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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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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常见问题汇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常见问题汇总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文号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标签说明书编写细则》、《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农医药便函[2011]396号、农办医函[2011]28号以及地标升国标工作等有关规定,对近期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中常见问题和有关要求进行了归纳,供从事相关文号申报、审查工作人员参考。 一、关于标签说明书 ...
批准文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常见问题汇总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常见问题汇总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和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文号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标签说明书编写细则》、《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农医药便函[2011]396号、农办医函[2011]28号以及地标升国标工作等有关规定,对近期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审查中常见问题和有关要求进行了归纳,供从事相关文号申报、审查工作人员参考。 一、关于标签说明书 (一)根据文号工作的实际情况及信息化工作需要,在技术审查环节不再对标签说明书内容予以修改,凡标签说明书内容与规定不一致的(包括有错别字),以“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为由给予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二)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申报的,鉴于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规定“2010年版《兽药使用指南》除适应症、用法与用量、规格项外,其他项内容可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审定依据”。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中适应症、用法与用量、规格项暂参考2005年版《兽药使用指南》一部。 (三)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外其它兽药国家申报的,如兽药国家标准公布时附带了说明书范本的,则应按说明书范本编写,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除企业信息外的任何内容。此类标准包括近几年公布的新兽药、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等。 (四)申报文号时候,以申请的执行兽药标准内容为主编制说明书,对于兽药标准上没有内容但《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说明书上必有项目如不良反应、药理作用、休药期等,可参考《兽药使用指南》2010年版、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等。 (五)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2号)规定,通用名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即商品名所占面积不得为通用名面积的1倍及以上;编制说明书应严格按照所申请执行兽药标准为主,不能擅自增加了适应症、夸大疗效或扩大适用动物等,包括印制与兽药适用动物无关的图案。有上述情况的将以“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为由给予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六)编制说明书时,部分增加规格、且 “以本品计”产品的用法用量需进行换算,对新增规格但用量以“有效成分计”的,不需要进行换算。 (七)对于通过变更注册增加规格的质量标准,按管理部门意见,暂时按照谁变更、谁使用的原则,非变更单位不能使用该标准申报文号。 执行标准的申请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执行标准”栏填写规范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申报的,执行标准应写明药典全称、版本及部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外标准申报的,原则上应写明其标准出处、产品名称,即农业部发布该兽药国家标准时的公告号及其产品名称。如,第一批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由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发布,拟按本公告发布标准申报“复方马杜米星铵预混剂”文号的,其申请表“执行标准”栏正确的书写方式是:农业部公告第1435号复方马杜米星铵预混剂质量标准,笼统的填写“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或地标升国标汇编”等是不符合要求的。 2007年前已有标准汇编的,可暂按汇编名称申报,此类标准主要有:《兽药质量标准》2006年版、《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版、《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增补版、《兽药规范》1992年版、《兽药规范》1978年版、《兽药规范》1965年版等。 在原兽药国家标准上增加规格后申报文号的,在按上述要求填写执行标准的同时,还应写明增加规格的标准出处,如“《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版+农业部公告第596号”。 (二)关于执行标准已废止 在农业部发布兽药典、新兽药公告、变更注册公告时,如注明“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则对应的原标准就不能再作为文号申报的依据。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592号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同品种的原兽药国家标准废止并停止执行,但下列标准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未收载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2005年后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同品种的兽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后的转正兽药标准,包括增加含量规格、包装规格。 (三)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 根据该项工作有关规定,过去发布的全部试行标准已停止执行,拟申报产品收载在试行标准中的,需待其转正后按要求申报文号。拟按转正标准申报文号的,应在该标准转正1年后才能申报,如第一、二批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由农业部公告第1435、1506号于2010年7月30日、2010年12月15日发布,则协作组成员外企业自2011年7月29日、12月14日后才能按该标准申报文号。 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汇编第二册所收载标准由农业部公告第665号公告发布,该公告附录6《国家标准品种目录》所列品种(试行标准汇编第二册281页-297页)不是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而是兽药国家标准,目前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及硫酸粘菌素可溶性粉被收载到新版兽药典,再申报该产品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标准,其他产品可继续按农业部公告第665号标准申报文号。 (四)关于产品规格 对口服制剂类产品(如粉剂、预混剂等)批准文号,仅规定其含量规格,对其包装规格不做限制,如核发粉剂文号的含量规格为10%,企业在生产时其包装规格可为50g:5g,也可为100g:10g等。 农业部公告第596号公布的增加规格列表中,其“已有国标规格”列中,有些规格出自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按该规格申请文号的,需符合“按照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申报文号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生产条件 申报产品所需生产条件未载明在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上的,按照“申报产品超出生产许可范围”予以处理。 部分注射剂产品标准中规定其既可肌注又可静脉注射,企业申报此类产品的,如果同时具备肌注、静脉注射条件,则标签说明书中两种使用方式都可保留,如只具备其中一种生产条件的,则标签说明书内容中只能保留具备生产条件的使用方式,如将两种使用方式都写入标签说明书中,则以“超生产条件”为理由予以处理。 除一般品种其生产条件比较明确外,平时咨询生产条件较多的品种及生产条件见表1. 表1 部分兽药品种及生产条件 序号 兽药品种 生产条件 1 性激素类注射液 注射液生产范围后应带(激素类) 2 盐霉素预混剂、莫能菌素预混剂 地标升国标转正标准仅限具备全发酵工艺、经认定参与升标的企业生产 3 中药类注射液、口服液 生产许可范围中对应剂型中含中药提取的,或符合集团内部调剂的。委托加工已停止执行。 4 50ml以上(含50ml)规格的注射液 大容量注射液 5 xx中药提取物 需单独生产线 四、关于兽药商品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发布了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自2006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进行文号换发审查时,该通知发布前获得的部分商品名与命名原则一些条款明确不符的,如含有数字、字母等(该命名原则规定商品名中不能含有数字、字母等),此类商品名在审查时就不会再予以保留。 申报产品拟取商品名的,在申报前要仔细研究该命名原则,尤其是对换发文号的商品名,建议按照该命名原则先自我审查,自我审查通不过的,在申报时最好填写上备用商品名(每个文号申报可同时填写三个商品名,按照前后顺序依次审查)。 五、关于自检报告 目前存在部分企业自检报告完成检验时间少于检验实际所需时间,比较典型的如无菌检验项,药典规定需要14天时间,但自检报告仅用时1-2天。此类情况涉嫌提供虚假报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样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产品批准文号。据此,凡在审查工作中发现此类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现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部分制剂产品在兽药典通则中有共同的检验项目,在具体的产品质量标准中就没有再写入,但在检验时应进行通则所要求的检验项目。部分申报企业忽略了通则要求,导致自检报告缺项。 六、申报有机砷类产品文号 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氨苯胂酸(原名阿散酸)、洛克沙胂已列入兽药风险再评价品种,对上述原料药及预混剂审批采取限制政策。对新增申请上述产品文号的或已有文号未在规定期限换发的,农业部不再受理其文号申请。 七、依据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申报文号 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对依照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申报文号的,应提供该标准申请单位的授权书。 八、申报资料装订与顺序 为便于文档管理,建议资料装订先后顺序如下:申请表(一份)+企业自检报告(连续3批次)+省所检验报告(与企业自检报告相对应的3批次)+《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复印件+拟最终上市标签、说明书(一式二份)。 申报时要求提供拟最终上市样稿,且应一式二份。该样稿是指经过正式排版、带有格式(字体、颜色、大小、位置)、与上市成品包装上内容、文字、式样相一致的标签说明书。非最终上市稿或提供的数量不够,则以“未提供拟最终上市标签说明书样稿一式二份” 为由给予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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