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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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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doc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doc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李治宏发布时间:2010-04-14 15:12:56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往往比较困难。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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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doc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名义债务不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李治宏发布时间:2010-04-14 15:12:56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往往比较困难。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值得商榷。1、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不但没有上位法支持,而且有悖于上位法的精神。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笔者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等。但从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不能搞一刀切。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不能随便予以更改或变通。在笔者看来,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没有考虑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大大突破了婚姻法的规定,其效力值得探讨。2、这种规定虽然弥补了操作性上的不足,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对夫妻中的另一方显失公平。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加强了司法操作性,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从公平的角度讲,这条规定显然很不合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种类有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我们仅就合同之债,其规定的不合理性就一目了然。如果夫妻一方在外瞒着另一方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此时让另一方也承担这个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有人会说,夫妻就是一个财产共同体,一方的债务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否则会对债权人产生新的不公平。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债权人将钱借给夫妻中的一方时,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里面有 几种情形,每种情形下是否会对债权人产生新的不公平。第一种情形是债权人知道借款人已经结婚,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作为其所借款项的共同借款人,而不必靠最高法院该二十四条的规定来向借款人的配偶主张。既然债权人当初有条件将借款落实为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又不去这样做,我们只能认为他的借款是具有特定性的,即借款人当初的真实意思就是将钱借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己偿还,与借款人的配偶无关。如果事后又以借款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偿还,有悖债权人当初的真实意思,显然对债权人当初的不谨慎行为亦有放纵之嫌。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不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公,反而会加强债权人对自己债权的保护意识。第二种情形就是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结婚(即他认为借款人还未结婚),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本身的真实意思就是借出的钱就只有借款人还,不会涉及到其他人。当然债权人也不会想到让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偿还,因为他不知道借款人已经结婚,何谈要求配偶还钱呢?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偿还,也有悖其当初的真实意思。第三种情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结婚不清楚,也没有问债务人是否结婚。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的真实意思与第二种情形大同小异,况且其借出钱时连钱的去向,由谁使用等情况问都不问,显然要对自己的这种行为负责。退一步讲,债权人借出钱比较随意是对借款人而不是对借款人配偶的信赖,因此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也说不过去。你可能会感兴趣: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在何种情况下能对抗债权人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同居关系侦查期间改变管辖能否重新计算期间,夫妻中患有精神病的一方能否进行离婚诉讼,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 收集或原创 最后一种情形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结婚不清楚,其询问债务人是否结婚,债务人隐瞒已婚事实或者不作回答。在借款人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分析基本同上述第二种情形;而在借款人对债权人的询问不作回答的情况下,债权人完全可以拒绝其借款,既然债权人将钱借出,其日后主张还钱的对象也只能是借款人,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最高法院的该条规定有必要修改。 你可能会感兴趣: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在何种情况下能对抗债权人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同居关系侦查期间改变管辖能否重新计算期间,夫妻中患有精神病的一方能否进行离婚诉讼,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 收集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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