟中盐为主的开中盐法的缺陷就渐渐 地显现出来了。明廷不时地派员清理盐法, 到弘治五年 ( 1492) ,开中盐法完成了由纳粟中盐为主到以纳银中盐为主 的转变。兹对其衍变的过程和原因作一些探讨与分析。 一、困扰纳粟开中的�守支�之难 � 召商输粮于边而与之盐� , 就其本质而言, 是明初的一 项战时经济制度。当全国基本平定,进入以发展社会经济为 主的和平时期之后,其缺陷就渐渐地突现出来了。主要表现 是纳粟中引与下场支盐脱节, 商人既受筹纳盐粮之苦, 更遭 守支盐斤之难,不愿报中, 盐法难行。 永乐( 1403� 1423)以后, 随着全国基本安定, 开中纳粟主 要集中在北方的九个边镇, 这样, 纳粮边镇与主要产盐区距 离远了, 纳粮、支盐的运作难度增大, 商人不愿报中。为此, 朝廷大幅度下调纳粮额,以刺激商人纳粟中盐的积极性。永 乐时, �一引输边二斗五升� [ 2] , 宣德时又以中盐旧则太重,商 贾少至, �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 召商纳米北 京� [ 3]P1936。商人为得到价格便宜的粮食, 且减少长途运输的 费用, 经政府允许,在距纳粮边镇较近的地方招雇劳力, 垦荒 种地, 然后将收获的粮食就近上纳边仓,换取盐引, 这就是所 谓的商屯。� 永乐中下实粟于边之令, 富商大贾竞于三边出 财力 ,招游民, 筑墩台, 立堡伍, 荒土膏沃, 稼穑衍植。及乎成 化, 甘肃、宁夏粟石二钱, 边用大饶� [ 4]。商屯最早出现于大 同, 其次是宁夏、四川, 再次为云南、辽东、陕西, 而以陕西三 边为最盛,岁产米十八万石或粟二十八万石[5] , 对解决北方 边镇军饷起了很大作用。� 富商得以私财募人开垦塞下, 输 纳盐粮,故当时公私饶裕, 不籍内帑而给� [ 6] P327。如宁夏镇, � 军储只取给屯盐等数, 未有民运� [ 7]P215。正统三年 ( 1438) , � 宁夏总兵史昭又以边军缺马, 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 马, 乃奏请纳马中盐� [ 3] P1936。这表明, 就当时的宁夏而言, 粮 食已经过关,紧缺的不是粮, 而是马了。以开中盐法为媒介, 商屯把盐商的资本引向了边疆的开发, 引向发展当时边防所 急需的农业生产,意义不可低估。可以说,商屯纳粟, 是开中 盐法的巅峰时期。 由于商屯在不同的边镇发展情况有差别 ,加大了各边镇 开中纳粟的差距。开垦种植条件较好的地区, 如陕西三边、 山西诸边, 商屯发达, 中纳情况较好, 而北京周围边镇, 开垦 种植条件较差, 商屯难兴, 开中纳粟就比较困难。极边地区 �106� �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3 年第 2 期(总第 125 期) � � Journal of Radio& TV University(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o. 2, 2003( Sum No. 125) 如甘肃,极冲地区如大同、宣府、独石, 开中纳粟仍不景气。 国家只好用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进行调节。宣德中, 因赴北 京中盐的人少,规定召商纳中之盐� 以十分为率, 六分支与纳 米京仓者, 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大同、宣府、万全已纳 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 [3] P1936。对于甘肃、宁夏、大同、宣府、 独石、永平等道路险远、商人不乐赴中的地方, 甚至允许� 寓 居官员及军余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 3] P1936。 开中纳粟额下调, 商屯勃兴, 边镇纳粟中引是踊跃起来 了,中纳盐引猛增, 而课盐产量却有定数, 于是引起了开中盐 引与支盐场分课盐支付能力的矛盾。在总体供盐不足的同 时,各盐场课盐紧缺程度也出现了大的差距。供盐场分所负 担的开中边镇开中纳粟多,该盐场课盐就供不应求,反之,有 的场分却有盐无人关支。商人持引赴指定盐场支盐, 该盐场 却没有现盐, 只好等待,谓之守支。有的商人永乐时中得盐 引,到成化十六年( 1580)还支不到盐, 就是史书所说的� 祖孙 相代不得者� [ 3] P1937。付出了辛苦纳了粟, 也中到了盐引, 却 支不到盐,严重地损伤了商人中盐的积极性。守支之难成了 盐法流通的最大难题。纳粟中盐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为此,朝廷多次派员清理盐法, 主要是解决守支问题,同 时摸索改进盐法的经验。当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 1.出钞给商, 冲消盐引。即朝廷出钱, 回收商人手中多 年支不到盐的盐引。成化十六年( 1480) , � 令永乐、宣德、正 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 各造册送部, 于原籍有司关 给资本钞, 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关资本 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 两淮兑福建、山东, 两浙兑广东, 俱每 引加半引。不愿者听照旧守支�。十九年奏准, � 正统十四年 ( 1449)以前客商中盐未支者, 淮盐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 两 浙、广东、四川、云南, 每引二十五锭, 河东、长芦、福建、山东, 每引二十锭。其景泰元年 ( 1450)以后愿关资本钞者及今告 代支故商引盐者,亦照此例� [ 8] P238。 2.对积欠时间不太长的盐引, 给以加额的优惠, 动员商 人转场支盐,或兼场支盐。正统二年 ( 1437) , � 令两淮运司永 乐年间两淮客商该支引盐,以十分为率,支与淮盐四分 ,其六 分兑与山东运司支给, 不愿兑者听守支�。正统三年又定, � 客商中纳官盐支给不敷者, 令两淮运司、云南提举司于河 东、陕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支。河间、长芦及河 东、陕西运司于广东、海北盐课司兑支�。八年奏准, � 永乐、 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淮、浙、长芦运司引盐愿兑支河东、 山东、福建运司者, 每支一引支与二引, 不愿者听其守支�。 成化十六年, � 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 者,各造册送部, 于原籍有司关给资本钞, 每引三十锭。景泰 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意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 ,两淮 兑福建、山东, 两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照旧守 支� [ 8] P238。 3.收买灶户余盐以充正引, 供开中。就是在盐课紧缺场 分, 收买灶丁纳课之后剩下的盐, 支予纳粟商人,解决守支问 题。正统十三年( 1448)规定, � 凡灶户若有余盐, 送赴该场, 每二百斤为一引, 给与米一石, 年终具奏, 造册申报, 其盐召 商于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予。两浙运司及 松江、嘉兴二分司, 仁和、许村等场, 亦准照此例� [ 9] P227。景泰 元年( 1450)又规定, � 灶丁余盐每引给米, 淮盐八斗, 浙盐六 斗, 长芦盐四斗� [ 8] P237。此外, 还将灶户应向国家交纳粮、草 等科差也折以余盐交纳。灶户除了办盐外, 也经营一些土 地, 这些土地的科差, 通常是以粮草交纳的。这时为了增加 边盐额, 就把这些粮草也折为盐上纳, 不分起运存留, 每正粮 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 各纳正盐一小引。 4.定常股、存积之制, 解决因盐引积滞影响紧急开中之 弊。正统五年( 1438) , � 令两淮、两浙、长芦运司每岁额外办 盐课 ,以十分为率,八分给与守支客商, 二分另为收积在官, 候边防急缺粮储召中。以所积见盐,人到即支, 谓之存积, 其 八分年终挨次给守支客商,谓之常股。凡中常股价轻, 存积 价重� [ 8]P237。常股就是按照商人所中盐引的先后次序, 依次 关支的部分,存积就是积有现盐, 引到即支的部分。常股用 来支付积年所欠商人开中引盐和一般的正常开中引盐, 存积 则用来在紧急情况时,供粮草紧缺的边镇开中。这是一种既 要解决过去的遗留问题又不能影响当前边饷接济的权宜之 计。但商人因苦于常年守支, 尽管存积盐价高, 仍然争趋开 中存积盐。这样 , 存积盐也渐渐地徒有其名。到了成化末 年, �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 , � 两淮积欠五百余万引� [3] P1938。 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 之所以出现守支之难, 在于课盐 之数有定, 而盐引之发行无节。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中 引与支盐的脱节。纳粟中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只要边 镇需要, 就要求商人纳粟, 为了刺激商人纳粟 ,可随时下调中 纳额, 结果使盐引膨胀。而支盐却是地道的商业行为, 没有 足够的课盐, 盐引便如废纸一般。但商人的盐引是纳粟换来 的, 绝非废纸。这就造成了矛盾的不可调和。朝廷所采取的 上述措施, 也只能补救已发生的问题, 如无根本性的改变,类 似的问题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 二、纳银中盐及其制度化 开中盐法初期就有纳粟中盐与纳银中盐两种形式。洪 武时纳银中盐的额例是� 一引纳银八分�。永乐时也是� 盐一 引纳银不过八分,粟不及三斗� [2]页十四下。不过当时纳银中盐 所占比例极小 ,所以,文献中讲明初的开中盐法,很少提到纳 银的事。后来的纳银中引是由纳马中盐引发的。正统三年 ( 1438) ,宁夏总兵官史昭请纳马中盐, 实施中, 因所纳马匹好 坏不一, 有的不能充军用, 于是改为纳银中盐, 以所得银买 马。成化八年( 1472)七月庚子, � 兵部奏, 大同各城乏马, 宜 募人上纳。欲行河东运司每盐七十引纳马一匹,或纳价银十 两。��从之� [ 10] P2066。其后, 盐课直接折银也出现了。成 �107� � 王 � 雄 �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 � � � 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历史学研究 � 化十八年三月壬戌, �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奏, 陕西、榆 林、固原、宁夏顷以边储不足,召商中两淮、两浙盐, ��然存 积盐每引折收银止一钱七分有奇, 常股盐又减四之一, 若依 本处时价, 则每引可加二之一。乞令��召商鬻卖, 运陕西 各仓, 或折官军俸粮,或籴买粮豆� [ 10] P3870。意思是说, 淮、浙 课盐按当地时价鬻卖, 比在边镇开中所获银多, 故而建议将 课盐卖成银解边。成化二十年,南京户部主事张伦就把两浙 盐七十四万余引、两淮盐一百二万余引卖成银, 解送京师,以 给军饷[11] P1335。�明史�食货志�所言� 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 然未尝著为令也。�即指此。这时纳银中盐尚保持着开中盐 法定制, �从边庾受券, 不令径纳银鹾司� , 其银� 皆资主客兵 饷� [ 2]页二一下。这是纳粟中盐仍为盐法主流下的一种权变。 弘治四年( 1591) , 朝廷派彭韶清理浙盐, 李嗣清理淮盐。李 嗣先把召商报中停了下来, 集中力量解决积欠商人盐引问 题。他采取让商人买余盐补官引的办法, 在以余盐充正引的 同时,又从商人买余盐收入的银中抽出三分之一, 支付过去 商人已经中引而未支盐的盐价, 逐步回收了积引, 解决了商 人的守支问题。弘治五年, 户部尚书叶淇主持工作, 推行纳 银运司开中盐引的办法,即商人直接纳银运司, 取得盐引,随 即支盐, 对开中盐法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从此,纳银中盐 成为明朝盐法的主流制度。 纳银中盐,就是将朝廷规定的各盐司济边课盐 ,让商人 直接在盐司纳银,换取盐引, 而后在本运司支盐, 原来边引与 司盐严重脱节的情况得到了改善。支盐主要是以随代与买 补余盐为主要方式。嘉靖七年( 1528) , 王朝用巡盐两浙, 请 � 令滨海折色水乡灶盐引输银二钱三分七厘, 贮运司, 而以二 钱给商贾买盐, 曰买补。其三分七厘暨诸割没余盐仍输京 师。此给买补之始� [ 12]页三下至四上。就是说, 盐户纳课不纳盐 而纳银,商人持引来场, 课司就按引盐斤数付给商人一笔钱, 让他们另外买盐贩销。后来两淮盐司也用此法。两淮灶户, 平时煎盐入仓,供商开中, �如遇水旱, 产盐不足, 每引征银二 钱还商, 谓之折价�。又因为盐场有些新户, 不谙煎盐, 就让 他们以派定额盐, 纳工本银于运司, 给商便场买补。旧例每 引纳银三钱五分,正德七年( 1512)改为每引折价二钱[13]。顾 炎武讲到浙江的盐课情况说: � 成化中分引目之半为折银,嘉 靖中复并改本色为折色。盐银半解京济边, 半给商赴场买盐 运掣,尽变纳支本色之旧。� [ 14] 实行买补制度, 盐户以银充 课,银从何来? 主要还是从他们生产的盐中来。商人到场买 补,盐从何来? 无疑也是从灶户那里来。这实际上反映出当 时的正引课额差不多都成了银, 而所产的盐几乎全成了余 盐。这说明,此时的中盐制度已逐步变为买盐制度了。但买 盐是非法的,所以还保持着中引的名义,盐引只具有政府收 取盐税和控制盐业流通的功能了。 纳银中盐在理论上仍保持着开中盐法的遗意, 盐银� 类 解太仓, 分给各边� , � 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 3] P1939。据�明会 典�载,当时盐课银为九边提供军饷总数达七十余万两。此 外, 盐课银还作一些其他用途, 如修边买马, 中铁、充俸, 犒赏 等。在边情紧急的时候, 照样也可以像纳粟开中一样, 采取 非常措施。嘉靖二十一年 ( 1532) , 刚作出� 今后开中引盐只 许正盐掣挚, 其额外余盐尽行革去�的决定, 但由于北方蒙古 侵扰, �太仓银积少支多� , 又令� 各运司余盐照旧纳银解部, 以济边储。其两淮价银自本年为始,量为减轻��� [ 8] P238 纳银中盐 ,因为边镇不能直接得到实物粮刍了, 所以引 价比中纳实物时高得多。弘治五年是每引� 纳银三钱五分或 四钱二分� [ 2]页二二上, 嘉靖中,两淮盐价大抵淮南引八钱, 淮北 引六钱。割没余私盐价则至淮南引一两, 淮北引八钱[ 7] P227。 由于各场所产盐质量不同,边情缓急不同, 盐价也间有低昂。 为了保证盐法的济边作用不致削弱, 盐银的管理方法也 有相应的改变。总的要求是课银要及时解边。因为银非粮 草可比, 不能直接使用, 必需购买成实物才能发挥作用, 而物 贵有时,机不可失, 所以,朝廷特别强调这一点。嘉靖二十三 年( 1544)定, � 今后各边额盐并加添岁用不敷存积盐, 俱先一 年秋月开中, 以便乘时籴买粮草� [ 7] P239。盐课银原则上是由 盐司解户部, 再分送各边,但执行中, 也采取一些因地制宜, 解留有秩的变通措施。在河东、灵州等离边镇较近的盐场, 盐课银就直接解赴边镇, 免得来回往返。嘉靖二十七年 ( 1548) , 让河东的正、余盐收入直接留下, 用于� 解宣府年 例� , � 补给代府禄粮�, � 解布政司抵补民粮及通融处补禄 粮�。嘉靖三十二年( 1553) , 又让� 河东盐引革去余盐名目, 所中银两一部分径解宣、大、山西, 专备主客兵年例支 用� [15] P233。隆庆四年( 1570) , 又决定把西和、漳县课银� 每年 二千余两, 改解兰州收贮, 专备临巩兵备、固原二道客兵支 用�。万历五年( 1577) , 又� 将定边道库存贮盐, 大池者解延 绥, 小池者解宁夏。其新增延安府课银三千二百二十一两, 原议解河东运司,就近改解延绥, 即将该镇应发主兵银扣补 宣府 ,抵河东额课� [ 15] P234。 纳银中盐成为盐法的主流后, 国家的盐课收入大大增 加, �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 视国初中米值加倍, 而商无守支 之苦, 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 [ 3] 1939。巨额的盐课给国家财 政带来了无穷的活力,但也有它容易出现流弊的一面。从商 人上纳盐银开始, 经运司解户部, 再分解各边,其间损失、消 耗、干没者已不在少。特别是由于官吏腐败, 在济边问题上, 不如商人那样精打细算, 用银很多, 办事实少, 致使时人有 � 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 虽岁入钜万,无益军需� [3] 1942之叹。 三、纳银中盐 � � � 盐法制度的进步 纳银中盐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孤立的, 是明朝社会经 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明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成化、弘治时, 已达到一个高的层次, 硬通货银在流通领域的地位越来越 高。洪武九年( 1376)就曾有� 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 �108� �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3 年第 2 期(总第 125 期) � 代输�之令, � 银一两, 钱千文, 钞一贯, 皆折输米一石� [ 16] 1895。 洪武三十年, 为了解决陕西地区多年积欠赋税, 曾决定, � 自 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 咸许任土所产 ,折收布、绢、棉花及 金银等物,著为令� [16] 1896。银一两,折粮二石, 折粮额较前多 了一倍。到了正统元年 ( 1444) , 因粮食充羡, 遂行岁赋折银 上纳之例。定� 米麦一石, 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 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 折银百万余两,入 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其后概行天下, 自起运兑军外,粮 四石, 收银一两解京, 以为永例� [ 16]1897。这时银价变为每两 米四石, 是洪武三十年时的二倍, 洪武九年的四倍。成化 ( 1465� 1487)时,北方的粮饷也开始折银。李敏任大同巡抚 时, � 见山东、河南转饷至者, 道远耗费, 乃会计岁支外, 悉令 输银。民轻赍易达,而将士得以赢治军装, 交便之。至是,并 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 每粮一石征银一两, 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 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 , � 自是北 方二税皆折银� [ 17] P4895。可见, 其时货币银在经济领域的地 位几乎已超过了实物。全国的主要税收都以货币银缴纳,这 不可能不影响到盐法领域。 在盐法领域中,银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以盐折银最初 是从盐课收折色开始的。盐户可以用阔白棉布等折 充[9] P228- 231。其后, 由折纳布粟改为纳银。成化九年, � 令 ��其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司,给散灶丁或年 终解部送太仓各边支用� [ 9] P229。成化十年, 巡抚都御史刘敷 巡盐浙江, � 以滨海逋课累水乡, 疏改水乡盐引折银五钱三 分,场各输于其长, 运司会而输户部备边用。此水乡输银之 始� [ 12]页二下。成化十九年, � 令浙西场分, 每正盐一引, 折银 七钱, 浙东折银五钱, 解送太仓。候余盐支尽, 仍纳本 色� [ 9] P229。到了成化二十年, 滨海灶户也折银输课了。� 御史 林诚以廒盐多耗,疏令滨海灶盐并输半价, 浙西引三钱五分, 浙东引二钱五分, 岁十月输京师。此滨海本色折银之 始� [ 12]页三上。� 弘治元年奏准、两浙盐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 余引,内除水乡折银三万余两, 实盐八万九千七百余引 ,将解 京折价。浙西每引原定七钱,减为六钱,浙东原定五钱者,减 为三钱五分。�� 又令两浙水乡盐户每一引纳银六钱, 煎办灶 丁、存积盐课俱纳本色, 其常股每引折银三钱, 候商到支给, 将价照例于勤煎灶户余盐内插买补课�。二年, � 令各场灶 丁,离场三十里内者全数煎办,三十里以外者全准折银。每 年十月里缴送运司解部。其折银则例, 每一大引 ,浙西六钱, 浙东四钱� [ 9] P229。两浙如此, 两淮也有这种情况。灶户以银 充课, 这说明, 当时的食盐生产税也是以货币银计纳了。食 盐的生产税以银计纳,而其包括流通税额在内的盐引价却需 用实物 � � � 粟、草缴纳, 是极不和谐的。 明朝历次清理盐法,解决守支之难,虽然方法各异, 但最 终都是通过国家出钱支付引价,才使积引消除。商人纳粟中 得盐引,国家又出钱收回盐引, 实质上等于是国家出钱买了 商人所纳之粟。因此, 纳银中盐, 盐司将发售盐引所得之银 上交国库,国家再用盐引银解边购买边镇所需的粮刍, 可以 说是捕捉住了纳粟中盐所造成的中引与支盐脱节的要害。 纳银中盐也是盐商阶层为冲破封建束缚而作的努力的 结果。纳粟开中是对盐商的桎梏, 也是对商业的一种摧残。 只要边镇上要补充粮草, 政府就命商开中, 既不考虑盐场的 实际产量, 也少考虑商人的切身利益。商人历尽艰辛, 在边 镇筹纳盐粮, 换得盐引, 往返数千里, 赴场支盐, 而得到的结 果却是无现盐可支。无休止的守支, 使他们本钱消折, 何谈 利润? 盐商阶层和朝廷的矛盾日益尖锐, 他们用不报中、少 报中的办法消极对抗。商人不愿报中, 政府以商人的商业活 动为媒介, 把盐课变为军储的目的势必落空。因此, 政府必 须设法解决商人的筹纳盐粮之苦与守支盐斤之难, 让商人愿 意中盐。纳银中盐, 商人可免筹纳盐粮与守支之苦, 政府可 以将所得盐银济边置储,这是盐法的一种进步。 四、叶淇变法后的纳粟中盐 在纳银中盐成为主流的弘治五年以后, 纳粟开中并未完 全废止, 而且仍在提倡。对粮草紧缺的边镇, 仍经常强调纳 粟开中。在纳银中盐已成为主流的大势下, 纳粟中盐的方法 也有相应的变化。主要是通过实行本、折相兼, 正引、余盐搭 配的制度, 给边商以一定的优惠, 鼓励商人继续纳粟边仓。 在辽东, 是本色(纳粮)、折色 (纳银) 相兼, 在延绥、宁夏、宣 府、大同、固原、蓟州、山西神池堡, 是皆支本色。基本做法 是, 商人每纳粮中正引盐二百零五斤, 允许其纳银中余盐三 百五十斤[ 2]页二二上。另外,当边镇粮饷危急的时候, 朝廷还强 制调纳粟开中。正德五年 ( 1510)规定, � 盐课不许于腹里地 方中卖,亦不许奏开残盐, 以遂商人奸计。待各边奏有缺乏, 户部开送各边报中本色粮草, 不许折纳银两�。嘉靖二十七 年( 1548)规定, � 自二十八年为始, 开中引盐无论常股存积, 不分淮、浙、山东、长芦, 俱照原定价则, 止令纳本色粮 草� [ 8] P239。这些史料反映了后期纳银中盐与纳粟中盐的消 长、交替情况。 弘治五年以后的纳粟中盐, 主要是由边商进行的。�明 史�食货志�言: �嘉靖八年以后, 稍复开中,边商中引, 内商守 支。�其法是� 淮引每引原价五钱, 例系边商按银输粟实边, 领 赍仓钞, 转卖内商行盐。内商每引即还边商引价钱, 以偿其 本, 又还银六分,以偿其息。至行盐之年, 则又每引纳余银八 钱、辽饷银一钱为部课� [18] P2972。 边商、内商是纳银中盐实施后, 盐商队伍中的两个部分。 边商是指籍居九边诸镇一带的商人。他们久在边境中盐, 就 近纳粟中引较为方便。后来, 由于内商不赴边报中, 政府就 把应纳盐粮强行摊派到每个边商名下, 所以他们还一直操其 旧业。由于他们居处远离盐场, 资本也不太雄厚, 在盐法日 益阻滞、守支无期的情况下, 无力赴场关支, 于是另辟蹊径, �109� � 王 � 雄 �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 � � � 明朝开中盐法的衍变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历史学研究 � 开卖引于内商一途。边商在边镇上纳盐粮 ,换取勘合、仓钞, 赍赴运司, 以稍高的价格售与内商, 取利而还。内商是指居 住在内地盐场附近的大小商人。他们有较雄厚的资本, 靠经 营食盐贸易获取利润。实行开中制度的初期,他们也得赴边 纳粮中引,开发屯田。纳银中盐之例一开, 他们就撤回内地, 纳银运司, 换取盐引。当朝廷强调纳粟开中时, 他们也不再 赴边, 经营起收买边商引的事业来了。这样, 边商得卖引之 便,省去赴场关支之苦, 内商得买引关盐, 免去赴边上纳粮草 之劳,亦庶几两便。这是纳粟开中在当时还能得以维持的一 种方式。 这个时期,边商纳粟中盐几乎失去了其商业的性质, 而 成了一种赋役。如宁夏,派往该镇的盐引, 由于远商不至,就 将本地商人佥籍登记,坐名摊派, �年复一年, 追系上纳, 迄无 宁时� [ 19] P3883。纳粮额也是有增无减。隆庆时庞尚鹏清理盐 法,说: � 查各边仓钞, 每盐一引, 官价五钱,其间所纳粟米随 时岁之丰歉、道路之夷险, 不能尽同, 然每引所纳多者五六 斗,少亦不下三斗以上, 其路近而价贱者, 将及一石, 其视国 初不特倍矣。� [ 19] P3849这就更加重了商人的负担。在中纳过 程中, 又受到了官府和奸商的剖克盘剥。边商交纳盐粮,非 得上足一万引才给填写勘合,使边商资本消折, 旧粮未纳足, 新粮又派来, 困苦不堪。想得到通融, 就得上下使费。赴运 司卖引, 又遭到囤户的剥削。囤户是内商中资本雄厚的大奸 商。最初他们也像所有的内商一样, 买边引关盐, 渐渐地利 用盐引积滞的机会, 凭着雄厚的资本, 搞起盐引买卖的投机 生意。在盐引积滞的时候,大量低价买进边引, 进行囤积, 在 内商无引支盐时, 又高价抛售, 削夺边、内二商, 成为巨富。 边商、内商经常为盐引价发生争执, 朝廷虽曾规定边商中盐 价每引为一钱五分, 售予内商时每引一钱八分[ 20]页四上, 但事 实上是不能经常遵守的。这样, 边商个个视中盐为畏途, 百 般规避,不愿中纳。而朝廷则� 督责沿边有司, 或报假买富 户, 或捉原目商人, 驱逼上纳, 如捕重囚� [ 19] P3845。越是这样, 边引开中越是不景气。据袁世振万历四十四年( 1616)统计, 九边盐粮, 宁夏只交到万历三十六年, 欠八年 ;延绥交到三十 九年 ,此前还欠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年, 共欠七年; 固原 交到三十二年,欠十一年; 宣府、辽东交到四十年, 欠三年; 大 同、山西省神池堡交到四十一年, 欠二年; 蓟州交到四十一 年, 欠一年。而且就已经交纳的部分而言,实质上亏空不少。 有的是商人通过门路,告减斗头, 四六交纳, 有的是商人与边 仓通同作弊,不纳粮而且虚出仓钞, 因此, 所收不及半数。纳 粟中盐至此,已经是名存实亡了。 [参考文献] [ 1] 王 � 雄.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吗 [ J ]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2, ( 3)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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