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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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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新办单位的社保编号,统一由地税机关派号。地税登记机关受理新办单位(含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并依据“核算机关”资料派给社保编号,发出《社保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 2、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地税登记机关的《社保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3、缴费单位招收人员中有未参保个人的,缴费单...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费缴费指引 一、社保登记 1、为方便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新办单位的社保编号,统一由地税机关派号。地税登记机关受理新办单位(含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并依据“核算机关”资料派给社保编号,发出《社保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 2、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地税登记机关的《社保登记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3、缴费单位招收人员中有未参保个人的,缴费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个人参保手续。 二、社保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1、社保费实行综合征收,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现行综合费率为 20%,其中,社会养老保险 17%(单位 9 %、个人8%);失业保险2%(单位 1%、个人1%);工伤保险 1%(由单位负担);没有固定工作的下岗人员,自愿缴费的只按17%费率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社保费的计费依据是缴费单位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总额。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3、缴费个人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不征收社保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90%的,按90%计征。工资在下限和上限之间的人员,按实际工资计算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自愿缴费的下岗人员,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 三、征收方式的核定 征收方式的核定是实施新征缴办法的基础,也是体现合理负担和公平负担的关键。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分为三种类型核定。 1、对帐务健全,企业所得税采用查帐征收的企业,社保费也采用查帐征收方式。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 2、对帐务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工资情况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以全市统一的同行业“工资占销售收入比例”,换算、核定其计费工资总额方法。其销售收入按照税收同口径核(查)定。 3、对个体工商户采用以最低标准,定员定额征收。根据业户规模、实际雇工情况,核定应参保人数(包括直接从事经营的雇员、业主和亲属;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减除)。其计费工资按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每一社保年度(公历年度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都必须根据参保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的变化情况,确定并核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二)。年度内不得变动。 四、社保费的申报 缴费单位申报时应填写《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人员工薪明细表》。《人员工薪明细表》与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相结合,填报时应列明参保个人社保号、姓名、工资、扣缴社保费等明细项目,确保个人帐户的分录准确无误,以保障参保个人的权益;对当月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征税标准的应按规定计算填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缴费单位于每月申报纳税的同时,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以工资总额(或核定工资总额)自行计算应缴社保费后,向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部门进行申报。 2、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实的工资总额和费率计算,重新核定应缴社保费。向缴费单位发出《应缴社保费核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三),责令缴费单位重新申报。 3、因各种原因须补交新征缴办法实施以前的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应凭社保局出具的《补缴通知书》到地税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不须填报申报表)。《补缴通知书》作为参保人申报和地税机关征收依据,留归社保费征管档案。 4、下岗后没有固定工作的原参保人员,可在原参保单位以最低标准计算交纳社保费(但应与其在岗人员分开单项申报)。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动代理机构代缴。 5、缴费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留用人员,领取的工资可从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免计交社保费,但应在申报表中以“计费工资调整”调减方式如实申报。 6、个体工商业户申报时应根据地税机关核定的参保人数和计费工资,分别参保个人填列《潮州市个体工商业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不另填明细表)。 采用“扣税方式”的双定业户第一个月申报后,不必每月申报,但当具体人员发生变更时和计费依据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申报。 7、《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人员工薪明细表》和《潮州市个体工商业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地税征收机关、一份报社保局(自2005年5月起由地税征收机关代收集后,传递社保部门)、一份参保单位(户)自留。 五、社保费的缴纳 1、凡已按地税部门规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设扣税户的单位(户),应于纳税期限前在帐户中储足当月应交的税款、社保费款额。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将于缴费期限内,根据地税部门的通知自动于帐户中划款。缴款凭证由地税征收部门送交或通知缴费单位(户)到税务部门领取。 2、因帐户中余额不足,造成扣缴不成功的,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缴费单位(户)储足款额,缴纳社保费。 3、凡没有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设扣税户的单位(户)应于缴费期限内根据申报(或税务部门核实)的应交社保费总额,自行到银行缴费。 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地税征收机关应于期限后的5日内发出《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四),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为发出《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 5、缴费单位未按《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限期缴纳的,和申报不实的缴费单位逾期未按《应缴社保费核定通知书》要求重新申报缴纳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六、社保费的退库 1、社保费的退库,是指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多征、错征而应退还缴费人的已缴纳社保费。 2、在社保费缴纳的当月内(社保费尚未划解社保基金户)发现的多征、错征,由地税部门办理退库;超过当月,社保费已划解社保基金户后发现的多征、错征,由社保部门负责办理退库。 3、由地税部门办理退库的,退库的程序和手续比照税收退库办理;由社保部门负责办理退库的,地税征收部门应按潮地税[2005]59号印发的《潮州市地税局、社保局联席会议纪要》规定,在表中“地税征收部门意见”栏中,就退库原因、原征收金额和所属期限作出意见。由退库申请人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退库。 七、社保费征缴资料管理 1、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参保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的变化情况,于每年的6月31日前,确定并核发新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通知书》,发放到参保单位。 2、缴费单位的《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人员工薪明细表》和《潮州市个体工商业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应由管理人员负责审核。 3、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序时登记《社保费分户收入台帐》。 4、管理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编制《社保费月份收入情况表》。 5、管理人员月份终了后,应将社保费征管资料整理装订后归档。 社保费征管资料可与税收当年档合并。 6、社保费征管资料应包括:?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通知书》;?《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人员工薪明细表》(或个体户的《潮州市个体工商业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保费缴款书;?社保部门开出的补缴历年欠费的《补缴通知书》?稽(检)查查补的《潮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人员工薪明细表》(或个体户的《潮州市个体工商业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补缴入库的缴款书;?《应缴社保费核定通知书》;?《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其它资料。 上述征管资料中:?—?为必有资料;?—?为有相应业务时才必有资料。 八、社保费征缴情况的检查 建立以“社保费征缴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管联动控制管理”的征管制度,各级地税征收管理、稽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汇结算”、稽(检)查时,均应将社保费的计算、申报、缴纳情况列入“汇结算”或稽(检)查内容。(具体检查内容和检查办法见《潮州市社保费检查工作程序》) 九、违章处理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市政府《潮州市社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经地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 (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缴社保费和滞纳金。 2、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5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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