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
皖人发〔2005〕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
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
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
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
皖人发〔2005〕3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
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
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
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
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
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
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事业单位既
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
履行报批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
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
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
和本单位任务的;
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
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
面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
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
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
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
。
六、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
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也可以采用与兼职
单位协议形成的其他报酬形式。兼职所得须依法纳税。
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
单位及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因兼职兼薪
活动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
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要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不
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
成果;
3、本单位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5、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兼薪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十、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符合规定从事的兼职兼
薪活动应予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兼职兼薪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兼职兼薪活动实施细则,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兼薪活动按主管部门具
体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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