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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2017-10-15 2页 doc 11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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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有关,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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