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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017-10-07 7页 doc 20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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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论财经法纪的审计 一、 背景介绍 (一)财经法纪的含义 财经法纪,是指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在一定经济生活方面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的行为规则。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间接控制的方针政策,接受经济法纪的制约和调整,是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及时发现、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及时发现、防止和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还必须遵循财经法纪,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论财经法纪的审计 一、 背景介绍 (一)财经法纪的含义 财经法纪,是指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在一定经济生活方面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的行为规则。遵纪守法、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间接控制的方针政策,接受经济法纪的制约和调整,是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及时发现、防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及时发现、防止和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而且还必须遵循财经法纪,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财经法纪审计的意义 财经法纪的审计是根据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违背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读的活动。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财经法纪审计,能够促使被审计单位及领导人自觉遵守法纪,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间接控制的方针政策,接受经济法纪的制约和调整,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当前财经法纪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乱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违法乱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粉饰。粉饰,即以人为的手段改善运用资本情况,夸张平衡表的外貌,使财务情形或经营成果的表现良好,凡一般虚增资产、虚增负债或虚饰高度流动比率者均属此类,以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价格,表现营业能力或偿债能力强,或者隐瞒营业亏损等。反之,一企业为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减低甚至逃避纳税等。反之,一企业为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原则,使股票市价降低以便收回库存股票,其手段不外乎虚增负债、虚增资产。这种舞弊大多由企业的管理当局或懂事、监事所为,虽然不是一个人利益为目的,但是具有欺诈的意象,蒙蔽了股东、债权人、银行或者政府机关,是藐视会计准则、破坏会计真实性及一致性的表现,对的歪曲,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产生错误,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二)违反财经法纪存在的问题 1(减免税负金额,存储秘密公积。 为逃避税负,将日常交易中某种资本性支出改为收益性支出入账以虚增当期费用,虚减当期费用虚减决算收益,是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秘密公积。但为蒙蔽他人,常将支出的数额化整为零,以改变其性质。 2.虚饰获利能力,隐瞒亏损。 企业获利能力的高低,常常作为鉴定营业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投资能力等的之一,通常为了多分红利,争取股东信任,诱使银行借款及哄抬股票价格等,将某种收益性质支出改为资本性支出,或者变卖账面价值低、市价高的资产,以虚减本期费用,虚增本期收益,以示获利能力增强。 3.以假乱真,变相报销。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因有特殊情形,无法取得统一发票或正式收据,或在形式上有所欠缺而无补正的单据,因与法令规定要件不符,无法报销,于是向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购买统一发票或以假造单据代替列报。变相报销的手法有很多种,但不外乎“化整为零”、“化明为暗”、“以假当真”、“无中生有”等几类,借以强求符合法令规章,弥补无法支报的款项。 会计上的差错,虽然没有舞弊的行为严重,但重大的差错同样会影响到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在财经法纪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需要注重区分会计差错。所谓会计差错,是指财务报表中非故意造成的错误、采用会计原则的错误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时对存在事实的忽略或误解等。 三、财经法纪责任审计对策 (一)企业领导干部财经法纪责任审计 尽管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审计时一般审计程度的延伸,审计人员一旦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就应该确定其对被审财务报表及经营管理绩效的潜在影响,评价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风险,并依据这种评价审计程序,以保证揭露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违法乱纪行为。审计人员必须在拟定审计、实施审计程序及对其结果进行评价时履行应有的职业关注,应履行适当的职业怀疑态度以保证重大舞弊和差错被发现。 审计人员通过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状况、实证性试验的结果、经营者的诚实性的注意和考查,制定审计计划,决定审计范围,研究产生重要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从防止和揭发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有可能发生的重要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观点出发,一般应采用以下的研究方法:研究有可能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种类;评定防止或揭发这些违反事项的有效的会计控制手续;评定会计手续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循。 内部会计控制如果有效,则发生违反财经法纪事件的概率就小,但并不是说完全没有发生违反财经纪律事件的可能性。因为要有效地达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有赖于职员的能力和诚实可靠。从这些方面来看,内部会计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所以,审计人员不管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多么的有效,都不可寄予完全的信任。 应该进行实证性试验,以查明存在重要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可能性。在确认有下列情况时:会计记录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对实证委托书的复函与预想的情况出入很大的时候;对交易没有正式的文件作证时;根据交易者的承认,存在没有进行记录的交易事项时;在期末或期末前后发生异常的交易时,就没有必要对是否存在重要的违反财经纪律提出疑问。 当然,即使存在这样一些情况,也不能就认为它同重要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存在直接联系。经营者有时候会指示部下,使之将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记录并反映到财务报表上,或者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隐藏起来。所以,审计人员在研究与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运行有关的经营者的诚实性的同时,对是否存在经营者指示部下对财务报表进行错误反映的情形,也给予充分的注意。为此,审计人员有必要其审查下列的情况: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存在可能改善的弱点,却不加以改正。财务负责人的调动是否比较频繁。会计和财务部门配备的职员人数不足,处于不断的危机状态,以致失控。但是,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弄不清楚的事实,那么审计人员就认为:经营者诚实地执行了他的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的审计 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应当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政收支情况结合起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 具体测试时应注意: 1.要调查了解被审计人任期缴纳所得税情况,以及相应的凭证单据。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目的地核查某一笔分配,比如奖金、收入情况。 2.要关注被审计人和国外的特殊关系,核查企业和一些国外公司、国外人员来往费用情况,从中可以发现被审计人亲属、子女、下级出国留学情况,掌握被审计人侵占国有资产情况。 3.要重点调查了解被审计人任期近三年来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以企业名义向外投资、入股情况。主要是投入金额、收益状况和资金来往的渠道,以及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情况。特别要关注长期投资问题,国有企业发生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都是在这里,比如,把资金作为长期投资出去,最后转到自己名下。 4.要重点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利用企业资金大量购买住房,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 5.是调查了解产品销售方式、销售渠道。企业往往把好的产品转移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朋友开办的公司销售,实行利润转移,侵吞国有资产。 6.是调查了解利用股份公司改制发放股票,将原始股低价转卖情况。八是审计任期招待费支出是否节俭、节约、透明、公开。 7.是审计任期被审计人的工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贿受贿、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骗取经营成果或荣誉的问题。 (三)财经法纪审计的具体方法 1(查阅帐册、凭证和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案情需要划定查阅查阅范围,在一些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帐册、文件、凭证很多,进行财经法纪责任审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一一审查,为了讲究审计效率,一般根据案情和调查取证需要,划定必查部分,仍不能取得足够证据,或者发现了新的线索,则可适当扩大调查范围。 2(询问证明人或关系人以获取证据 查询前,审计人员应先查明证明人与责任人或案件本身的关系,并且就案情需要弄清楚主要问题所在拟就查询提纲,一般有目的地详细询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查询,如:召开座谈会、通知,个别询问等方式,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询问证人都应做好笔录,并有证人签名盖章,经多方查明核实后,才能作为 定案依据。 3(现场考察 不仅资产中的有关现金需实地审查,一些严重损失浪费的现场,以及由于挪用资金而影响指定用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场,侵占国家资产的现场等等,都可以摄取照片,有的还要进行现场盘点,获取必要的数据。 4(询问责任人员 询问责任人员时,一面听取陈述,一面核对已经掌握的某些主要情节。如果发现陈述不够清楚,或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等情况,应进行教育。同时,就与案件有关而必须弄清的问题,追加提问。 5(例外问题的处理 如果以查明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但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会给财务报表已显著的影响,而且各种原因限制了扩大审计范围的可能性,以致不了能按能够查明重要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存在及其影响的程度,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必须发表附有声明的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最好能与法律顾问进行协商,或报上级相关部门。 近年来,大量触目惊心的可以说明,某些单位领导人,为实现局部或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违法违纪,屡禁不绝。2011年审计署共审计50个中央部门,发现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对于每年审计出的一些部门存在的种种问题,这更证明了即有些权力部门往往竭尽所能地利用职权追求本部门或自己的利益,为了私人利益,一些权力部门可谓胆大妄为,违规转移、套取、征收的金额往往数以千万元计、亿元计。为了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一些权力部门领导人连国家的财经法规纪律都敢违背,不怕审计审查发现,那么,在更多的方面,它们就可能会更加失去约束,肆意妄为。这些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国家公信力,各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审查监督工作。一方面,在采取整改措施、健全财经法纪的同时,更应该采取措施设法遏制部门利益冲动,规范约束部门权力运行。另一方面,在对各单位实施经济监督、就其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进行审计的同时,也要对他们在制定和执行其他法规政策方面的状况进行“审计”,以防止一些遭遇部门利益扭 曲的法规政策得以继续实施,给国家和公共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经济社会的 发展埋下更加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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