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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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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教学]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教学]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 长春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政府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教学]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章程[教学]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 长春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长春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长春市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性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群众组织,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长春市委员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指导,是市委、市政府联系长春地区广大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团结、联合社会各界,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为振兴长春多做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 1、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促进我市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和壮大。 2、当好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代言人,了解和反映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的研究、传播和推广,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协调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者) 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提供咨询、、政策、信息、法律、技术、资金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企业经营者)。 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和国内外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科技进步。 5、贯彻市委、市政府意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同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6、代表长春市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参与有关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活动,参加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 7、指导和帮助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协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 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制订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1、市属各县(市)、区企业家协会及各委、办公厅、局组建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 2、 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 3、 其他有关的法人单位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2、有经营成效的企业(企业集团)的领导; 3、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4、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领导人。 三、名誉会员: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对本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可由协 会领导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为名誉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维护协会声誉,关心协会建设;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违法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 议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3、讨论和修改章程; 4、协商推选理事会理事。 第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组织协会会员大会;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推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4、根据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 5、审议会费收支情况; 6、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7、确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要点; 3、提出增补理事的建议名单; 4、批准吸收会员; 5、受政府委托,提供有关企业的考核情况和建议表彰名单。决定本协会设立的奖项和表彰对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会 徽 第十三条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CHANG CHU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CEC)、长春市企业家协会(CHANG CHU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EDA)的会徽为 第十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个人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1、财政拨款;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协会主办的活动收入; 4、有偿服务收入和企事业收入; 5、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中。同时要本着以会养会的精神,以其他正当方式筹款,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具体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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