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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管理条例

2017-08-31 2页 doc 13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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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管理条例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设立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离退休人 员,不包括校外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奖项每学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教师10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 已获得本项奖励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五条 申请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连...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管理条例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设立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离退休人 员,不包括校外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奖项每学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教师10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 已获得本项奖励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五条 申请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 2.连续两年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 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3.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学生或同学科领域中有较大影响,教学 先进,教学评价优秀; 4.积极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指导学生科研创新,自编 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或承担过教学改革项目,或发表过有关教学研 究的文章; 5.注重教学团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 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教师可个人申请,或由单位、专家推荐。 申请人须填写《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 位。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同意后择优推荐1~2名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学校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项 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结果 报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审。评审时须由 1/2以上的委员参加,经评委会委员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占参 加投票委员人数的2/3以上的确定为获奖人。获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不 足10人时可空缺。 第九条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评审结果须张榜公布。评审工作实 行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获奖人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 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奖励办公 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条 评审结果由钱瑗教育基金理事会批准,方可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每年的6月接收申请和推荐,6至7月组织评审,暑假前评审完毕。于校庆日,由钱瑗教育基金理事会颁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钱瑗教育基 金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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