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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还是人身损害赔付

2018-09-16 3页 doc 13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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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还是人身损害赔付工伤赔付还是人身损害赔付 ——任某工伤赔付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任某在工作过程中,由第三人在工作场内驾车将其撞伤,后经伤残鉴定为八级,用人单位、司机与任某达成一个三方协议,只给付了任某6500元,后用人单位拒绝赔付任某的工伤赔付请求。 案情简介: 任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仁加村后坝组192号。 2007年3月开始,任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石材经营部开始做石材加工和销售工作,并担任其技术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计件,每天干十多个小时,没有休息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好合同,经营部也一直未为...
工伤赔付还是人身损害赔付
工伤赔付还是人身损害赔付 ——任某工伤赔付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任某在工作过程中,由第三人在工作场内驾车将其撞伤,后经伤残鉴定为八级,用人单位、司机与任某达成一个三方协议,只给付了任某6500元,后用人单位拒绝赔付任某的工伤赔付请求。 案情简介: 任某,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仁加村后坝组192号。 2007年3月开始,任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石材经营部开始做石材加工和销售工作,并担任其技术管理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计件,每天干十多个小时,没有休息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好,经营部也一直未为任某购买社会保险。2010年3月14日下午2点半左右,任某在经营部的工作地加工石材,随后任某用斗车将切割下来的边角余料拉去废料堆堆放时,不慎被送货汽车的将其左手撞伤,后被送入成都市金牛区金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治疗期间货车司机及经营部共支付了医疗费用2000元,任某自己垫付了766元左右。后任某、司机、经营部三方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6500元,后果自负”。2010年5月10日,任某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6月9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定任某受伤为工伤。2010年6月10日,任某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0年6月18日经专家鉴定,任某的伤残级别评定为捌级,后任某多次要求经营部进行赔付,经营部都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办案律师:程积焱 1 办案经过: 鉴于工伤案件程序多,力争调解处理本案思路确定后,三次组织调解,详细向公司阐明了赔偿的依据。在处理过程中公司方谈到属交通肇事,应先由肇事方赔偿,而且对鉴定结论不服,后仲裁委也认为要先行起诉肇事方,这样会拖很长时间,对我方极为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做了大量的沟通工作,竭力希望最快解决双方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 该案在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又有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第一,工伤损害和人身损害法律关系的竞合;第二,工伤赔付和人身损害赔付何者优先适用问题;第三,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份赔偿;第四,任某、经营部以及第三方达成达成的三方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当事人任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石材经营部的工作场地内因为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在倒转货车的时候将其左手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故任某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所以任某属于工伤应无异议。同时,在本案中的第三人司机对任某的人身权益进行了不法侵害,其驾车将任某撞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其应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存在工伤损害和人身损害法律关系的竞合。由于这种竞合关系的存在而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工伤赔付和人身损害赔 2 付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是否允许获得双份赔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十条规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可见根据政府政令应优先适用人身损害赔付,不足部分由工伤赔付补足,也不允许获得双份赔付,其合理性值得商榷。至于任某、经营部以及第三方达成达成的三方协议的效力,任何协议的签订必需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并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配权利义务,本协议严重的损害了任某的相关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不应当将其作为解决本案件的依据。 办案效果: 仲裁庭在裁决的过程中一直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应该先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后,才能够进行仲裁处理,鉴于仲裁庭意见认为要中止审理及三方曾经签订的协议,况且当时没有报警,无法找到肇事方,办案律师为了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及防范风险,采取了以和解为主的策略,与仲裁委和用人单位进行了有效沟通,同时给受害人任某做了大量法律分析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这家单位现面临拆迁,老板是福建人,时间长了都不利于问题解决,执行都是件难事。 3 最终促使单位受害人以65000元达成和解,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相比, 既降低了办案成本,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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