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
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药剂科
陈庆宪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
#null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资,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资。null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公布121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null医疗机构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
吗啡 阿片
哌替啶 复方樟脑酊
芬太尼 布桂嗪
瑞芬太尼 美沙酮
舒芬太尼 二氢埃托菲
可待因 乙基吗啡
罂粟壳 ……
null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资,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null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公布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8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null医疗机构常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
三唑仑
哌醋甲酯(利他林)
甲喹酮(安眠酮)
丁丙诺菲
……
null医疗机构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阿普唑仑 地西泮
硝西泮 咪达唑仑
氯硝西泮 艾司唑仑
苯巴比妥 γ-羟丁酸
唑吡坦 麦角胺咖啡因
氯氮卓(利眠宁) 甲丙氨酯(眠尔通)
咖啡因 安钠咖
……
null特殊管理药品-麻黄素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麻黄素属于第一类null特殊管理药品-麻黄素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null特殊管理药品-麻黄素
国家对麻黄素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和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出口实行特殊管理。
麻黄素单方制剂由各地具有麻醉药品经营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只供应各级医疗单位使用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单位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医疗单位开具麻黄素单方制剂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null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发布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发布null 《条例》共分9章、89条,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这一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根据这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null《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比《两个办法》更具体
SFDA可控制企业的数量与布局
经营审批范围扩大
使用环节的审批监管职能调整到卫生部门
运输凭照由省级食药监部门办理
加大了对违法违规的处罚、打击力度 null 《条例》将原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监管职能调整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同时承担监管责任。
null为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
……
null为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出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
null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null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null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重庆市卫生局要求
(一)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开展手术的能力或设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二)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因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被取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未满2年、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未满5年者,不得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重庆市卫生局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二级以上医院应同时提供培训考核相关资料;
(四)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人员文件
(五)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
、值班巡查等)和各岗位人员职责。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
。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重庆市卫生局要求
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初审,报市卫生局审批。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附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初审记录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本规定共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null 本条阐明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依据与目的
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目的:
是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管得住、用得上”
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null 《办法》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是
性文件,医疗机构、社会药店都必须遵守。
《办法》是对传统处方进行的一次完善与规范,对医师和药师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null《办法》共二十八条
目的:
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中的专业作用
促进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用药
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阐明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由医师开具和药师调剂形成,有特定性质与意义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
是经执业注册的医师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null《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开具处方依据
临床诊疗规范
药品说明书
处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医师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但须说明理由并签名null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十一、十二条阐明了处方书写规范,包括处方书写规则,处方药药名和药品剂量、包装单位等的规范。
null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药师调剂职责
处方审核
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
准确调剂 ,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
null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
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null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null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处方资格的取得
第三十九条 处方依据
第四十条 处方开具及调剂
第四十一条 处方的保管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null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null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
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
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null 本条是对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的全新的、非常明确的规定。
麻醉药品注射剂 医疗机构内使用
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麻醉药品注射剂 患者
患者家属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医疗机构
患者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null以前:麻醉药品专用卡
现在: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且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null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null
特别注意
麻醉药品注射剂 医疗机构内使用
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麻醉药品注射剂 患者
患者家属
null 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同剂型的药品处方用量
《办法》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null特别强调:
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null《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办法》第二十四条 ……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null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null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null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null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ull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ull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
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面临的形势
医院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
null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面临的形势
麻醉药品品种和剂型的增加
麻醉药品用量急剧增加
医疗纠纷日趋增多
吸毒犯罪时有发生null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null医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患者使用方面
医师开具处方
麻醉药品管理
null患者使用方面的规定
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
null医师开具处方的规定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有病历记录。
处方书写完整、清晰。
……
null麻醉药品管理
监督检查
null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原则:
全面正确、客观体现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结合本医院的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null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管理部门
领导小组
人员培训考核
病历、处方管理
使用
采购、储存、调配(药剂科)
信息化建设
安全管理
相应的制度null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库:采购、入库验收、上帐、储存、保管、发放、报残损、销毁、安全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采购:
库房:入库验收专簿记录
入出库专用帐册
过期或破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本
过期或破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登记本
处方销毁登记本
null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房(门诊、住院)
领取、上帐、保管、发放、空安瓿废帖回收及处理、报残损、安全、每日帐物核对、处方管理等
周转柜、窗口基数
各科室基数
专册登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null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临床科室(手术室)
领取、上帐、保管、使用登记、空安瓿回收、护士双核对、安全、每日帐物核对等
基数
使用登记null监督检查
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定期检查(常规检查)
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null 要求无痛 患者的权利
让患者无痛 医务人员的责任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