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福建海事局简介及机构设置
福建海事局为正局级建制,隶属交通运输部,下辖一个副局级建制厦门海事局、五个正处级建制分支海事局(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漳州海事局)、一个正处级建制通信中心和一个正处级建制服务中心。
福建海事局内设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审核办公室、船员管理处、法规规范处、办公室、计划基建处、人事教育处、财务会计处、审计处、信息办、党委工作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工会15个处室。
福建海事局履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设置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福建海事局管辖区域为:北界线:自福鼎沙埕港北点(27°10′06″N/120°25′06″E) ,沿118°方位线向东南延至27°00′00″N纬度线,再沿27°00′00″N 纬度线向正东延伸。南界线:自福建、广东省分界线沿117°14′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3°30′00″N纬度线,再沿23°3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海岸线长3324公里。
福建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照授权,负责制订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的监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航、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承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福建海事局对外服务承诺
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办公、高效便民、热情服务、政务公开。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有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如下: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
(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
(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二)《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
其他事项
本机构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24小时)0591-83838301
传真号码:059183838302
地址和邮编: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 350004
电子邮箱: bangongshi@fjmsa.gov.cn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海事机构、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也可向本机构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059183838876 faguichu@fjmsa.gov.cn
监察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059183838325 jijianchu@fjmsa.gov.cn
水上搜救电话:12395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项目内容
第一部分 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福建、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
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福建、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
,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
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实施机关: 福建、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福建、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复印件(必要时);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
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复印件(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申请许可: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拖轮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福建海事局通航管理处(政务中心、值班室)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对敏感区域(台湾海峡等),入境的飞机如为民用或专业救助飞机亦需军方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书》;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出具《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 福建、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
和成果及复印件;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复印件;
3、设计资料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海事签证
1、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被授权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海事签证决定书》。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每份l00元,副本每份25元
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1、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被授权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
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
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
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
提交材料: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0、《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海事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1、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被授权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
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
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
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签署同意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
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
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
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
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8、《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9、《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0、《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办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8、《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9、《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0、《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1、《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12、《中华人民污染海洋共和国防治船舶环境管理条例》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1、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固定水域的,跨海事处辖区的由分支海事局负责;定航线的,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由始发港及终点港分支海事局负责。)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海事处(办事处)(固定水域的,海事处辖区的由海事处负责;定航线的,同一分支海事局辖区的由始发港及终点港海事处负责)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7、《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8、《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 福建海事局
受理部门:福建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被委托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7、《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直航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港审批
1、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 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海事局下属被授权海事处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窗口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
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海峡两岸海运协议》中列明的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
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
提交材料: (一)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港申请审批
1、《直航船舶进出港申请书》(一式五份);
2、代理公司批准书(一次性审核);
3、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4、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二)海峡两岸直航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