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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国税局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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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国税局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湖北武汉市国税局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信息来源: 楚天都市报    点击次数:301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综合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
湖北武汉市国税局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湖北武汉市国税局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信息来源: 楚天都市报    点击次数:301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综合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2.此次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哪些?具体试点日期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试点日期分别为:(1)北京市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9月1日;(2)江苏省、安徽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3)福建省、广东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4)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可以。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应税服务范围及税率、征收率   8.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应税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9.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0.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2.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3.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4.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5.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6.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7.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武汉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18.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包括以下8类: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交通运输业服务;   (3)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4)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5)广告代理;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   19.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24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税收减免   22.减免税分为哪些类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3.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4.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25.营改增过渡政策涉及武汉市的共有多少项?   答:涉及武汉市的共有16项过渡政策,其中免税12项、减税1项、退税3项,分别是:   免税项目: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随军家属就业。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减税项目   失业人员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纳税申报   26.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列资料三和清单是特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其他纳税人不需报送。具体的报送范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2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的纳税申报表有调整吗?   答:有调整,为满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下列调整:(1)保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申报项目和填报方法,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填报区域不作调整。(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中增设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并列的“应税服务”填报区域,其申报项目与“应税货物及劳务”大体保持一致。(3)增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指根据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发票管理   2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30.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31.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2.什么情形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3.代开货运专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开所需资料:   ⑴《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⑶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⑷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⑸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3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IC卡或报税盘或税控(金税)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35.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7.货运专票的认证期限是多少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货运专用发票,必须自该货运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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