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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02-05 4页 doc 23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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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波于1996年月10月3日以3.9万元向海口市新华区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旧丰田牌面包车,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过户及劳动手续,就投入客运营运。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时,王波的丈夫王广华将面包车开到陆吉 冲洗,但没有告知何时来领车,就离开洗车场。洗车工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 人陆积山(陆吉天之子)、林之运、王业崇将该车推到车场旁边停放。晚八时许,几位女学生到洗车场洗澡,洗车工林之运约他们一起到澄迈县福山“红城欢乐园”游玩,林之运使用自己的钥匙将该车发动开出,当车行驶到澄迈225线60...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王波于1996年月10月3日以3.9万元向海口市新华区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旧丰田牌面包车,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过户及劳动手续,就投入客运营运。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时,王波的丈夫王广华将面包车开到陆吉 冲洗,但没有告知何时来领车,就离开洗车场。洗车工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 人陆积山(陆吉天之子)、林之运、王业崇将该车推到车场旁边停放。晚八时许,几位女学生到洗车场洗澡,洗车工林之运约他们一起到澄迈县福山“红城欢乐园”游玩,林之运使用自己的钥匙将该车发动开出,当车行驶到澄迈225线60km+40km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当晚11时许,陆积山获知林之运驾驶王广华的汽车去福山游玩发生翻车事故后,找到王广华一起赶到事故现场,经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夜将该车拉回澄迈县机动车辆检测厂停车场停放至今。1997年1月3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林之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尔后,王波多次要求陆吉天赔偿车辆损失,陆吉天则以面包车的损坏系洗车工林之运、王业崇擅自开车造成事故所致,与洗车场无关,拒绝赔偿。王波索赔未果,遂于1997年4月9日向澄迈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的主要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波之丈夫王广华将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交给被告陆吉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冲洗。该洗车场工人已对原告的车辆作了清洗,双方产生了劳务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未领取车前,洗车场对清洗之车辆负有保管之责任。被告陆吉于是该洗车场的业主,没有管好洗车工,致使林之运、王业崇擅自驾驶已清洗好的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外出游玩,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陆吉天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波之丈夫将车辆交给洗车场冲洗后长达八小时未领回,也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林之运是洗车场的洗车工人,也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业崇虽然是车场工人,但不是导致翻车事故直接责任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陆吉天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管理费,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车辆停止营运六个月的损失,因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就进行营运,属非法营运,其损失不予保护。据此判决:一、被告陆吉天给原告王波赔偿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为26850元的80%,计人民币21480元。被告林之运负赔偿的连带责任。二、原告王波自行承担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26850元的20%,计人民币5370元,被告陆吉天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波的面包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不合法车辆,不应受法律保护,且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担。另外造成该车损坏的行为人是林之运,应由林之运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赔偿责任由林之运承担;3、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王波辩称:洗车场在接到车辆进行冲洗时,就已形成委托冲洗车辆的法律关系。我付劳务费给陆吉天,陆吉天就有义务清洗、保管我的车。虽然造成我车辆的损 坏行为人不是陆吉天,但这是由于陆吉天管理不当造成的。应由陆吉天负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对该辆丰田牌面包车应不应给予赔偿,谁承担赔偿责任,是陆吉天还是事故责任人林之运,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辆丰田牌面包车是走私组装车,原告向汽车修理厂购买这辆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是违法的,其车辆是不法财产,不法财产遭到损坏不应该予以赔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予以没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辆车是组装翻新的走私车,也未办理合法手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车辆是不法财产,这是事实,但是,对行为人及其车辆的处罚或没收也只能由海关、公安、工商这些法定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损坏,将车交洗车场冲洗,洗车场与顾客之间就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洗车场造成顾客车辆损坏,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意见 笔者就争议焦点问谈几点个人意见:1、车辆遭到损坏,洗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争议标的物丰田牌面包车是王波以3.9万元从汽车修理厂购买的,属走私组装车。购买时双方仅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上牌,也未办理营运手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车辆依法查处与没收。法律是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调节器,执法机关,只有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查处、没收不法财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不法财产为由随意损坏或占有。如果因为是不法财产就可以随意损坏和占有,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该辆面包车被交到洗车场冲洗,洗车场没有管理好洗车工,造成该车严重损坏,洗车场应当进行赔偿。车主与洗车场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车主与行政主管机关之间因管理、处罚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洗车场造成车辆损坏应当赔偿,车辆主管机关对车主及其车辆也应该进行处罚或没收。 2、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方有义务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有义务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在委托人未领取承揽物以前,承揽方负有妥善保管及承担风险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造成承揽物毁损灭的承揽方应有尽有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王广华将丰田包车交给“金城洗车场”冲洗,于是王广华与“金城洗车场”之间便形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这一合同,金城洗车场负有认真完成洗车任务,并在委托人未将车取回前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劳务费用、按时取回车辆的义务。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都有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城洗车场”没有管理好洗车工,致使洗车工擅自将交付清洗的车辆开出,发生严重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毁损,“洗 车场”违反了承揽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标的物严重损坏,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 赔偿委托人的财产损失。委托人王广华不及时领取车辆,也构成违约,故也应承 担部分违约责任。 苏州合同律师 深圳医疗纠纷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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