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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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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篇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 一、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它 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则明文 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 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 外。”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 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既是对《婚姻法》 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 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 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 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先要把个人财产排除在被分割财产之外。而夫妻双方会在到底哪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无论个人还是共有的财产经过夫妻双方长时间的共同使用,财产形态也经过多次转化,因此很难分辨出哪些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争议的难度。另外,随着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态不断出现,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购置的商品房、汽车应怎样处理,婚前创造的知识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权,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 期内增值的财产等等。处理离婚案件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进行界定和确认,是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还是结合该笔债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定,存在很大的疑问。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类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疑难案件的过程中 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尽量保证处理结果既合乎法律原则,也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实务难点】 1(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之规定的比较 新婚姻法在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条文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进步性。新婚姻法列举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旧婚姻法没有提及的),增补了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定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予以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原婚姻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就是“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从外国立法例看,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的确有必要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尤其是关于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的规定,修改婚姻法前学界的一致看法认为,1980年旧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民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和《继承法》有关遗嘱、遗赠的基本理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作为该方的个 人财产。另外,旧婚姻法的最重要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在婚后若干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在新的背景下,一方婚前财产在经过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故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原则。综上,新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适当缩小,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改变了婚姻法修改之前把长期共同使用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另一方面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依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确立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针对旧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的缺陷,新婚姻法增补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 篇二:婚姻家庭法复习题 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 1、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2、婚姻自由的贯彻: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一夫一妻原则 1、禁止重婚: ? 前一个婚姻关系未终止,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 前一个婚姻关系未终止,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摒弃、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讨论:网婚、网恋是否违背一夫一妻原则, 二、亲等计算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 ?准用于姻亲; ?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主要有罗马法、寺院法、中国代数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前部分与罗马法相同,记下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取一边,不同取大的一边 ?问题:试分别依据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你与你姑姑家孙女的亲等, 罗马法:代次相加,己身不算 寺院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己身不算) 三、结婚的必备要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非一厢情愿; ?不允许第三方干涉; ?不允许一方强迫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 ?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结婚的禁止条件一)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适用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 ?重型精神病 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法律未作规定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B、审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 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原因: (一)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 3.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 问题:直系姻亲间的婚姻是否无效, (如公公与儿媳) 答:不属于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 五、可撤销婚姻 ?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某些法定要件,享有请求权的人可依法申请予以撤销的婚姻; 二、?原因:一方受到胁迫—— 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请求权的主体:当事人本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1年 ?婚姻撤销的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依法宣告 六、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指夫妻婚后互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义务; ?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强制执行, 四、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法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夫妻任何一方有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 ※不孝有三、超生游击队, 七、互相尊重与协助义务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又称夫妻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范徐丽泰、陈冯富珍 第2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1(按发生根据分类 ?法定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而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的财产制 2(按内容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一) 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1)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 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1)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裙子);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回乡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诉讼外的调解 ?概念:由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司法服务所进行调解,这一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和好; ?双方同意离婚,登记; ?调解无效,起诉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起诉与受理; (二)调解: 1(诉讼中的调解机关: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2(调解的性质: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3( 调解结果: (1)调解和好——不再办理,案件终止; (2)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具同等效力; (3)调解无效——判决 ※无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 2、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婴儿死亡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婴儿一年内死亡适用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处理, ※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消原判,驳回原告请求 3、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诉讼离婚中的三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问题:双方均为军人呢,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呢, 军人一方不同意,就永远离不了婚,(吃喝嫖赌)(1)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2)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对象——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 (3)军人无过错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胜诉权受到限 制;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双方合意离婚除外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1)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 (2)共同债务的范围: ?双方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双方为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投资等并经另一方同意或虽未经对方同意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属于连带债务,多付的可向对方追偿; 内部约定(包括法院关于债务清偿份额的判决)不得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2、离婚时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个人债务: ?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2)个人债务范围: ?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但双方约定个人负担的债务 (3)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债权人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主张清偿,除非配偶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否则配偶不得对抗债权人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适用前提: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篇三:婚姻家庭法学考试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 )。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叔叔的女儿是(C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胡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B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B )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 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 A )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A(成立要件 B(必备条件 C(禁止条件 D(程序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7(旧中国把亲属分为( ABD )。 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 8(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 BC )。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 D(村委会 9(《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CD )。 A(工资、奖金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未指定归属的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10(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1(家长制 ,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 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 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7.婚姻法的特点是—-- -----、一-------一、一--------一。(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1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又具有____。(社会性 自然性) 19.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是,禁止____,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一-------、____和____ -种。(血亲 姻亲 配偶) 21(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主要包括——---、 -------(、-----三种。(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22(婚姻法规定,____或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 被撤销) 23.父母不履行义务时____的子女,有要 -------- 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 2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____ 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已经死亡) 25.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________和一 一。(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26(《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____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 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 (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理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 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29(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 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 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 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 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 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小田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 )。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叔叔的女儿是(C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胡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 B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B )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 B(婚姻登记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 A )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A(成立要件 B(必备条件 C(禁止条件 D(程序要件 二、多项选择题 6(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7(亲属是指因( ABC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A(婚姻 B(血缘C(收养 D-法律规定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 AB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B(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 C未成年的 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我国法律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BC )。 A(重婚的 B(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 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7.婚姻法的特点是____ 、____、____。(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1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 ,又具有--------(社会性 自然性) 19.我国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将亲属分为____、外亲、____三种。(宗亲 妻亲) 20.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____、一--------和---------- 三种。(血亲 姻亲 配偶) 21.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 律所采纳。主要包括----------、_______、一--------三种。(宗教仪式 世俗仪式 法律仪式) 22.婚姻法规定,____ 或____ 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无效 被撤销) 23.父母不履行义务时一---------一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 24.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一,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条件和程序) 25.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____ 和____。(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26(《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____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 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27.试述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 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28.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 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方的婚前财产; (2)-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29(案情介绍: 严×(男)25岁,一九八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严平×结婚,他便随 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严×。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 一九九六年,严×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 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 二零零六年,陈同其父母到严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严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严 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严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 份不能结婚。 试分析: 他们能否结婚,是否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禁止情况, 答:(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 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 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等,则以大的数目为 其代数。 案中严×与陈×,从严×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严×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 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严×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2)严×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从法理的角度讲辈份不同并不影响严×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4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婆和儿媳是(C )。 A(直系姻亲 B(直系血亲C(旁系姻亲 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的女儿是(C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姑姑的孙子是( B )。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提出的时间是自 结婚之日起(D )。 A(3个月内 B(6个月内 C(一年内 D(二年内 5(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是( A )。 A(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18岁(B(男不得早于20岁,女不得早于20岁 C(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18岁 D(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1(血缘群婚制 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份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 12(姻亲 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13.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14(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中支付。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15.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 为。 16.民族婚姻, 孜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7.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是____和____。(群婚制 对偶婚制) 18(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 ---------------、--------------。(包办强迫, 无婚姻自由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____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____。(买卖婚姻 ,索取财物) 20(亲属是一种以 ----------- 和 --------- 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婚姻 血豺、) 21(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 ----------一而消除。(收养关系的成立)17( 22(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 -----------和 ----------。(行政程序 诉讼程序) 2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如一----,------- 无效,应准予离婚。(进行调解 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 2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和---_权益的原则判决。(子女 女方) 25(离婚后,---------一的子女,以随-----------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内 哺乳) 26.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____登记。(复婚) 五、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27(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 (1)婚姻自由(2)-夫一妻(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28(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29.王某(男)和李某(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李某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 不改变婚期’王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李,于是王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龟,并由丙代替李举 行了婚礼。 李某病愈后就与王某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丙搜身王的怀抱,便与丙 争吵,丙声称自已是和王某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宁J是李某,但实际上自 己是王的妻子,李某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 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答:(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并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李某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2)丙与王某的非法两性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盘求,丙与王某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王某与李某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j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6分)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婚姻家庭法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小赵和他的姐姐的丈夫是(B )。 A(直系姻亲 B(旁 系姻亲 C(直系血亲 D(配偶的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和他姑姑的女儿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李某和他姑姑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在我国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D )。A(县级人民政府 B(公安机关C(婚姻登记机关 D(人民法院 5(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的是指收养(A )。 A(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B(年满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C(年满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D(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二、多项选择题 6(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BC )。 A(户口本 B(身份证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D(单位证明 7(《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BCD )。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ABD )。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D- -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9(兄、姐扶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是(BCD )。 A(被扶养人的祖父母已经死亡或祖父母无力抚养B(被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C(扶养人有负担能力D(被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 10(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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