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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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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可编辑)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可编辑) 一、引言 大自然在人类的日常行为中,不断遭到破坏,而最近几年天气的恶化,预示着环境遭到人类恶劣的破坏,在我国环保法实施的情况下,环境的质量还如此低下,这不得不让人去反思,人们有没有遵守环保法,环保法是不是得到了合理的实施,环保法实施的方式存在着问题。本文将对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 二、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 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我国多个城市出现严重的雾霭天气,出门得带口罩,否则会引发呼吸道有关的疾病。水污染也很严重,百分之二十三点三的河段因为被严重污染不能用...
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可编辑)
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可编辑) 一、引言 大自然在人类的日常行为中,不断遭到破坏,而最近几年天气的恶化,预示着环境遭到人类恶劣的破坏,在我国环保法实施的情况下,环境的质量还如此低下,这不得不让人去反思,人们有没有遵守环保法,环保法是不是得到了合理的实施,环保法实施的方式存在着问题。本文将对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 二、我国环境目前的状况和环保法实施方式探究 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我国多个城市出现严重的雾霭天气,出门得带口罩,否则会引发呼吸道有关的疾病。水污染也很严重,百分之二十三点三的河段因为被严重污染不能用于灌溉,百分之四十五的河段鱼虾绝迹了,百分之八十五的流域不符合人类饮用水标准。土壤状况不断恶化,能用于种植的田地非常少,部分耕地面临着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的状态。植被覆盖率低,我国大部分草地分布在西部,由于不合理的利用,草原生态系统被严重的破坏退化面积不断扩大,逐渐退化成沙漠,沙尘暴频繁发生。因为工业的发展,技术的落后,排放的废弃含硫过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导致酸雨的形成。树林遭受破坏,致使土壤松弛,泥土流失。立法者基于大自然的状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12月26日公布了该部法律,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主体通过结合行政、刑事以及民事的方式,约束公民破坏环境的行为,由上一级政府及部门实行监督权。环保法的法律实施方式主要有环境执法、守法、适用和监督。 三、目前实行的环保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但是成效不是很大,大自然还是被破坏得很严重,危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说明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部分环境问题无法可依 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没有法律来规范破坏环境的某一个行为的问题。虽然至今颁布了多门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但是仍缺少某些方面的环境保护防治法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壤污染防治法、化学品污染管理的办法、生物安全方面的管 [1]理办法、遗传资源和核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二)环境#管理#不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环境管理制度越来越多,制度之间难以衔接好,相互交叉掣肘。 1、因为是以地域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所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存 在着差异 中央政府制定了一大批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用以规范破环环境的行为,可见,中央政府已经把环境保护上升到了一个基本国策的战略。地区的环境理应可以得到改善,但事实并不是如此。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比较复杂,因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防治,有可能得到利益的并不是本地区,而是邻近 [2]的其他地区。这就从而导致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这一区域。[3]一些地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花费较少,但是经济收益缺颇丰,则会致使某些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很多经济收益甚少的地方向其看齐,环境不能得到保护,致使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2、环境管理机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对污染的防治,更重要的是保护好现有的大自然,但很多地区都没有自然保护监督机构,在自然保护的工作中,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两者都不能少,少了其中一个,都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某些农业资源大省、市肩 [4]负着环境保护的重担,但仍没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机构,保护力量比较薄弱。在一些保护环境任务繁重的县、农村里,编制人员不足,任务不能及时的完成,甚至有些地方会出现无人管理的状况。 3、因为以行政区域划分,部分环境问题难以解决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有可能不受行政区域的划分的限制而侵害到邻近的行政区域,如酸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流 [2]域水污染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两地区的利益发生冲突,则一方有可能会因为本区域的利益问题,侵害另一地区的利益或者推卸责任,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三)环境保护法律配套滞后 [5]环境保护法律发布后,配套文件出台比较慢,影响了法律的操作性。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总共有26部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被制定出来,授权性规范共计一百四十多条,但是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却不足百条,有关法律条款大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具体的操作性,为实施适用带来 [6]了不便。 (四)没有法律约束监督部门 环境保护法的监督部门是政府,但是作为监督部门的政府缺没有一部法律可以约束他的行为,地方政府是当地环境好坏的责任主体,但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他需要履行的责任并且保证其履行责任,更加没有规定不履行职责应当负何 [7]种责任。政府不仅仅肩负着环境保护,也肩负着当地的GDP增长。一旦和经济挂钩后,其他东西都成了浮云,大部分政府都会将经济利益置于首要地位,很多经济建设因为环境保护是不能实施的,这样就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则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有可能就处于一个对立的位置,有可能会作出破坏环境而发展经济的暴力手段。 (五)民事赔偿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法律缺失 农民的农田、渔业受到污染之后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填补自己的利益损失,但加害人有可能百般推诿,致使被害人 [8]无法获得赔款。而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后社会损害都不得不由政府承担,被害人从政府方面获得的赔偿又是非常有限的。政府是通过行政方式,如征收排污费,获得的费用,并不能给予受害者完全的损失赔偿。 (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 对很多环境污染及自然破坏的行为都是以交罚款的方式处理。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这会让违法的人,潜意识里认为,我只要有钱递交,我想排多少超标的污水废气都无所谓,只需要有钱即可。这从另一方面来说,还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呈现一种放纵的状态。还有偏远地方,有可能因为无人管理,违法人就会通过肆无忌惮的破坏环境,来获得经济效益。 (七)目前实行的环保法实施方式存在的问题 环保法实施方式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环保法的实施以及环保法产生的作用效果。 1、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方式结合了行政、刑事以及民事的方式,大概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关闭,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或者人身伤亡 [1]的严重后果的,则会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赔偿民事损失。但是部分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的时候,无视法律,不严格执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因此,环境保护执法困难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1)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的法规存在着很多的空白,部分环境污染没有制定相对应的法律,在中国,这种情况造成了无法可依的情况。其次,程序法上也是空白。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大多为实体性法律,大多程序性法律分散于实体法中,单独的程序性法律很少。规定得较为明确的有行政复议程序,但是绝大部分还缺乏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例如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调处等,这样环境执法的有效实施肯定会受到影响,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得到维护。 (2)环保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及抽象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很少有具体规定,这就造成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的时候缺乏操作性。例如很多法规都提到了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怎样才是严重后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执法就没有一个标尺,难以执行。 (3)受害人诉讼难 由于执法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导致出现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1]执法成本高,取证难,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作为一个商人,经济利益肯定放于首位,肯定是不会做亏本生意,明知有法律规定不能这样做,但仍要做,说明了法律的处罚的力度过弱,商人还是可以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如果商人遵守了法律,就相当于他们的获益减少了,将利益弃之。受害人大多是农民,是个弱势群体,要他们举证是非常困难的,虽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经过修改,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由排污者举出自己并没有违法的证据,但受害人仍要为受害的事实举证。 2、守法 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来,其目的在于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律被制定出来,在生活中却不能得到遵守,那就失去了立法的目的,法的权威和 [3]尊严也将会受到侵犯。 (1)没有一部法律具体规定约束政府及环保部门 政府、环保部门在一定公权力的范围内规制社会,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行,但这公权力的范围之大,又没有一个界限,在公权力面前环保法律法规只能是一纸 [9]空文,他们可以我行我素,即使环境遭到严重的侵害。一个地区的发展与经济 发展挂钩,政府则可能会为了发展经济知法犯法,已破坏环境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部分官员为了“政绩突出”,百般推诿,最终把污染这个烂摊子扔给了弱势的农民群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作为表率,尚不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如何能让广大的群众遵守法律。 (2)公民、企业和单位保护环境法律意识单薄 保护自然环境,客观的事实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而公民的主观意志才是决定一个人的行为。企业和单位为了,自己的“钱”途会排放大量的废弃物,并且不会花很多的金钱在处理废弃物这方面。公民的生活垃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国现在教育水平仍旧很低,特别是农民,很大一部分仅仅是接受了小学教育或者没有接受过教育,保护环境的意识很低。经过改革,自2006年开始免收农业税,农民减少了税收的负担,并且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农民的家庭收入增加了,物质生活提高了,这本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但现在出现了很多在农田上建造房子,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破坏了环境。农民在农村里随意惯了,垃圾都是随处扔,但绝大部分都是大自然的东西,环境受破坏还不算特别明显及严重。但这一行为到了节日的时候就特别显示出问题了,每到节日的时候,就很多农民上到了城镇上来玩耍,大街上有很多人派发传单,而地面上全是人们扔的传单废纸,一阵风吹来,漫天都是传单。有些公民将垃圾扔到江边河边,垃圾中的化学物品致使河水污染,鱼类大量死亡,河边臭气熏天。因为人们的素质低下,很多人文遗迹都在人们的行为下遭到了损坏,不仅仅是国内的,国外的人文遗迹也通常被中国游客留下“某某到此一游”的痕迹。 3、适用 法律的适用分为对地域的适用,对时间的适用。 (1)环境保护法在地域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环境保护法适用 [10][11]的范围。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显示出以地域划分来管理承担责任的。但是环境污染具有外溢性、外扩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有可能会蔓延到邻近的地区,而一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规章,当污染事件发生时,该以哪个地区的法规为准,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2)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12]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这一规定说明了,环境保护法仅仅保护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期限为3年,超过这个时间,则不再保护,保护时间过短。有些环境侵害是通过一个漫长的侵害积累最终造成危害的,具有持续性与滞后性,受害者有可能因为诉讼时效不能获得后面受到侵害的民事赔偿。 4、监督 环境保护的监督主体有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汉骨干理部门,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13]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监督困难 每个地域的情况都不一样,国务院很难顾及到每个地方,并且,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监督部门都是县级以上的,那很多县级以下的地方可以规避法律,俗话说得好“天高皇帝远”,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顾及得到的。环境保护涉及到很多种类的保护,但是监督部门却很少,工作人员也少,部分地方没有监督部门,这就导致工作繁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工作滞后,工作效率不高。监督部门的人员教育素质不高,环保监督部门涉及化学、农业、林业等方面,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对此要求比较高,但现在的很缺乏这类的人员,很多任务就无法完成。 (2)广大群众没有起到督监监督部门的作用 群众是一个旁大的群体,分布广,消息灵通,对监督部门来说,是最好的监督人。但是这个群体却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行使的是公权力,权力大于一切,有些人利用公权力横行霸道,导致群众不敢去提意见,或者是提了意见,最后却像石沉大海一样,没有任何消息。群众环保意识低下,没有意识自主保护自己周遭的环境。 四、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环境保护法是一门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需要各种部门有机的配合,才能解 决问题,单靠环保部门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广泛联合各方力量,统一阵线。但这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多元化的结构就缺乏协调性,影响了法律效用的发挥。需要明确现关部门的分工以及环保职责,将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换进个检测规范、环境保护信息发布有机统一起来,加强协调性,加强综合执法。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一视同仁,既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 [7]之外,不能利欲熏心,要坚持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权力,降低执法行为的错误现象,合理的适用自由裁量权。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懂法律,在执法过程中要有耐心,向公民解释,使公民能从心里真实自愿相信,减少行政纠纷和行政行为的反复,提高效率性恶化效益性。当进行环保查处时,并不是道路干净就是环保了,人是很做作的,领导来检查时是一个样,走时又是另一个样,所以必须要通过跟群众交流知道实情。 (三)加大环境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对处罚力度过弱一直是个问题,人都是有一种“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坏习惯,不严惩是很难以让加害者更改过来的,对于屡次违法,故意排放,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加重处罚。限期治理期间应当限产、限排,禁止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经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提请有关政府做出关停决定,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监管失职的责任。俗话说“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但有多少人能不要“脸”,人还是要脸的动物,所以我们可以建立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曝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治理”的错误思想,提高 [14]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 (四)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与加强环境执法的程度 对于环境的保护,虽说防治结合,但是预防是更重要的,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就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没有破坏就不需要治理。因为要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乡镇村,激发光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打下良好的环境执法的群众基础。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查出环境违法行为,让群众对部门的信任度得以提高,并且及时发布有关环境状况的公报,保证执法的公开化与民主化,创造良好的环境执法条 [14]件。应设立对举报环境污染的公民奖励的制度,对于举报环境法违法者的公民, [1]予于适当的金钱作为鼓励。在环保方面,我国应当向日本学习,日本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但是他们利用自己的智力把一些可以中心利用的垃圾作为生产资源,生产出有用的产品。并且公民日常生活会将垃圾分类,反观中国,垃圾都没有分类,造成垃圾污染,所以垃圾分类及分别处理是我们目前要做的一项任务。 (五)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道德素养、业务素质以及执法操作能力等,并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避免“南郭先生”的存在。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执法人员本身也要自觉学习,配合各方面的监督,实行执法透明化,多与群众交流,了解群众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案件,稳定社会秩序,树立两号的环境执法形象。加大对环境执法人员、设备以及技术的投入,改善执法环境增加执法资源,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应变能力,保证其的准确性时效性以及科学性,《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的政府首长,把环境保护作为每年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内容,在修改法律时,应当多研究外国 [11]的法律,吸收与借鉴他们的立法成果。 (六)对企业实行经济刺激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什么都比不上经济的收益,立法者可以通过这一弱点有效的将环境保护和经济有效的结合起来,利用环保刺激经济,可以通过降低税收、政府补贴等手段来到达。我国大多是中小企业技术都比较低下、缺乏资金,很难做到法律规定的环保标准,因此政府可以为他们提供环保以及自助补贴设施 (七)对国外的环境保护法借鉴 在经历了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环境运动后,西方国家开始思考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带来的问题,在加以完善后,拥有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 [15]的法律体系。 1、立法目的 有立法目的才有立法的意义,首先环境法的形成,立法者的价值观都由立法目的来体现,其次他检验和评价环境立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环保质量高低的标准 之一,以美国为海洋法系代表,美国的环境法是由判例形成的习惯法和基本原则中演变而来的成文法,他虽然是成文法,却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典中的做 [15]法。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判例演变而来的所以很难直接完整地得出立法目的,不过联邦环境立法在设定基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第一篇第一节第一条中明确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美国环境立法目的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已经摆脱了早期立法中呈现出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特征。二是明确了代际间对于环境的对于环境的平等权利,肯定了后代人对环境的合理需求。三是从过往只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转变到对环境问题的全面关注。我国经济告诉发展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在一定的程度上牺牲了公民的生存环境和健康。但是在2013年6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发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第4条已经被修改为:国家爱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经济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使人与自然和谐的竞技、技术政策和 [16]措施,使竞技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一修改,体现了国家将环境保护放在优先的地位。 2、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也叫风险预防原则。谨慎原则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有明确的定义: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定依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谨慎原则和预防原则 [15]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第一,两个原则的理论都是对损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一种不确定性是对于后果发生概率、发生时间和不利损害程度等要素存在不确定性,另一种是对某种行为与某种不利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合理可靠的判断能力,不知道是不是会发生损害结果。谨慎原则是比风险预防原则对不确定性更进一步的扩大解读。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加入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承担五项基本原则。但这其中并没有谨慎原则,鉴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应当将谨慎原则加入进去,因为他能将科学技术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环境问题,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控范围内,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后果。 3、具体制度 美国不同于中国,他是一个强调“最小化政府”的国家。受文化进程的影响, 美国环境法具体制度为私主体留下了大量的空间,例如告发人诉讼制度。美国的告发人诉讼制度是胜诉后,告发者可以获得一部分的罚金,在高额的奖励面前容易出现欺诈行为,但在186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防止欺诈请求法》并于1943年为了防止“寄生诉讼”进行了修改,主要是降低了将金的比例以及对告发人举证责任的明确,并且对政府对己方掌握的欺诈行为的起诉的保留,这样起诉主动权再次回到了政府手中。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在我国新修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公益诉讼往往是基于公众个人道德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补充了普通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但我国却没有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告发者的积极性。 七、结语 环境保护法并不会像民法和刑法这般广为人知,但却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自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虽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方式还不是很完善,但是体制也在一步一步的在完善中。环境保护不是某一个团体,就能够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而是要靠监督机关,企业,单位以及公民的共同努力,给予政府、环保部门、企业和社会种种合理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四者之间的互动互制关系,推动环保工作顺利开展,才能营造出一个美好的环境。 [1] 洪保麟(新形势下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讨论[E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0-10-17( [2] 武敏(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EB](233网校论文中心(2010-03-05( [3] 陈维松(中国企业保护环境责任分析研究[EB](中国网-新闻中心(2009-09-18( [4] 李长健,卞晓伟(我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体系亟解待建立[N](环境经济,2009,05(65 [5] 陈战军,陈勇(我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湖南日报(2010,8(23)( [6] 孙佑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EB](法律博 06-21( 客(2009-[7] 刘毅(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中北大学成人教育学(2010( [8] 田琳(环境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EB](法律教育网(2004-07-07( [9] 肖平(地方政府视环保法律法规如一纸空文的霸气[EB](中国经济网(2010-08-1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 [11] 卞化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排污权出事分配和区域环境管理角度来辨析[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 [14] 王静成(关于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EB](江苏人大网(2014-03-12( [15] 曹明德,黄琰童(国外环保法立法经验借鉴[J](环境保护(2013(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 [参考文献] [1] 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M].(第1版).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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