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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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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 2010-12-08 09:08: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 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 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 2010-12-08 09:08: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 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 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刘天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质证。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价值96万元字画5幅。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中共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张××个人消费的票据先后十一次通过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103.540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证人张××、杨××、张××、陈×、李××等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孟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7起受贿犯罪,认定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第47起受贿犯罪,应属于仝孟辉与张正军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仝孟蛟伙同仝孟辉索贿150万元。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仝孟辉与张正军签订的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及还款时张正军出具的收据,据此认为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3、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9、41起,因无法确认署名“范增”的五幅字画的真伪、来源、价格,依法不应计算入仝孟蛟受贿犯罪数额。 4、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4、24、25、26、28、44起,仝孟蛟在未受到任何相关单位的查处、调查的情况下,自愿、自动退还所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5、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10起,仝孟蛟未利用本职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40起,因请托事项不具体,谋利行为不明确;故该两起应属礼金性质,不构成受贿犯罪。6、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犯贪污罪不能成立。7、被告人仝孟蛟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办案单位并不知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仝孟蛟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8、被告人仝孟蛟归案后积极悔罪,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据此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事实1、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5月份,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收受河南天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志平为划拨工程款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7月4日,在郑州市丹尼斯商场,收受杨志平所送价值4.05万元的欧米伽女表一块;于2008年5、6月份在郑州市中州宾馆,收受杨志平为安排儿子工作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仝孟蛟积极协调为天顺实业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协调将杨志平儿子安排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被告人仝孟蛟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杨志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志平为了在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得到我的照顾,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到武装部我的住处给我送10万元钱。后我给渑池县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安排及时给他结算工程款。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杨志平为了把他儿子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市中州宾馆给我送了10万元钱。2008年7、8月份,我和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进行个别沟通,安排杨志平的儿子杨朕进检察院工作。2009年5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我就向我妻子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渑池县武装部我的住处把钱退给杨志平。2009年5、6月份,我在郑州出差时,杨志平在郑州丹尼斯商场购买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我,我把该手表送给李玉洁了。(2)证人杨××证言,为了让渑池县小寨沟公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及时 拨付到位,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渑池县武装部仝孟蛟的住处,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钱,不久工程款就拨付了一批。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为了让仝孟蛟帮忙安排儿子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中州皇冠假日酒店其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现金,10月份杨朕被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份的一天,仝孟蛟将其送的20万元退还。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在郑州丹尼斯商场,其买了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了仝孟蛟,感谢仝孟蛟以前对其的帮助。(3)证人李××(与仝孟蛟系情人关系)证言,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仝孟蛟送给其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该手表现已上缴。(4)证人段××证言,2008年7、8月份,仝孟蛟交待其安排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其安排李若松办理相关调动手续。2009年5、6月份,仝孟蛟给其打电话,指示及时给杨志平拨付工程款。(5)证人李××证言,2008年8、9月份,其根据段建民的安排,办理了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手续。(6)渑池县小寨沟治理指挥部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渑池县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6月11日,河南省天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7)预算拨付凭证、收据,证明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1月,渑池县财政局为渑池县生态园项目预算拨付600万元;河南天源园林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1月6日分十次共收到渑池县生态园工程款1050万元整。(8)渑池县检察院证明,证明2008年10月30日杨朕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9)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凭证,证明2009年7月4日,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价值40500元。2、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栓军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栓军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张栓军所送人民币30万元。2009年4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7月份一天,我退还张栓军现金4万元。我当县委书记以后,张栓军多次提出希望解决个副县级,我答复张栓军可以考虑。(2)证人张××证言:为了得到仝孟蛟在工作上 及个人进步上的关照,我分别在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仝孟蛟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30万元。2007年7、8月份的10万元是我让会计王蕴霞从财务支出了20万元,并交代他用其他票做支出。后来这笔款没用上,就暂时放在我这里了。这次送给仝孟蛟的就是其中的10万元。2008年春节送的10万元和2009年春节送的10万元,是我从招商引资账户中支出来的。当时我交待会计王蕴霞用其他票据入账处理了。2009年7月份的一天,仝孟蛟退给我现金4万元及票据3万余元。我都交给财政局报账员王蕴霞报账了。(3)证人王××(渑池县财政局报账员)证言:2007年2月,局长张栓军让我从财务上给他准备了20万元。后来按照张栓军指示,我找发票分多次以办公费、印刷费、招待费、会议费名义签报,把这20万元借款冲了。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张栓军两次都让我给他准备了1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张栓军说钱领导们用了,让我找票把帐冲了,后来我就找了20万元的票,让张栓军签字入账了。2009年7月的一天,张栓军交给我一沓发票和4万元现金让我合计。合计后发票33635元,现金4万元。之后我就向张栓军汇报,张栓军让我保管这些现金和发票。我就把这4万元现金和发票保存在保险柜了。(4)证人张××(仝孟蛟妻子)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仝孟蛟说要把2007年下半年张栓军送的10万元退给他。当时家里有4万元现金,不够10万元。仝孟蛟就把家里的4万元现金和3万多元发票拿走了。(5)渑池县财政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王××先后用发票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40万元冲账。(6)张栓军交给王××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仝孟蛟交给张栓军的郑州丹尼斯百货、北京华联等发票共计33635元。3、2007年4月8日,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渑池县县委楼下收受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王河渠为感谢推荐提拔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退还王河渠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王河渠原来是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在我大力推荐下于2007年4、5月份被提拔到三门峡医药局任副局长。2007年4月的一天,王河渠给我送10万元钱感谢我对他的推荐和帮助。2009年6月份,我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10万元退还给王河渠。(2)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中旬,其 池县财政局及时拨付人民广场工程款,委托时任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姬宪伟所送美金3万元。2007年10月至2009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小江南饭店楼下、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先后三次收受张正军为其公司尽快办理渑池县阳光花园土地手续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美金5万元。后仝孟蛟为张正军的渑池县人民广场工程款划拨、阳关花园工程土地使用证办理、人民医院工程承包提供帮助。2009年4至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上交组织美金1万元,通过姬宪伟、张贺民退给张正军人民币20万元、美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 2007年张正军公司承包渑池县人民广场工程和2008年承包渑池县人民医院工程期间,我给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让及时给张正军拨付工程款。2008年7、8月份,张正军想把他租赁的渑池县预制厂买下来搞房地产开发,让我给他协调此事,我给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毋世芳说帮助协调一下,毋世芳答应办理。为此我一共收张正军所送的8万元美金和30万元人民币,都交给张林风了。2009年4月,三门峡市纪委找我谈话后,我安排张林风通过张贺民退给张正军1万美元,我把手中还有的1万美金上交给了渑池县接待办主任左中军。我向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我的办公室我将20万元交给姬宪伟让他退给张正军。 (2)证人张××证言:2006年我公司承包渑池县党政综合楼土建工程。2007年4月份,为了请仝孟蛟帮忙给我拨工程款,我委托姬宪伟给仝孟蛟送了3万元美金。在仝孟蛟的帮助下,县财政局拨付了工程款。2007年10月份,为了阳光花园工程土地使用手续的办理,我在三门峡市小江南饭店又送给仝孟蛟5万元美金。在仝孟蛟帮助下阳光花园工程土地使用手续顺利办成了。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在仝孟蛟武装部的住处我送给仝孟蛟20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我在仝孟蛟办公室又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美元是我让公司财务主管张永强兑换的。2009年4、5月份一天,仝孟蛟通过姬宪伟退还给我20万元人民币。2009年5、6月份一天,张林风的二弟张贺民退还给我了1万美元。(3)证人姬××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张正军为了请仝孟蛟帮忙拨付工程款,委托其在仝孟蛟办公室给仝孟蛟送了3万元美金。2009年4、5月份,仝孟蛟安排其退还给张正军20万元人民币。(4)证人张××证言,证明2007年2、3月份,张正军让其兑换了3万元美金;2007年9月份张正 正军让其兑换了5万元美金;2008年4月份,张正军让其给他了20万元人民币;2009春节前,张正军让其给他了10万元人民币。(5)证人张××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仝孟蛟交给其3万元美金。2007年下半年一天,在三门峡小江南酒店吃饭时张正军送给仝孟蛟5万元美金。2009年上半年,仝孟蛟给其说他通过姬宪伟退给张正军20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后通过其弟弟张贺民退给张正军1万元美金。(6)证人张××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仝孟蛟交给其1万元美金退还给张正军。(7)证人左××证言,证明2009年5月初,仝孟蛟在他在渑池县武装部的住处交给其1万美元和2万元人民币,要求用于招待工作。(8)证人毋××证言,证明 2008年3、4月份,仝孟蛟打电话说张正军想要水利局北侧、桥东路西侧的那块土地,让其协调解决。(9)土地审批手续复印件,证明阳光花园小区土地审批情况。(10)承包工程合同,证明张正军承包渑池县党政综合办公楼工程、人民广场工程、渑池县人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工程。(11)渑池县财政局关于渑池县党政综合办公楼、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情况说明、河南会盟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收入一览表、渑池县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证明工程款拨付情况。6、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其情妇陈静承包渑池县东方希望水泉洼矿提供帮助,并帮助陈静的儿子安排工作。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义马市陈静家中、郑州中州宾馆等处先后19次索要或收受陈静人民币123万元、消费卡2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6年底我和陈静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发展成为情人,长期保持着两性关系。在我的协调下陈静承包了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公司陈村乡采区,陈静为了让我关照她的铝矿、给她儿子安排工作,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间,在渑池县武装部住处、义马市陈静家中、郑州中州宾馆等处,我先后19次索要或接受陈静人民币123万元、消费卡2万元。我给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总经理潘国厚打招呼说陈静是我同学。陈静承包铝矿以后,我先后给陈村乡党委书记张芳打电话让他们尽快给陈静的矿上架线,矿上生产方面我给渑池县安监局长张万辛打过电话,让他给陈静的矿上提供方便。我给时任县委办主任张建军打招呼,安排陈静的儿子汤宁到渑池县机要局工作。(2)证人陈×证言:2007年初,仝孟蛟任渑池县 委书记后,我与他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我是仝孟蛟的情人。仝孟蛟任渑池县委书记期间,先后向我要了125万元人民币,其中含2万元人民币的两张白金卡。仝孟蛟任县委书记后,我依靠仝孟蛟承包了东方希望铝业公司渑池县陈村乡槐扒村水泉洼采区的铝矿,全靠仝孟蛟给我协调,没有仝孟蛟我的矿一天也开不下去。另外,我儿子汤宁的工作也是仝孟蛟帮忙安排的。(3)证人左××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以来,仝孟蛟通过司机贺勇交给其4张消费卡。其将仝孟蛟交给的4张消费卡交给会计张保国保管。(4)证人张××证言,证明左中军共交给其四张消费卡,其中两张丹尼斯购物卡,两张河南中州假日酒店消费卡。(5)证人张××自书情况说明,证明2007年12月,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给其打招呼说,县委机要局要进一个人,名字叫汤宁,让给办一下手续。之后,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建军找到其,拿三张机关进人审批表让其签字,其签字了。(6)大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渑池县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报批表,证明郑州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毕业的汤宁,于2008年1月20日分配至渑池县机要局工作。7、2008年1月,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爱侠的贾家洼铝矿恢复生产提供帮助,伙同其情妇陈静先后三次收受赵爱侠所送的人民币179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底的一天,陈静对我说,如果我打招呼让赵爱侠在坡头乡的铝矿恢复生产,赵爱侠答应给陈静45 %的干股。第二天我给渑池县安监局长张万辛打电话安排赵爱侠的铝矿复工。张万辛同意复工,具体手续是陈静和赵爱侠他们办的,我没有参与。铝矿是赵爱侠个人投资建的,赵爱侠分给陈静45%的干股实际上就是铝矿复工后赵爱侠分给陈静45%的利润,干股就是陈静不用出钱投资,只要恢复生产赵爱霞就分给陈静45%的利润。(2)证人陈×证言:赵爱侠是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她在渑池县坡头乡有个贾家洼铝矿。2007年12月份一天,我给仝孟蛟说“赵爱侠在坡头乡有个贾家洼矿现在县里不让生产,你只要打个招呼,让这个矿恢复生产,我也不用投资,赵爱侠答应给我40%的利润。”仝孟蛟答应后安排让赵爱侠的铝矿复工了。 因为是我给仝孟蛟说的赵爱霞给我40%的利润,我是仝孟蛟的情人,我在赵爱侠的矿上又有利可图,仝孟蛟才答应赵爱侠的矿恢复生产 。我不出面协调,仝孟蛟不安排,赵爱侠的矿肯定不能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赵爱侠总共给我179万元,一月份55万元,二月份60.2万元,三月份盈利127.6万元,其中我和赵爱侠共同投资露采矿97.6万元,剩余30万元赵爱侠又投入到我承包的东方希望水泉洼矿上,这30万元算是我和赵爱侠各投资15万元。赵爱侠恢复生产后一天我给仝孟蛟说:“赵爱侠第一个月给我分了55万,第二个月给我分了60.2万元,第三个月挣了100多万元投资到露采上,以前分的钱都在我卡上存着,明天我取出来给你吧”。仝孟蛟说:“先放到你这吧,需要了我再给你要”。(3)证人赵××(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2007年12月我在贾家洼的矿山停产,陈静说她有关系能复工,我答应只要复工,给她40%的干股。后来通过陈静的协调,我在贾家洼的矿山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产。2008年1月我给陈静分红55万元,2月给陈静分红60.2万元,一个月结一次帐。2008年3月份的利润是127.6万元,我们共投入3号矿井97.6万元。最后剩余利润30万元我和陈静各按分红15万元又投入到了希望集团矿山。以上三个月等于共给陈静179万元人民币。(4)证人李××证言,证明按照赵爱侠要求,其分二次把应付给贾家洼铝矿的55万元和60.2万元的矿石款打到陈静的帐户上。(5)证人张××证言:2008年我受陈静聘用到渑池县坡头乡贾家洼赵爱侠、陈静铝矿出任出纳。2008年3月份,贾家洼矿当月利润为127.6万元,其中,投入3号井建设费用97.2万元。2008年8月19日,将3月份剩余利润30万元转到渑池县陈村乡水泉洼矿上分别计入陈静投资款15万元、赵爱侠投资款15万元。(6)证人张××(渑池县陈村乡党委书记)证言:2007年11月份,长城金钢砂有限公司经理赵爱侠承包的贾家洼矿区的两眼矿井被停产。2007年12月份,仝孟蛟给我打电话说,长城金钢砂有限公司对外签订了一批出口合同,市政府催的很紧,叫我出面协调一下,让赵爱侠的贾家洼矿山出点儿矿石,完成合同。随后赵爱侠的贾家洼铝矿就开始采矿生产,她采矿没有任何手续,我们也没有再监管。(7)证人杨××(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仝孟蛟书记给其打电话让赵爱侠的贾家洼矿区恢复生产,让国土局给赵爱侠办相关手续。(8)长城金刚砂公司关于贾家洼铝矾土开采问题的请示、渑池县安监局关于赵爱侠在贾家洼矿采矿的情况说明,证明坡头乡贾家洼铝矿缺乏安全生产许可证;2007年12月初,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爱侠提出,其公司为完成与 长。2007年初,县里调整干部时我就提出由郭玉民担任卫生局长。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以及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先后五次收受郭玉民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2)证人郭××证言,证明为了让仝孟蛟帮其调整工作,2007年其送给仝孟蛟5万元钱。为感谢对其工作的调整,之后又送给仝孟蛟3万元钱。(3)证人侯×(渑池县卫生局财务记账员)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春节前交给郭玉民人民币1万元,2008年4月份交给郭玉民人民币1万元,2009年春节前交给郭玉民1万元。经郭玉民同意,虚开发票冲账报销。(4)渑池县卫生局记帐凭证,证明 2007年至2009年渑池县卫生局报销各类费用共计3万元。(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48号文件,证明郭玉民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卫生局局长。10、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时任渑池县人大副主任兼中迈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尚灵周为感谢仝孟蛟对中迈铝业有限公司支持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我历任渑池县县长、县委书记,尚灵周一直是我的下级,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多关照、帮助他的工作。在工作上我给尚灵周提供过支持和帮助,我任渑池县长期间给尚灵周协调过中迈铝业有限公司与中铝公司的业务关系,中迈公司生产需要购买中铝的原材料,中铝的原材料比较紧俏,我帮助尚灵周协调过向中铝购买原材料。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尚灵周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2)证人尚××证言及自书材料:2006年春节前,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我每年送给仝孟蛟2万元钱,四次共计8万元人民币。我给仝孟蛟送钱,主要就是想和仝孟蛟搞好关系,想让仝孟蛟多支持工作,让仝孟蛟多支持、帮助、照顾中迈铝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和发展。11、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仰韶乡乡长的赵红军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初我给县长薛蒙林、组织部长张晓燕提出由赵红军接任仰韶乡乡长,考核任命后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三次收受赵红军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2)证人赵××证言 及自书材料,证明为了让仝孟蛟对其提拔、任用提供的帮助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其每年送给仝孟蛟2万元;2009年春节前其送给仝孟蛟3万元,三次共送给仝孟蛟7万元人民币。(3)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48号文件,证明赵红军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仰韶乡乡长。12、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先后六次收受时任渑池县陈村乡党委书记张芳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调整干部时我提出由张芳接任陈村乡党委书记,任命后2007年春节前张芳送给我2万元钱;2007年中秋节送给我1万元钱;2008年春节送给我2万元钱;2008年4月份,我在上海学习时送给我2万元钱;2008年中秋节送给我1万元钱;2009年春节送给我2万元钱,六次共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2)证人张×证言及自书材料,证明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其给仝孟蛟送了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07年春节给仝孟蛟送钱,主要是想让仝孟蛟给其动动位置;后来五次给仝孟蛟送钱,主要是感谢仝孟蛟对其的提拔,也是想让仝孟蛟多支持工作。(3)证人张××证言,证明2008年4月,其爱人张芳与其去北京看眼睛后到上海期间,张芳去干部学校看一个朋友。(4)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张芳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陈村乡党委书记13、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等地,先后五次收受时任渑池县天池镇党委书记的张光明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8万元及天池镇纪委书记马清民为工作调动委托张光明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3、4月份,我提出由张光明接任天池镇党委书记。张光明为了感谢,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一共分5次给我送了人民币11万元。(2)证人张××证言:我原来在段村乡任乡长。2007年3月23日仝孟蛟把我调整到渑池县天池镇任镇长。到了2007年6月份我又被提拔为天池镇党委书记,是仝孟蛟推荐、同意的,所以为了感谢我从2007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分5次给仝孟蛟送了人民币8万元。马清民是天池镇纪委书记,副科级干二十年了,从参加工作一直在 天池镇没有动过。他请求我出面见见仝孟蛟,让我给他帮帮忙。在2008年春节前,马清民到我办公室说:“这是3万元钱,你帮我到仝书记那里说说。”后来仝孟蛟到天池镇检查工作,我就把马清民的3万元钱送给了他。(3)证人马××证言:为了调动工作岗位,2008年春节前一天我拿3万元现金给了张光明让他帮忙给仝孟蛟说说。春节后我问张光明,他说我的事已经给仝孟蛟说过了。可是直到现在也没调整。我想调到县直单位工作,我找过县委组织部长张晓燕,张部长告诉我说,想调动必须仝孟蛟同意。我一直没有机会见到仝孟蛟,所以我就想托张光明找找仝孟蛟,让张光明给我帮帮忙。(4)证人刘××(渑池县天池镇报账员)证言,证明2007年中秋前、2008年春节前、2008年中秋前、2009年春节前,其分别交给张光明1万元,后张光明让其冲账报销了。(5)证人张××证言,证明其于2001年至2009年8月任渑池县组织部长,马清民当时任天池镇人纪委书记。马清民本人在天池任职时间较长,家庭也有困难,他多次到县委反映要求调回县直单位工作,天池镇党委书记张光明也给其反映过。其答复:“我向县委反映此事,你们也找一下仝孟蛟书记反映一下。”后来的情况其就不知道了。(6)渑池县天池镇政府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刘春民在天池镇政府冲账报销4万元人民币。(7)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23、48号文件,证明张光明2007年3月23日任渑池县天池镇镇长;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天池镇党委书记14、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义马市其父亲仝远章家中,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段村乡党委书记龚彬为感谢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龚彬2007年3、4月份提拔为段村乡乡长,2007年6月又提拔为段村乡党委书记。在龚彬的任命使用上,我和县长薛蒙林、组织部长张晓燕沟通后,安排对龚彬考核任命的。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龚彬每年送给我1万元钱;2008年4月份,在义马我父亲家龚彬送给我1万元钱。三次共送给我3万元现金。这3万元钱,都在事后给李玉洁了。(2)证人龚×证言:2007年初的一天,我给仝书记打电话说县里要调整干部,有机会给我找个位置。当时仝书记说有机会一定考虑。2007年3月26日,我调整到段村乡任乡长。为了感谢,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我一共分3次,在仝孟蛟办公室、义马市仝孟 蛟父亲仝远章家中给仝孟蛟送了人民币3万元。(3)证人侯××证言: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从乡财务张安强处拿1万元现金交给龚彬,一块到仝孟蛟办公室汇报工作。2008年4月份左右,我和龚彬听说仝孟蛟从上海学习回来,我从乡财务张安强处拿1万元现金,和龚彬一块到义马仝孟蛟家里,问候后我先出来,龚彬随后出来。2009年春节前,我从乡财务张安强处拿1万元现金交给龚彬,我后来听龚彬说1万元送给仝孟蛟了。我先后从乡财务张安强处借了3万元,我让张安强找票冲账报销,我在票据上签字后报销,抽出借条。(4)证人张××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2008年中秋前、2009年春节前,原段村乡乡长侯建星先后借支3万元人民币,后经侯建星同意,找票冲账3万元。(5)段村乡财务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自2008年至2009年张安强利用发票在渑池县段村乡冲账3万元。(6)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23、48号文件,证明龚彬2007年3月23日任渑池县段村乡乡长;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段村乡党委书记15、2007至2009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科技局局长卫菊风为其职务调整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卫菊凤原是局局长,我提出由卫菊凤接任科技局局长。任命后,为感谢我的帮助,在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卫菊凤分三次共送给我6万元人民币。(2)证人卫××证言及自书材料:仝孟蛟一直是我的上级,为了想和他搞好关系,也感谢仝孟蛟把我调整为科技局局长,我在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三次在仝孟蛟的办公室共送给仝孟蛟6万元人民币。(3)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卫菊风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科学技术局局长。16、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旅游局长贾宏祥为职务调整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调整干部,我提出贾宏祥担任渑池县旅游局局长一职。任命后,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贾宏祥先后三次在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共计5万元。(2)证人贾××证言:2007年5月份,我找仝孟蛟书记说让我去 年上半年县信访局升格为群工部(副县级),袁成学任群工部长时,我向上级组织进行了推荐。为此在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袁成学五次送给我人民币共计10万元。(2)证人袁××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同意我提为副县,我在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送给仝孟蛟的10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信访局的钱, 2007年春节我先从张希英处借了2万元钱,打有借条。到了2007年10月份,我报销发票时,冲抵了这2万元钱。后来送给仝孟蛟的8万元钱,都是我打的领条(借条)直接入帐了。(3)证人张××(渑池县信访局办公室主任兼报账员)证言,证明 2007年春节前袁成学要求其冲账2万元;2007年6月袁成学领走奖金2万元,说是给县领导;2008年春节前领走奖金2万元,说是看县领导;2008年4月,袁成学领走奖金1万元,说县主要领导去上海学习,看望领导;2009年春节前,袁成学领走奖金2万元,说看望领导。(4)渑池县群众工作部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7年至2009年,袁成学先后从渑池县信访局支取奖金8万元。(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8]11号文件,证明袁成学2008年2月29日任渑池县群众工作部部长。19、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及其渑池县武装部住处,先后四次收受时任渑池县公路局局长的刘跃民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初,我提出由刘跃民任公路局长。为此,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刘跃民四次送给我6万元。(2)证人刘××证言:2007年5月份,我调整为县交通局局长。为了感谢仝孟蛟,再加上我以后个人前途上也需要仝孟蛟的照顾,为此我先后给仝孟蛟送了现金6万元人民币。2008年春节的1万元现金是我在公路局财务股长李朝霞处拿了1万元现金,说是公务之用。过后我叫我的司机李栓红找了一些发票从公路局财务股账上报销了。2008年3、4月份,我送给仝孟蛟的1万元现金,是我从家里拿的1万元钱,事后我安排司机李栓红找票在公路局财务股报销了。2009年春节的1万元现金是我在渑池县公路局财务股长李朝霞处拿了1万元现金,说是公务之用。过后我叫我的司机程相锋找了一些发票从公路局财务股账上报销了。(3)证人李××(渑池县公路局财务股股长)证言,证明经刘跃民签字同意,2008年1月、2009年春节前,刘跃民司机李拴红、程相峰先后从公路局冲刘 刘跃民借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4)证人李××(刘跃民司机)证言,证明经刘跃民签字同意,李拴红在李朝霞处拿修车票等票据冲账两次合计3万元,交给刘跃民现金1万元。(5)证人程××(渑池县公路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在2009年春节前,经刘跃民签字同意,程相峰拿油票、修车票在李朝霞处冲账1万元。(6)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8年至2009年冲账人民币3万元。(7)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2号文件,证明刘跃民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公路局局长。20、2008年、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委书记期间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渑池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茹秋明为职务调整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我提出茹秋明担任渑池县扶贫办主任,任命后2008年、2009年春节前,茹秋明送给我了人民币共计2万元。 (2)证人茹××证言,证明2007年6月其从县人大办公室主任被调整为渑池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为了感谢仝孟蛟,2008年、2009年春节前,其送给仝孟蛟人民币共计2万元。 (3)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茹秋明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21、2008年、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渑池县仁村乡党委书记的杨鸿杰为职务晋升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杨鸿杰给我说过有机会的话,给他解决个副县级。我说有机会可以考虑,但经我的手没有办成。在2008年、2009年春节前,杨鸿杰两次给我送了人民币3万元。 (2)证人杨××证言:我想让仝孟蛟帮忙给我提个副县,在2008年、2009年春节前,两次我送给仝孟蛟人民币3万元。这钱都是从渑池县仁村乡接待费中支出的,我给乡会计杨宗良说让他准备钱办公事用。 (3)证人杨××(渑池县仁村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杨鸿杰分别从杨宗良处取走现金1万元、2万元,后杨鸿杰人找了三张9900元、9800元、9900元发票在仁村乡政府财务报销。(4)渑池县仁村乡政府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8年至2009年杨宗良在仁村乡财政报销2.96万元。22、2008年、2009 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时任渑池县南村乡党委书记的刘正民为个人提拔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刘正民曾经给我提出想解决个副县级,我答复他有机会可以考虑。2008年、2009年春节前,刘正民送给我人民币共计4万元。(2)证人刘××证言:我多次找仝孟蛟书记让他给我动到好的地方,当时仝书记也答应有机会一定考虑。在县委向三门峡市推荐提拔副县级干部时,我也找过仝书记,仝书记当时也答应考虑。但都没弄成。2008年、2009年春节前,我两次给仝孟蛟送了人民币4万元。 23、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渑池县水利局局长安建伟为职务调整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初我提出由安建伟担任水利局长。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安建伟四次送给我人民币5万元。我把这5万元钱交给我情人李玉洁了。 (2)证人安××证言:2007年5月份,我就被调整到渑池县水利局任局长。为了感谢我先后四次给仝孟蛟送了5万元。送的都是用我个人的钱,后来我把2007年春节前送的2万元钱在广电局财务上处理了。(3)证人张××(渑池县广电局财务人员)证言,证明2007年5月份,安建伟交给张花兰2万多元票据要求到财务报销,张兰花报销后将2万多元交给安建伟。(4)渑池县广播电视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7年5月报销票据合计19760元。(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48号文件,证明安建伟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水利局局长。24、2007年7、8月份,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收受渑池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戴重庆为感谢提拔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2009年7、8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退还戴重庆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3、4月份,县里调整干部,检察院把戴重庆推荐上来,我安排县委组织部考核后,任命戴重庆为渑池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了感谢,戴重庆给我送5万元钱。2009年6月份左右一天,我对我父亲仝远章说退给戴重庆5 万元。过了几天,我父亲仝远章给我打电话说,钱已经退给戴重庆了。(2)证人戴××证言: 2007年6月中旬,我被任命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为了感谢仝孟蛟,到了7、8月份的一天,我把5万元人民币装到茶叶袋里送给仝孟蛟。当时这钱是我让我家属李来娥提前从银行取出来的。大概2009年7、8月份,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把我送给仝孟蛟的5万元退还给我了。(3)证人李××证言,证明2007年5月份,戴重庆让其准备5万元,其从银行取现金5万元放在家里,2007年7、8月份,戴重庆从家里将5万元拿走。(4)证人贺××证言:2009年7、8月份的一天,仝远章给我一个纸袋子,让我给戴重庆退还5万元,我随后退给了戴重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告诉仝远章说已把钱退给戴重庆了。(5)建设银行取款凭证,证明2007年5月1日,李来娥建设银行存折取现金5万元。(6)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75号文件,证明戴重庆2007年6月15日任渑池县检察院副检察长。25、2008年6、7月份,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妻子张林风在北京收受时任渑池县果园乡副乡长的马洪涛为个人提拔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9年4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马洪涛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马洪涛曾给我说过,想调整到县里工作,我对马洪涛说看看再说。2008年6、7月份,马洪涛在北京送给我爱人张林风5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份调整干部时,我提出由马洪涛任发改委主任,后马洪涛被任命。2009年3、4月份,申书记给我谈话后让我退钱,我在渑池县武装部我的住处将5万元退给了马洪涛。(2)证人马××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对我提拔、任用提供的照顾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8年6、7月份,我趁仝孟蛟夫妇在北京出差之机送给张林风5万元人民币。2008年10月份调整干部时,我被任命为发改委主任。 2009年3、4月份,仝孟蛟将5万元退给了我。(3)证人张××证言,证明2008年7月份左右,其和仝孟蛟在北京出差时,马红涛给其送了5万元现金。其回来后交给仝孟蛟了。(4)证人代××(马洪涛妻子)证言,证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马洪涛拿回家5万元现金,说是前一段他送给县委书记仝孟蛟妻子张林风的5万元,人家现在把钱退回来了。(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8]48号文件,证明马洪涛2008年11月4日任渑池县发展和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杨润群的爱人周艳珍2008年10月份提拔为纪委常委。2009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杨润群送给我5万元,2009年4月份,三门峡市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过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原渠道返还。到了2009年6月份,我把5万元退还给了杨润群。(2)证人杨××证言:2009年春节前,在仝孟蛟办公室送给仝孟蛟5万元。2009年6、7月份,仝孟蛟把5万元退还给了我。过了三四天的一个下午,我把钱交给局财务会计游秀玲。(3)证人游××(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股股长)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杨润群说因公需先后报销5万元。后分别于2009年3月31日7号凭证入账,以烟酒票报销19800元;2009年4月20日以6号凭证报销招待费13380元;2009年5月31日以15号凭证报销招待费15522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杨润群交给游秀玲5万元人民币,说是退款。(4)渑池县国土资源局帐页和凭证,证明2009年杨润群在渑池县国土资源局财物报销5万元。29、2008年4月份,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收受渑池县长城金刚砂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爱侠为贾家洼矿恢复生产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4月份,我在上海中国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学习时,赵爱侠为贾家洼矿恢复生产送给我人民币5万元。我的情人李玉洁来上海看我时,我把这5万元钱送给李玉洁了。(2)证人赵××证言:2008年4月份的一天,我听说仝孟蛟在上海学习。我在家准备5万元现金到上海送给仝孟蛟。我以前也给仝孟蛟提过我贾家洼矿复工的问题,仝孟蛟总是表示同意从中协调。另外就是希望仝孟蛟对我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与支持。30、2008、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渑池县交通局长马兆成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3、4月份,调整干部时,我提出由马兆成担任交通局长。2008、2009年春节前,马兆成送给我人民币共计4万元。(2)证人马××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对我提拔、任用提供的照顾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8年、2009年春节前我先后2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4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2万元现 现金,是我给交通局二级机构运管所所长李强顺安排说过节局里需要些经费,叫他给我送来2万元现金,随后李强顺到我办公室给我了2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的2万元现金,是我在交通局财务上借支出来的,后来在春节前我安排安建伟把这2万元从文印费上处理。(3)证人李××证言,证明2007年底,马兆成局长以跑事为名让其以单位名义支出2万元,事后其以21133元油票冲账。(4)证人安××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其交给马兆成2万元现金,后其用发票将交给马兆成的2万元从交通局账上以打印费冲平。(5)渑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8年3月30日渑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17号凭证报销21133元(含2万元冲账)。(6)渑池县交通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2009年1月20日渑池县交通局3号凭证报销印刷费31958元(含2万元冲账)。(7)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48号文件,证明马兆成2007年5月15日任渑池县交通局局长。3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渑池县统计局局长孙玲娥为感谢对其个人提拔所送的美金1万元。2009年4月,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孙玲娥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10月份,我提出让孙玲娥到统计局当局长。2009年春节前,孙玲娥为感谢在我办公室送给我美金1万元。我把钱交给张林风,2009年4月,张林风把美金用了,我就退还孙玲娥人民币5万元。(2)证人孙××证言,证明为了感谢仝孟蛟对其提拔、任用提供的帮助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9年春节前其在仝孟蛟的办公室送给仝孟蛟1万元美金。2009年4月,仝孟蛟退还给其人民币5万元。(3)现金缴款单,证明2009年11月12日,孙玲娥向渑池县财政局缴款5万元。(4)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8]48号文件,证明孙玲娥2008年11月4日任渑池县统计局局长。32、2007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先后四次收受渑池县人事劳动局局长李若松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4月份,我提出让李若松到人劳局当局长。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李若松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4万元。我把这4万元钱都交给我妻子张林风了。 (2)证人李××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对我提拔、任用提供的帮助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7年至2009年春节前,我先后四次送给仝孟蛟4万元。2007年春节前的钱是我让农业局出纳赵冬梅找了一些餐票、油票、修车票等票据,由我签字后,在财务上报销冲帐;2008年春节前、2008年4月份、2009年春节前送给仝孟蛟的这3万元钱都是我让人劳局会计张俊法找的餐票、油票、修车票等票据,在财务上报销冲帐。(3)证人赵××(原渑池县农业局出纳)证言,证明2007年春节前,李若松从农业局财务借支1万元,事后,李若松指使其用发票将李若松借支的1万元冲账,其将借条还给李若松。(4)证人张××(渑池县人事劳动局工作机关会计)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至2009年元月,其先后三次交给李若松3万元,根据李若松指使,其将李若松拿走的3万元用发票冲账。(5)渑池县人事劳动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李若松签字冲账3万元。(6)渑池县农业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李若松冲账1万元。(7)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李若松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人事劳动局局长。33、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坡头乡乡长屈玉春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10月份,我提出让屈玉春到坡头乡任乡长。2008年至2009年间,屈玉春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我3万元。(2)证人屈××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对我提拔、任用提供的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8年至2009年间,我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3万元。我在坡头乡政府财务上报的2万元钱都是我找的票,2009年春节送的1万元我在票据上签好名字交给会计上官金伟,以招商引资的名义把帐冲了。2009年6、7月份送给仝孟蛟的1万元,是我找的票,交给上官金伟报销。报销后上官金伟把报出的钱再交给我。(3)证人上官××(渑池县坡头乡党委办副主任兼机关报账员)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2009年8月初,屈玉春借坡头乡1万元,后找票据通过其在坡头乡财务报销共计21190元。(4)渑池县坡头乡财务报销凭证及票据复印件,证明2009年,经屈玉春签字同意,上官金伟在坡头乡财政报销21190元。(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8]51号文件,证明屈玉春2008年12月3日任渑池县坡头乡乡长。34、 2006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四次收受渑池县医药局局长黄成森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黄成森想和我搞好关系,想得到我对他的关照,2006至2009年间,先后四次送给我4万元,我都交给李玉洁了,(2)证人黄××证言:我希望仝孟蛟能够在南村乡种玫瑰这个开发项目中给予更大的支持,2006至2009年间,先后四次我送给仝孟蛟4万元,都是我安排司机段松涛从医药局财务上取的钱,事后我又安排段松涛找票把帐冲了。(3)证人陈××(渑池县医药公司财务科科长)证言,证明经黄成森签字同意,2006至2009年,先后在渑池县医药公司财务报销4万元用于县领导。(4)渑池县医药公司帐页和凭证复印件,经黄成森签字同意,2007年至2009年先后在渑池县医药公司财务报销4万元。35、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等地,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煤炭局局长代保才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下半年我提出由代保才任煤炭局局长兼煤炭公司经理一职,2008至2009年间,代保才先后三次送给我5万元。其中4万元钱送给我的情人李玉洁了,在上海代保才送给我的1万元钱,我爱人张林风到上海看我时,我把1万元钱交给张林风让她带回家了。(2)证人代××证言,证明为了感谢仝孟蛟对其提拔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8年至2009年间,其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5万元。送的钱都是其自己的钱。(3)代保才取款证明,证明2009年1月20日,代保才在农业银行取款2万元;2007年9月13日,代保才在农业银行取款3万元。(6)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8]11号文件,证明代保才2008年2月29日任渑池县煤炭局局长。36、2007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先后五次收受渑池县粮食局局长张永强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初我提出由张永强任粮食局局长,2007至2009年间,张永强先后五次送给我7万元。(2)证人张 人怎么办的不知道。(4)证人张××(渑池县安监局会计)证言,证明张万幸局长2008年元月份、2008年4月初、2009年春节前,到其处借款,每次一万元,后张局长给其票据,张局长签字入账。(5)渑池县安监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张万辛通过张六梅在渑池县安监局财务报销3万元。(6)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张万辛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安全监察局局长。39、2003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郑州市大河锦江饭店,先后十次收受渑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费国华为企业改制、安排就业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6万元。2008年4、5月份,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渑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费国华索要落款为“范增”的书法两幅。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我历任渑池县县长、县委书记,费国华一直是我的下级,费国华想让我对他多关照、帮助和提拔。2003至2009年间,先后十次送给我人民币16万元。2008年4、5月份的一天,费国华说他能找来范增的字画,问我要不要,我说你给我找两幅范增的字吧,将来县里跑项目用。没停多长时间,费国华给我送来两幅字,分别是“八面来风”和“诗酒年华”,落款是范增。我放到我的宿舍的书柜里,到2009年7、8月份我发现这两幅字丢了。(2)证人费××证言:为了企业改制多得到仝孟蛟的支持以及2004年仝孟蛟曾帮我朋友郑金良(原洪阳镇中学校长)的儿子解决编制,为表示感谢我先后十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共计16万元。2008年3月份仝孟蛟对我说:“你能让范增写字吗?”我说能。仝孟蛟说:“那你去找他写几幅吧”。但我与范增联系不上,我知道原渑池县县委书记李鸿斌那里有范增的字,就找李鸿斌商量。按市场价24万元人民币买了给仝孟蛟送去了。钱是我让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光给我拿的,我把钱送到李鸿斌家。(3)证人郑××证言: 2003年秋我找到时任县委副书记的费国华,请其帮忙解决我儿子的入编问题,后经费国华协调,2004年下半年县领导签了字,我儿子成了一名正式在编中学教师,我没有花钱,费国华怎么协调的我不清楚。(4)证人侯××(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2008年4月份的一天,县人大主任费国华告诉我说仝孟蛟向他要两幅范增的字,他给仝孟蛟说仰韶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买字的钱没处出。仝孟 孟蛟对他说:“你给侯建光说说,想想办法”。我一听觉着这事不解决不行,我就问费国华需要多少钱,费国华说两幅范增的字需要24万元。大概过了十来天,我从公司财务上借出24万元,送到了费国华的办公室。(5)证人张××(仰韶酒业营销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08年4月初,董事长侯建光打电话要用24万元,其准备好交给他了。(6)郑轶杰入编制相关手续。40、2003至2008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河南省委党校,先后七次收受渑池县建设局局长杨宏伟所送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我历任渑池县县长、县委书记,杨宏伟一直是我的下级,杨宏伟想让我对他的工作多支持和关照,先后七次送给我人民币共计9万元。(2)证人杨××证言:为了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3年至2008年间,我先后七次送给仝孟蛟9万元。2003年至2005年我送给仝孟蛟的4万元现金,是我自己的钱,没有在单位报销;2006年至2008年我送给仝孟蛟的5万元钱,都是我找些发票在渑池县建设局冲账处理了。(3)证人董××(渑池县建设局报账员)证言,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前,杨宏伟三次在财务一共拿现金5万元,说用于看望领导,后指示其报销冲账。(4)渑池县建设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杨宏伟报销5万元人民币。(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杨宏伟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建设局党组书记。41、2005、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光为企业改制所送的美金2000元、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侯建光索要落款为“范增”的字画三幅。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侯建光想和我搞好关系,想得到我对他和酒厂的关照,2005、2006年春节前,侯建光送给我美金2000元、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我问费国华还能不能搞来范增的字画,费国华说:可以,让侯建光去办。我说:给我找两幅范增的字和一幅范增的老子出关图。费国华说:好。大概停了一二十天,侯建光到我办公室拿出范增的两幅字和一幅范增的老子出关图交给我。2000元美金,我交给我爱人张林风了,5万元 人民币我交给李玉洁了。(2)证人侯××证言:为了和仝孟蛟搞好关系,让仝孟蛟支持酒厂的改制工作顺利进行,2005、2006年春节前,我给仝孟蛟送了5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金。2008年10月份前的一天,仝孟蛟说费国华认识范增,让我想办法给他弄两幅范增的字、一幅范增的画。我找到费国华跟范增联系,让范增写两幅字、一幅画,费国华主任联系后告诉我了范增字画的价格。2008年10月份费国华通知我字画准备好了,我就到公司财务上借出72万元现金去了北京。费国华带路到了范增家,我把装有72万元现金的仰韶酒箱子放到了范增家的客厅,没有看到范增,范增的妻子把二幅字一幅画,交给了我们。后有两三天我把两幅字和一幅画送给了仝孟蛟。字每幅12万元,二幅是24万元;画一幅是48万元。总共花了72万元人民币。我把这三幅字画送给仝孟蛟后,我就告诉费国华了。事后在处理账目时,我给公司财务老总王昆说过这些钱是给仝孟蛟买字画用的。(3)证人王×(仰韶酒业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证言:2008年11月份,出纳张建平给我说,侯建光董事长10月份暂取了72万元说是出去办事。过几天我见侯总,侯总说给仝书记买幅字。(4)证人张××(仰韶酒业营销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05年春节前,侯建光说要用2000元美金,并打了一张借条。2008年十一过后,董事长侯建光打电话要用72万元,钱凑齐后我把钱给他了。(5)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单据,证明收入不入账资金合计727119.05元。42、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纪委副书记侯发明为安排儿子侯涛就业所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12月份,我把侯发明的儿子侯涛安排到渑池县财政局工作的。为了感谢,2008至2009年间,侯发明送给我人民币共计7万元。(2)证人侯××证言:2008年12月,我儿子经仝孟蛟安排到渑池县财政局上班,为了感谢2008至2009年间,我送给仝孟蛟7万元。钱都是渑池县招投标中心的钱。每次都是先从招投标中心财务会计刘卫萍处取钱(其中2008年中秋送的2万元现金是我个人先垫支,2009年又从中心财务取了2万元钱冲抵),随后我就找些费用票据粘帖签字后交给会计刘卫萍冲账了。(3)证人张××证言:2008年10月份侯发明给我说,儿子毕业想安排财政局上班,已给仝书记说好。我给仝孟蛟汇报此事,仝孟蛟说让他儿子上 班吧,已研究过了。2008年12月份侯涛正式到财政局上班,(4)证人李××证言:2008年9、10月份,常务副县长段建民电话通知我说仝孟蛟交待把侯发明的孩子安排了,我随后给仝孟蛟汇报后,仝孟蛟让给他办理了手续。 (5)证人刘××(渑池县招标中心报账员)证言, 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侯发明分别让给他拿3万元、4万元现金办事。后安排其拿票冲账了。(6)侯涛到渑池县财政局工作手续,证明侯涛于2008年9月16日被调入渑池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工作。(7)招投标中心经费支出帐、记账凭证、报账汇总单、票据汇总单及发票,证明先后冲账80561.5元。43、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上海浦东干部管理学院,先后三次收受渑池县规划局局长杨立丙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初,我提出由杨立丙任城乡发展规划局局长一职。为了感谢,2008至2009年间,杨立丙先后三次送给我人民币共计4万元。(2)证人杨××证言:为了感谢仝孟蛟对我提拔、任用提供的帮助及继续得到仝孟蛟的关照,2008年至2009年间,我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4万元。这4万元钱都是我从规划局会计邱艳峰那里拿的,我告诉她是办公事用的。(3)证人邱××(渑池县规划局会计)证言,2008年春节前、2008年4月份、2009年春节前,杨立丙说办公事从其处取现金4万元,并交待其想办法冲账(4)渑池县规划局支出帐页、记账凭证、报账汇总单、发票,证明邱艳峰先后冲账4万元。(5)中共渑池县委文件[2007]64号文件,证明杨立丙2007年6月2日任渑池县规划局局长。44、2008年11月份,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延安干部管理学院收受渑池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范磊为解决副科级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9年4月份,仝孟蛟通过其司机贺勇退还给范磊2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为了让我关照和提拔,2008年11月份,我在延安干部管理学院学习时,范磊给我送了人民币2万元。2009年4月份,三门峡市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收别人的钱都退还给送钱的人。我让我的司机贺勇把2万元钱退给范磊了。(2)证人范×证言,证明为了解决副科级,2008年11月份,其送给仝孟蛟2万元。200 。(2)证人张××证言:2008年3月至5月,我分四次给原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的弟弟仝孟辉共计人民币150万元,2009年7月仝孟蛟的父亲仝远章退给了我200万元人民币。2007年的下半年,我请仝孟蛟吃饭时,仝孟辉也在场,仝孟蛟介绍认识,让我多帮助他弟弟。2008年3、4月份, 他给我说他弟弟仝孟辉在深圳开了一家电子公司,资金缺口大,公司资金周转有些困难,让我帮助解决一下。我说行,之后我就离开了。我从武装部出来不到两个小时,就接到了仝孟蛟弟弟仝孟辉的电话,仝孟辉给我讲:“我哥刚给我打了电话,叫我找你。”我俩见面后,仝孟辉对我说想让我资助他一百多万元资金,我不想一次性给他那么多,我就说我先给你弄50万元吧。过了有三四天,仝孟辉到我办公室。我就将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交给了仝孟辉。我把这50万元现金给了仝孟辉后,没有给仝孟蛟说。但我给仝孟辉钱,是仝孟蛟交待让我办的,仝孟辉会告诉仝孟蛟的。2008年7月份的一天,仝孟辉在深圳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帮他弄些钱。我就让我公司的财务主管张永强给我的中国银行卡上打了30万元人民币。我到深圳从中行卡上取出30万元现金交给了仝孟辉。之后仝孟辉又拉着我去了一家建设银行,仝孟辉要了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字办了一张银行卡。仝孟辉说以后我再需要钱,直接把钱打到这个户上。这张建行卡一直在仝孟辉手里面,没有给我。给仝孟辉30万元钱的事,我没给仝孟蛟说,我想着仝孟辉会给仝孟蛟书记说的。2008年8月的一天,仝孟辉在深圳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给他弄些钱,大约过了有两三天,我赶到深圳。在深圳的一家建设银行我给张永强打电话叫准备50万元钱打到这张建行卡上,这张卡是仝孟辉以我的名字办的卡,仝孟辉一直拿着。张永强给我回话说没那么多钱,只能准备20万元,我告诉了张永强建行的卡号,卡号是仝孟辉告诉我的,我叫张永强把这20万元人民币转到了这个建行卡上,这20万元是我在深圳电话交代张永强给我转的。2008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仝孟辉在深圳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给他弄些钱,仝孟辉将他的银行卡号发到我的手机上。这张卡还是仝孟辉拿着的以我的名字在建行办的那张卡,我交待张永强把现金50万元人民币存入了这张银行卡上,这张卡仝孟辉一直拿着。之后我给仝孟辉打电话问他这50万已经存到卡上了,收到没有?仝孟辉说他已经收到了。仝孟蛟和仝孟辉都从没说过要还我钱的话。仝孟蛟是我们县的县委书记,一把手,这钱给出去后我就没想要回 回来。我是搞企业的,好多事都需要仝书记的帮忙,我以后有求于他的地方还很多,我不可能向他要的,也从来没有要过。我和仝孟辉之间没有生意上的合作。仝孟辉和我没有明确过任何投资项目,也从没有明确过任何利益分成。2009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仝孟辉一块吃饭时,仝孟辉从兜里拿出一个信封,对我说:“你以前给我的钱现在有收益了,这是给你分红的2万元。”我推辞不要,但推辞不掉,我就收下了。从北京回来后约20来天的一个上午,仝孟辉给我打电话说他三弟找我有事。后他弟弟就给我打了电话约我到洛阳见面,仝孟辉的弟弟给我说,他在新西兰建了两个蔬菜大棚,资金不够用,想让我投资合伙经营,我说我也弄不成,我的资金也不宽裕。他说资金不需要我再投了,可以把我以前给仝孟辉的钱冲抵投资款,并叫我在一个协议上签了名,我就在协议上签了名,但协议具体什么内容我也不清楚,因为上面都是英文我也看不懂,我给他要协议他也没有给我。大概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仝孟辉又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有事要找我。第二天上午,他父亲给我打了电话约我到义马公安局宾馆见面,他父亲给我说,他三儿子在新西兰的两个蔬菜大棚他一个人经营不过来,想让我接管经营,我说我又不懂外语,也不懂经营大棚,没有同意。大概7月底,也就是仝孟蛟书记离职前约一个星期,仝孟辉的父亲又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约我到他家里,我去了后,他父亲掂出两个包,对我说他三儿子的蔬菜大棚卖了,以前用的钱还给你,这是给你的200万元人民币。并证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与仝孟辉的借款协议上“张正军”的签名,经其辨认确认不是其的亲笔签名。(3)证人张××证言: 2008年3、4月份,张正军说让我给他准备50万元现金要用。我把50万元放在一个酒箱子里,搬到了张正军办公室。第二次是在2008年7月份的一天,张正军交待我给他中行卡上转30万元。第三笔是在2008年8月份的一天,张正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一个建行的卡上转20万元,随后他把卡号和姓名用手机短信发给我,这个卡号我以前没见过,户名是张正军,之后我到渑池建行,从我的建行卡上给张正军告诉我的这个卡号上转了20万元。第四次是在2008年11月的一天,张正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的建行卡上转50万元,随后他把卡号和姓名用手机短信发给我,这个卡号跟上一次的一样,户名是张正军,之后我到渑池建行从我的建行卡上给张正军告诉我的这个卡号上转了50万元。(4)证人陈×证言:200 9年7月初,仝孟蛟提出向我借了300万元。第二天下午,我取出300万元现金给仝孟蛟的父亲仝远章送去。2009年9月初有一天仝孟蛟还给我了230万元。二、贪污犯罪事实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将其妻子张林风个人消费票据通过渑池县财政局局长张拴军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款项共计103.5402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我任渑池县县委书记以来,张林风通过我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各种票据十几次,报销金额大约有五六十万元,具体金额以张栓军和张林风辨认证明的为准。(2)证人张××证言:大概在2007年3至5月份,我在北京、深圳、郑州、上海、西安等地消费的票据,我丈夫仝孟蛟说他拿到渑池县报销。2007年5至6月份,仝孟蛟两次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了我开支的票据计14万多元人民币。经辨认财政局记账凭证,5月10日第69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33笔,金额122766元。6月19日第471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10笔,金额24230元。报销后仝孟蛟把这146996元钱都拿回家了。大概在2007年3至5月份,我在北京、深圳、郑州、上海、西安等地的消费又无法处理,我丈夫仝孟蛟说他把这些票据拿到渑池县报销。于2007年5至6月份,仝孟蛟两次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了我开支的票据计130915元人民币。经辨认财政局记账凭证,2007年7月11日第372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8笔,金额14106元;2007年8月16日第334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26笔,金额101003元;2007年9月4日第60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8笔,金额15806元,报销后仝孟蛟把这130915元钱都拿回家了。大概在2007年7至12月份,我在北京、深圳、浙江、郑州、上海、西安等地的消费又无法处理,后我丈夫仝孟蛟说他把这些票据拿到渑池县报销。于2007年11至12月份,仝孟蛟两次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了我开支的票据计14万多元人民币。经辨认财政局记账凭证,2007年11月20日第477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31笔,金额117602元;2007年12月4日第129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15笔,金额27375元;报销后仝孟蛟把这144977元钱都拿回家了。大概在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份,我在北京、上海、深圳、郑州、西安等地的消费又无法处理,我丈夫仝孟蛟说他把这些票据拿到渑池县报销。仝孟蛟两次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了我开支的票据计42万多元人民币。经辨认财政局记账凭证,2008年1月10日第1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60笔,金额369536元 ;2008年5月28日第20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11笔,金额57863元;报销后仝孟蛟把这427399元钱都拿回家了。大概在2009年1至5月份,我在北京、上海、深圳、郑州等地的消费无法处理,后我丈夫仝孟蛟说他把这些票据拿到渑池县报销。于2009年6月份,仝孟蛟两次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了我开支的票据计18万多元人民币。经辨认财政局记账凭证,2009年6月1日第12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28笔,金额99051元;2009年6月1日第12号凭证,我个人消费票据24笔,金额86064元;报销后仝孟蛟把这185115元钱都拿回家了。(3)证人张××证言: 2007年4月份左右,县领导有些开支票据不符合财务,让我报销我又不能不办,我给仝孟蛟提出县财政局设一个招商引资账户,财政资金拨到这个账户上,由专人管理专门处理县领导不能在大帐上处理的费用,仝孟蛟同意。帐户设立后仝孟蛟让我给他报销费用,大概2007年4月到2009年7月,仝孟蛟多次在该账户报销大约160万元左右。帐上都有记录,发票都可以查到。大部分是仝孟蛟给我打电话让到他办公室给我票我拿发票给马强,马强合计一下告诉我总数,我再把票交给王蕴霞,告诉王蕴霞这是仝书记的票让她处理,王蕴霞报销后把现金交给我我直接给仝书记送过去。有时送办公室有时送他武装部住处。少有几万多有几十万。(4)证人王××(渑池县财政局报账员)证言:2007年5月份的一天,张栓军局长给我说,县领导决定在县财政局设立一个招商引资帐户,张局长安排由我负责管理该帐户。在这个帐户中报销的票据一部分是局长张栓军的司机马强经手给我的,马强经手报销的票据均有马强粘贴,签上经手人,局长签批后,马强再把票据交给我报销。剩余的票据都是张栓军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领导给的票,让我粘贴好,在经手人处签上我的名字,然后再找张栓军签批报销。我把这些报销款从财政支付中心报销后,很快就如数交给了张栓军。经我仔细辨认(渑池县财政局招商引资帐户记帐凭证中经张林风辨认确定的票据),下列这些票据都是经我手报销处理的马强把票据给我时,他说这是张局长交给他的票据。我看票据上都有张局长签的字,就把这些票据入帐报销。报销出来的钱我都直接给了张栓军局长。是在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处理的。大部分是外地的票据,较多的有郑州、上海等地的,有办公用品、礼品、餐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支出。并且开具大额的票据比较多。张局长把票据给我时,说是领导消费的票,他没有告诉我是那个领导的票 调整任用的人选,再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命。新进人员公务员必须是凡进必考,要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渑池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进入,都是县里领导事先打招呼,然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意见,之后再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委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进入,都要由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每次进人时,时任县委书记仝孟蛟都事先给我打招呼,我才能签字办理。6、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仝孟蛟于2009年9月23日被实施“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仝孟蛟能主动交待组织上暂不了解的问题,有主动交待问题的情节。7、上缴赃款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仝孟蛟亲属张林风上缴赃款人民币400万元;李玉洁上缴赃款人民币86.8万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所提出的主要控、辩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受贿犯罪第7起,指控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仝孟蛟与陈静系情人关系,在陈静告知其只要安排赵爱侠的铝矿复工即可得到利润分成的情况下,仝孟蛟仍利用职权安排铝矿复工,陈静据此从赵爱侠处分得179万元,并将此情况告知了仝孟蛟。该部分事实有被告人仝孟蛟的供述,证人陈静、赵爱侠、李拴兆、张万辛、张宏臣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并有陈静收受179万元的相关书证在卷佐证。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47起,应属于仝孟辉与张正军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仝孟蛟未伙同仝孟辉索贿150万元,该起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仝孟蛟身为渑池县县委书记,明知张正军对其有求,故意介绍其弟仝孟辉与张正军认识,并明确要求张正军资助仝孟辉。仝孟辉据此在未与张正军有任何合伙或合作项目的情况下,从张正军处得到150万元。后来仝孟蛟替仝孟辉归还张正军150万元正是为了掩盖伙同仝孟辉索贿的事实。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仝孟辉与张正军的借款协议,经张正军辨认,否认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更充分印证了仝孟蛟伙同仝孟辉以借款之名,行为索贿之实的事实。据此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9、41起,因无法确认范增字画的真伪、来源、价格,依法不应计算入仝孟蛟受贿犯罪数额的辩解、 、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根据买画人证言认定该5幅字画的价值,缺乏相关书证及司法价值鉴定证明该5幅字画的真伪及价格,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仝孟蛟受贿5幅落款“范增”的字画之事实。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4、24、25、26、28、44起,仝孟蛟在未受到任何相关单位的查处、调查下,自愿、自动退还所收钱财,该部分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三门峡市纪检委根据群众反映即在2009年3月份对仝孟蛟进行调查,2009年4月份三门峡市纪检书记找仝孟蛟谈话,并要求仝孟蛟将收受的财物退还。仝孟蛟为掩饰犯罪被迫退还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据此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10起,仝孟蛟未利用本职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40起,因请托事项不具体,谋利行为不明确;故该两起应属礼金性质,不构成受贿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指控第10起,被告人仝孟蛟身为渑池县的县长及县委书记,对于辖区内企业中迈铝业有限公司均有一定的制约关系,故仝孟蛟利用职务之便为中迈铝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即构成受贿犯罪;起诉书指控第40起,杨宏伟所送仝孟蛟的9万元,名为礼尚往来,实则是为请求仝孟蛟为其谋利事先所作的一种感情铺垫,不影响对被告人仝孟蛟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仝孟蛟将其妻子张林风个人消费的票据拿到渑池县财政局报销,所得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有仝孟蛟的供述,证人张××、张××、王××的证言予以印证,且所有票据均由经手人张××、王××的辨认予以确认,仝孟蛟本人也表示以张林风确认的数额为准。故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仝孟蛟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主动交待办案单位并不知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仝孟蛟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仝孟蛟在“两规”期间,能主动交待组织上暂不了解的问题,有主动交待问题的情节,不属于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仝孟蛟归案后积极悔罪,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孟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仝孟蛟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孟蛟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字画5幅。被告人仝孟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103.54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孟蛟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仝孟蛟能够坦白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 伟 平               审判员 王 克 领审判员 张 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晓 萍我要评论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 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法院网 二○○九年一月七日 仝孟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 2010-12-08 09:08:08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孟蛟,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 2010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 翔,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孟蛟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举、刘天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需要调取证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开庭质证。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70万元、美元9.2万元、价值4.05万元手表一块、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及价值96万元字画5幅。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仝孟蛟利用其担任中共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其妻子张××个人消费的票据先后十一次通过渑池县财政局报销,仝孟蛟将报销所得103.540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仝孟蛟供述、证人张××、杨××、张××、陈×、李××等人的证言以及提取在案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仝孟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仝孟蛟及其辩护人均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7起受贿犯罪,认定仝孟蛟伙同陈静受贿179万元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第47起受贿犯罪,应属于仝孟辉与张正军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仝孟蛟伙同仝孟辉索贿150万元。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仝孟辉与张正军签订的100万元的借款协议以及还款时张正军出具的收据,据此认为指控仝孟蛟该起受贿不能成立。3、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9、41起,因无法确认署名“范增”的五幅字画的真伪、来源、价格,依法不应计算入仝孟蛟受贿犯罪数额。 4、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3、4、24、25、26、28、44起,仝孟蛟在未受到任何相关单位的查处、调查的情况下,自愿、自动退还所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5、起诉书指控受贿犯罪第10起,仝孟蛟未利用本职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40起,因请托事项不具体,谋利行为不明确;故该两起应属礼金性质,不构成受贿犯罪。6、起诉书指控仝孟蛟贪污103.5402万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仝孟蛟犯贪污罪不能成立。7、被告人仝孟蛟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办案单位并不知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仝孟蛟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8、被告人仝孟蛟归案后积极悔罪,涉案全部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据此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犯罪事实1、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5月份,在渑池县武装部其住处,收受河南天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志平为划拨工程款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09年7月4日,在郑州市丹尼斯商场,收受杨志平所送价值4.05万元的欧米伽女表一块;于2008年5、6月份在郑州市中州宾馆,收受杨志平为安排儿子工作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仝孟蛟积极协调为天顺实业有限公司划拨工程款,协调将杨志平儿子安排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被告人仝孟蛟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杨志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杨志平为了在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得到我的照顾,及时给他拨付工程款,到武装部我的住处给我送10万元钱。后我给渑池县常务副县长段建民打招呼,安排及时给他结算工程款。2008年4、5月份的一天,杨志平为了把他儿子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市中州宾馆给我送了10万元钱。2008年7、8月份,我和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县长薛蒙林、常务副县长段建民、人劳局局长李若松进行个别沟通,安排杨志平的儿子杨朕进检察院工作。2009年5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我就向我妻子张林风要了20万元,在渑池县武装部我的住处把钱退给杨志平。2009年5、6月份,我在郑州出差时,杨志平在郑州丹尼斯商场购买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我,我把该手表送给李玉洁了。(2)证人杨××证言,为了让渑池县小寨沟公园绿化工程的工程款及时 拨付到位,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渑池县武装部仝孟蛟的住处,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钱,不久工程款就拨付了一批。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为了让仝孟蛟帮忙安排儿子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在郑州中州皇冠假日酒店其给仝孟蛟送了10万元现金,10月份杨朕被安排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2009年6月份的一天,仝孟蛟将其送的20万元退还。2009年6、7月份的一天,在郑州丹尼斯商场,其买了一块价值4万多元的欧米咖女款手表送给了仝孟蛟,感谢仝孟蛟以前对其的帮助。(3)证人李××(与仝孟蛟系情人关系)证言,2009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仝孟蛟送给其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该手表现已上缴。(4)证人段××证言,2008年7、8月份,仝孟蛟交待其安排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其安排李若松办理相关调动手续。2009年5、6月份,仝孟蛟给其打电话,指示及时给杨志平拨付工程款。(5)证人李××证言,2008年8、9月份,其根据段建民的安排,办理了杨朕到渑池县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手续。(6)渑池县小寨沟治理指挥部的会议纪要复印件、渑池县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8年6月11日,河南省天源园林有限公司承包渑池县小寨沟公园工程。(7)预算拨付凭证、收据,证明2008年8月21日至2009年1月,渑池县财政局为渑池县生态园项目预算拨付600万元;河南天源园林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3日至2010年1月6日分十次共收到渑池县生态园工程款1050万元整。(8)渑池县检察院证明,证明2008年10月30日杨朕到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9)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凭证,证明2009年7月4日,郑州丹尼斯百货销售欧米咖女款手表一块,价值40500元。2、2007年7、8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时任渑池县财政局局长的张栓军为个人提拔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2009年7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退还张栓军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先后三次收受张栓军所送人民币30万元。2009年4月份,三门峡纪委申书记找我谈话,让我把收别人的钱退回去。7月份一天,我退还张栓军现金4万元。我当县委书记以后,张栓军多次提出希望解决个副县级,我答复张栓军可以考虑。(2)证人张××证言:为了得到仝孟蛟在工作上 及个人进步上的关照,我分别在2007年7、8月份、2008年、2009年春节前,在仝孟蛟办公室先后三次送给仝孟蛟人民币30万元。2007年7、8月份的10万元是我让会计王蕴霞从财务支出了20万元,并交代他用其他票做支出。后来这笔款没用上,就暂时放在我这里了。这次送给仝孟蛟的就是其中的10万元。2008年春节送的10万元和2009年春节送的10万元,是我从招商引资账户中支出来的。当时我交待会计王蕴霞用其他票据入账处理了。2009年7月份的一天,仝孟蛟退给我现金4万元及票据3万余元。我都交给财政局报账员王蕴霞报账了。(3)证人王××(渑池县财政局报账员)证言:2007年2月,局长张栓军让我从财务上给他准备了20万元。后来按照张栓军指示,我找发票分多次以办公费、印刷费、招待费、会议费名义签报,把这20万元借款冲了。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张栓军两次都让我给他准备了1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张栓军说钱领导们用了,让我找票把帐冲了,后来我就找了20万元的票,让张栓军签字入账了。2009年7月的一天,张栓军交给我一沓发票和4万元现金让我合计。合计后发票33635元,现金4万元。之后我就向张栓军汇报,张栓军让我保管这些现金和发票。我就把这4万元现金和发票保存在保险柜了。(4)证人张××(仝孟蛟妻子)证言,证明2009年7月仝孟蛟说要把2007年下半年张栓军送的10万元退给他。当时家里有4万元现金,不够10万元。仝孟蛟就把家里的4万元现金和3万多元发票拿走了。(5)渑池县财政局帐页和凭证复印件,证明王××先后用发票在渑池县财政局报销40万元冲账。(6)张栓军交给王××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仝孟蛟交给张栓军的郑州丹尼斯百货、北京华联等发票共计33635元。3、2007年4月8日,被告人仝孟蛟利用担任渑池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渑池县县委楼下收受时任三门峡市医药局副局长的王河渠为感谢推荐提拔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6月份,被告人仝孟蛟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退还王河渠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仝孟蛟供述:王河渠原来是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在我大力推荐下于2007年4、5月份被提拔到三门峡医药局任副局长。2007年4月的一天,王河渠给我送10万元钱感谢我对他的推荐和帮助。2009年6月份,我通过渑池县城关镇镇长贺金强将10万元退还给王河渠。(2)证人王××证言,证明2007年4月中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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