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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机主信息被卖给私家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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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机主信息被卖给私家侦探手机机主信息被卖给私家侦探 买卖客户资料,一年时间就获利三十多万,真可谓无本万利。昨天下午,南京鼓楼法院对一起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处高额罚金。记者获悉,从案发时间上看,此案应属于国内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李自庆 缪海燕 罗双江 案发 客户手机资料被出卖牟利 2007年6月,南京人张华在QQ上结识了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刘艳,在得知刘艳能提供用户手机话单和密码后,多次将一些信息咨询公司要求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刘艳,刘艳除利用自己在公...
手机机主信息被卖给私家侦探
手机机主信息被卖给私家侦探 买卖客户资料,一年时间就获利三十多万,真可谓无本万利。昨天下午,南京鼓楼法院对一起出售手机用户信息牟取暴利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涉案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处高额罚金。记者获悉,从案发时间上看,此案应属于国内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李自庆 缪海燕 罗双江 案发 客户手机资料被出卖牟利 2007年6月,南京人张华在QQ上结识了在某通信公司工作的刘艳,在得知刘艳能提供用户手机话单和密码后,多次将一些信息咨询公司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刘艳,刘艳除利用自己在公司的工作之便帮助张华查询手机话单外,还将其中的一些手机号码交给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通信公司工作的男友王军,让其查询手机密码,并以此牟利。其中,仅在2008年5月19日至6月17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王军、刘艳就帮张华查询手机密码117个。 张华联系的人不止刘艳和王军这两人,胥洋也是他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胥洋在某通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2008年3月至5月间,张华多次将调查公司要求查询的手机号码交给胥洋,胥洋利用其工作便利,帮其查询手机话单和机主资料,共计得款人民币9000元。 一年时间就非法获利三十万 在这些交易中,这些购买信息的人,有时是自己用,有时又扮演“二道贩子”的角色。2008年初至6月间,某私人调查公司老板郑强因公司业务需要,多次向张华购买手机话单、机主资料或密码,涉及数额相当可观。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6月间,鲍兵因其调查咨询中心业务需要,多次向郑强和张华购买手机话单、机主资料或密码。 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案发,刘艳、王军和胥洋这三人,共向张华、郑强、鲍兵出卖了数量相当可观的手机用户信息,牟利30余万元。作为私人调查公司的老板,郑强、鲍兵在收买这些机主信息后,或交给委托方私人调查公司,或用于给自己的客户调查婚外情、追索债务等商业目的。 定罪 定什么罪法检意见不一致 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六名被告人涉嫌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但是法院认为,检方虽然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等行为。而六名被告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广义上具有非法经营性质,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不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 武汉台历 wwW.1000xiang.Cn 上传者IEM 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前,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高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责。 法院终以出售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鲍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在本案中利用被告人刘艳、王军、胥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给被告人郑强、鲍兵,其责任大于其他五名被告人,可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事实,并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作案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以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鲍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武汉台历 wwW.1000xiang.Cn 上传者I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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