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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01-10 3页 doc 14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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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山村××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食品工业××号。 法定代表人:钟××。 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公司,为与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建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09年3月18日被告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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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山村××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食品工业××号。 法定代表人:钟××。 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公司,为与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立××,买卖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建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09年3月18日被告昌立××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被告昌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100元~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裁定~被告昌立××于2009年3月18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撤回申请处理。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公司起诉称~2007年3月21日及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二份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药用PVC硬片8000公斤~每公斤12.30元~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1000公斤~每公斤 1 12.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3月23日及5月13日发给被告药用PVC硬片8028公斤~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1008公斤。原告于2007年3月27日及7月10日开具二份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合计结欠货款111445.2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1445.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昌立××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销售合同,均系复印件,2份~原、被告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药用PVC硬片及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的事实。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系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药用PVC硬片及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共9036公斤~合计货款111445.20元的事实。 三、托运单2份~证明原告发货给被告药用PVC硬片及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共9036公斤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又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3月21日及同年5月12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二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药用PVC硬片及药用PVC硬片,C006淡黄片,~验收异议为货到1星期~货到后45天内付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7年3月23日及同年5月13日向被告提供药用PVC硬片及药用PVC硬片 2 ,C006淡黄片,共9036公斤~并于2007年3月27日及同年7月10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合计货款111445.20元。但被告收货后对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遂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111445.20元未付~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1445.20元。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4元~由被告山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3 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建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伟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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