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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2017-09-30 3页 doc 14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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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工作规定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调解行为,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增强民事审判工作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应坚持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至做出判决前均可进行。庭审前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法庭辩论后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解的,应依法做出判决。 第三条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但下列情形开...
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关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民事案件调解行为,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增强民事审判工作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解应坚持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至做出判决前均可进行。庭审前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法庭辩论后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解的,应依法做出判决。 第三条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但下列情形开庭审理时必须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和劳动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合同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 1 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四条 调解地点可以在审判法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第五条 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做调解工作,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或者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灵活简便的方式进行调解。 第六条 调解工作应由法官负责主持,必要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一,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 当事人达成后,法官应依法予以确认。 第七条 调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向当事人显示其身份和工作权限,并告知其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法官必须认真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如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进行调解。 第九条 调解一般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必要时调解人 2 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第十条 当事人在开庭前即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须认真审核调解协议的内容,如不具有无效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具有当场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应于当天向其制发调解书。因故无法当天送达的,应在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各方送达,不得拖延送达。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应依法及时判决。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者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延长调解期间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期间,是否延长,由法官决定。经允许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官应要求其出示担保财产及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合格后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及担保财产状况,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仅对不能达成诉讼费用如何承担协议的, 3 法官可以直接在调解协议中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当事人不签字或捺印确认的不生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转入普通程序后,合议庭对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仍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及时判决。 第十八条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法官审查同意后,将处理意见记入调解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官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5年1月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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