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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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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 本委综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编写了这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它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办事指南~是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政务公开内容~更以书面形式确保了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知情权~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须知。 本须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ljl.lss.gov.cn下载。 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解放大路159号~路北侧~牛马行与北大街之间~45路、46路北大街站下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 本委综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编写了这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当事人须知》。它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办事指南~是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政务公开内容~更以书面形式确保了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知情权~请务必认真阅读本须知。 本须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目录、授权委托书请登陆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ljl.lss.gov.cn下载。 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解放大路159号~路北侧~牛马行与北大街之间~45路、46路北大街站下车,后楼三楼 目录 总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立案条件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特别提示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写法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风险告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举证告知 1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庭纪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 通过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 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纠纷 总论 仲裁委负责审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书面申请、办理立案手续及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也不在立案前判断胜负。如咨询法律法规~请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向律师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12333。 本仲裁委管辖范围是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在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请到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每周一办理立案手续~需要立案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请务必于每周一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及办理立案手续。 2 如需办理立案手续~请认真阅读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须知》~并按其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立案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 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特别提示 4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必须经工伤认定~才能向仲裁委申请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事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如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可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持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书到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处~申请认定工伤。 第三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申请按伤残等级支付相关待遇~还应当在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5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该劳动人事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吉林市范围内中省市直企业、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区直企业、在中省市直有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直国家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市直社会团体。在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在区有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区直国家机关、区直事业单位、区直社会团体~请到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详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书写法及申请仲裁须 6 提供的材料。 五、不超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请务必于每周一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及办理立案手续。申请仲裁须提供如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本人要在落款处亲笔签字或画押~并写明提交日期。 7 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每人一份的数量提交。提倡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电子邮箱为:labour110@163.com。 2、身份证复印件。 用A4纸张复印身份证正反面~数量按被申请人数量提供~同时提交身份证原件备查。 3、企业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到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并加盖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如用人单位是机关或事业单位~提供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取~加盖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4、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参加仲裁~须申请人本人亲笔填写委托权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收仲裁文书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明确、具体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系公民代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如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服务所函、委托代理合同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5、相关证据及证据目录:如劳动合同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辞职、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工资条、工作证、工伤证。 在证据目录用纸上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证明同一问题 8 的证据应分为一组,~并按涉案事实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等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以上材料~一律为A4纸张~不许大于或小于此尺寸~可相应缩印或扩印至A4纸张同等大小,不许单页浮夹,不许带有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不许出现破损、弯曲、折叠、污浊~保持完好、平整、洁净~否则不予收取。 特别提示: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无法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书写法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用,,纸张打字或用钢笔或炭素笔书写~不得用油笔书写。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详见《申请仲裁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书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当事人自然情况。须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 9 电话、邮政编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小区名称、楼层号码、门牌号码等~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地址~不准使用街道、委组等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不予立案。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二部分为请求事项。即要求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固定、前后一致。涉及履行义务的~写明起至时间,涉及金钱给付的请求~须写明起止时间、计算、具体数额。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的请求~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仲裁请求~除得不到仲裁委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自行负担发生的费用。 第三部分为事实与理由。 事实部分可以争议发生的时间为序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争议的焦点和具体内容。与争议无关的事实不要列入~不要列入道德评判类内容。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 10 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理由部分主要论证事实的真实性、仲裁请求的正确性、合法性。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及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请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申请人。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第四部分为有关证据,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举证相关规定详见举证告知书,。 包括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第五部分为当事人亲笔签名及递交申请书的落款日期。 书写仲裁申请书总体要求: 11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请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申请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如自行起草仲裁申请书有困难~可聘请律师咨询或代书。 1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风险告知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仲裁手段解决纠纷~本委综合法律和有关证据规则~将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进入仲裁程序后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当事人。 1、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请求仲裁委保护合法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逾期提出仲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不利后果。 2、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已经破产等情形~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驳回仲裁申请。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改制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被移送或直接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13 3、主体有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名称有误或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无法得到维护的不利后果。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申请仲裁时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确切地址~将承担不予立案的风险。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致使仲裁委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5、被申请人无财产。被申请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仲裁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仲裁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的请求~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仲裁请求~除得不到仲裁委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自行负担发生的费用。 7、逾期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请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申请~超过仲裁委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当事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初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 14 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应另行告诉。申请人在初次开庭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8、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代收仲裁文书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明确、具体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9、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15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将对反申请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10、举证不能。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1、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委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2、不提供原始证据。向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13、证人不出庭。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6 14、不及时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未在仲裁委指定期限内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仲裁后果。 15、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也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6、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7、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裁决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举证告知 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委仲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告知如下: 17 一、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据材料~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在证据目录用纸上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证明同一问题的证据应分为一组,~并按涉案事实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内容等作简要说明~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必须用A4纸张复印~不符合此格式的仲裁委不予收取。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18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如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终结仲裁、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9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委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仲裁委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四、当事人应在仲裁委开庭通知指定的庭审结束前或特别指定期限届满前~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因故不能按期提交证据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庭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及延长时间由仲裁委决定。没有合理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认为自己取证有困难的~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取证。 当事人未在仲裁委指定期限内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或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仲裁后果。 20 五、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否则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公告送达后如进行缺席裁决的案件~当事人除需提供直接证据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仲裁后果~由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六、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七、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张复印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不得使 21 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仲裁委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不能出庭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要由证人本人亲自书写~证明材料开头部分写清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与当事人的关系,中间部分详细写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结尾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标明日期。如证人书写困难由他人代书的~应注明代书人的上述自然情况。证明材料用A4纸张~用蓝黑钢笔或炭素笔书写~不能用圆珠笔或毛笔书写。证人证明材料必须经公证处公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 22 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八、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九、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十一、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十二、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23 1、有权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申请鉴定或勘验、询问证人、辩论、最后陈述、请求和解,有权在仲裁庭许可的范围内~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此外~申请人有权撤回仲裁申请~有权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当事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初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应另行告诉。申请人在初次开庭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有权反驳、承认仲裁请求及提出反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24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3、对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生效的仲裁文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生效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 1、按时出庭~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随意插话发言发问、进行人身攻击或退出仲裁庭, 25 2、实事求是提供证据~提供伪证的负法律责任, 3、如实陈述案情并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4、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要认真履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庭纪律 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 禁止吸烟~禁止丢弃烟盒、纸屑~保持庭内卫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插话发言提问、进行人身攻击或退出仲裁庭,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言不得针对仲裁庭及组成人员。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对申请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庭秩序、不服从仲裁庭指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仲裁庭或者处以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程序 26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可征求双方意见~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不计算在案前审查期限内。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如申请人不同意调解~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 27 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双方同意进行调解的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仲 28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9 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0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通过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的纠纷 (投诉电话:2539110)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下列条款规定~劳动者可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解决。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 32 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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