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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B超未查出上臂缺失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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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B超未查出上臂缺失医院承担责任【2017年整理】B超未查出上臂缺失医院承担责任 七次B超未查出胎儿无左臂 2008年07月11日02:4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张女士称其产前曾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过7次B超检查,都告诉她胎儿正常,但孩子出生后却发现先天没有左臂。张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的漏诊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生育权,将医院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出现漏诊,赔偿张女士夫妇14万余元。 原告索赔130余万元 张女士称,其自2005年11月起,在北大医院做孕期保健检查及产前检查,到生产前一天共做过7次B超,诊断...
【2017年整理】B超未查出上臂缺失医院承担责任
【2017年整理】B超未查出上臂缺失医院承担责任 七次B超未查出胎儿无左臂 2008年07月11日02:47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张女士称其产前曾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做过7次B超检查,都告诉她胎儿正常,但孩子出生后却发现先天没有左臂。张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的漏诊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生育权,将医院诉至法院。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出现漏诊,赔偿张女士夫妇14万余元。 原告索赔130余万元 张女士称,其自2005年11月起,在北大医院做孕期保健检查及产前检查,到生产前一天共做过7次B超,诊断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06年7月7日,张女士在北大医院剖宫产下一名先天缺失左臂的男婴。张女士说,孩子的实际状况和诊断结果差距过大,给家人带来极大伤害。 张女士和丈夫表示,孩子从两岁起就要安装义肢,18岁时还得安装功能手臂。一家人不但要承担昂贵费用,还要承受儿子致残的压力。张女士认为,一切都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故起诉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等130余万元。 司法鉴定称医院存过错 北大医院解释,张女士做的是围产保健而不是产前诊断,其检查项目中没有要求对上肢长骨进行检查。因此院方并没有过错。 庭审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女士有过4次流产病史,此次妊娠早期也出现先兆流产征象,应当考虑张女士属于高危妊娠。根据相关诊疗规范,医院给张女士做B超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四肢长骨,但北大医院没有对胎儿上肢检查的描述,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北大医院的漏检违反了诊疗过程的相应规范,致使张女士夫妇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应有的保证。但法院判决中也援引了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作出的“期望检测出所有的畸形是不现实的”观点,最终判定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夫妇14万余元。 宣判后,北大医院对结果表示不满,其代理人称,B超检查不是任何问题都能百分之百检验出来,孕妇想通过检查确保孩子正常是不可能的。而张女士则表示,法院对残疾护具费的判决与他们的预期差距较大,还要研究是否上诉。 B超未查出残疾胎儿谁买单 2006-12-1 11:57 来源:法律教育网 文/汪文汉 裘苗根 怀孕七月有余,在一次B超检测中,因为医院没能及时查出胎儿左臂缺失,导致产下一个残疾男婴,由此牵出一场奇特的诉讼案—— 刚产下的男婴左臂缺失 2000年11月,韩立武在一家造纸厂打工,因一次意外事故,左手的三个指头被齐刷刷地切去,从此落下残疾。 2002年,韩立武与同为荆州区纪南镇九店村人的陈兰君结为夫妇,次年3月27日,他们的爱情结晶呱呱坠地,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产下了一个没有左臂的残疾婴儿。韩立武联想到自己的残疾程度比孩子要轻,在外面找工作时都要处处碰壁,更何况将来自己的孩子是一个缺一只胳膊的残疾人。现实的无情让韩立武没有勇气面对,甚至产生抛弃婴儿的念头。 然而一想到孩子是无辜的,夫妇俩还是决定接受这一切,全身心投入抚育孩子长大成人,并为孩子取了一个响亮的名字:韩志舟,寓意即使身处逆境,也要在风雨中勇往直前,扬帆前进。 孩子一天天的长大,学走路时由于重心不稳,东倒西歪的不知摔了多少跤,跌了多少个跟斗,脸上、身上到处是被蹭破皮留下的疤痕。 为了自小锻炼他的生活自理能力,韩、陈夫妇一直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可 1 对于一个残疾孩子来说,一件非常简单的事在他的手里就变得复杂起来。妈妈教他自己洗脸,小志舟努力地学着洗,可毛巾怎么也挤不干,抹在脸上全是水。 还有一回,韩立武看到孩子眼巴巴地看着邻居小伙伴们玩球,便要小志舟跟他们一起去玩,可小伙伴们都不愿跟他玩,还说:“他就一只手,球都拿不好,怎么玩,”小志舟看到别的小伙伴拥有两只手,拿东西、玩玩具时都能随心所欲,便哭着找爸爸妈妈要另外一只手,心疼儿子的夫妻俩对他的这个要求感到无奈和心痛。 孩子经历的辛酸,常常让这对夫妇泪如雨下,难以忍受的折磨日复一日。告医院索赔30多万 韩立武认为,造成今天令人痛苦的局面,都是因为那个不负责任的B超结果引起的。如果当时在做B超时,医院能及时、明确地告诉他这一事实,也可以让夫妻俩有一个生育的选择机会啊~他要找医院讨一个“说法”。 2004年11月16日,韩立武以儿子韩志舟、自己及妻子三人同时为原告,并聘请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为代理人,将荆州市某医院告上了法庭。 诉状称,2002年12月22日,陈兰君怀孕7个月时,到荆州市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当时,医生对陈兰君进行B超检查后,在产科B型超声波切面显像报告单上作出了“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正常,活动好”的错误诊断,导致他们未能及时终止妊娠。 韩立武要求医院赔偿他们生育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一审判赔5万元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5年4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荆州市某医院诉称,对陈兰君所做的B超检查,系一般常规检查,其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估算胎儿大小、胎儿数、胎儿活动等,不是对胎儿进行缺陷诊断。该报告单正确表述是:“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活动好”,这就说明,整体上,该项检查仅是反映胎儿当时的活动状况,其检查目的是对胎儿的活动进行检查,而不是对胎儿是否健全进行的缺陷检查。 荆州市某医院认为,B超检查具有其特殊性和局限性,胎儿在母体内是变幻不定的任意体位,其姿势决定超声检查所得到的图像。随着孕龄的增长,胎儿在母体内呈蜷曲状,肢体呈屈曲线交叉状,B超对胎儿骨骼的辨认难以确诊,况且陈兰君仅仅做了一次常规B超检查,一次常规B超检查对胎儿发生畸形更是无法确诊。院方认为,如果说,韩立武夫妇追究其产下畸婴的原因,除了先天性原因外,他们无视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未按规程检查,也是自身产下畸婴的一个直接原因。 韩立武夫妇诉称,正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陈兰君在怀孕7个月时到该医院进行B超检查,以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作为医疗单位,应恪守其基本的职业操守,对患者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根据医学常识,怀孕7个月时的胎儿,四肢骨骼已成形,B超诊断应能够准确地发现胎儿的四肢完整与否。而韩立武夫妇正是听信这一诊断报告,才误以为胎儿健康、正常,高兴地将残疾胎儿生了下来,可见,医院出具错误诊断报告的严重后果。 2005年12月16日,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被告荆州市某医院和原告韩立武、陈兰君夫妇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6年6月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韩立武、陈兰君夫妇由于家境贫困,便向荆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 2 出申请,要求进行法律援助。该援助中心遂指派原一审办案律师胡明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一审判决中对案由的定性存在错误,被上诉人韩立武夫妇已超过诉讼时效期。因为韩立武夫妇在本医疗纠纷案件中选择了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就应该将本案归类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是,一审判决将案由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然是不正确的,加上他们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为期一年的法定诉讼期限,不受法律保护。 韩立武夫妇辩称,原告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韩立武夫妇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其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对生育选择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不属特殊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他们自2003年3月27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2004年11月16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关于韩立武夫妇的起诉,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导致韩立武、陈兰君夫妇产下左臂缺失婴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先天性遗传因素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其次,根据有关医学超声诊断学知识,医生对胎儿畸形的诊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胎儿有众多的结构、多种类的畸形,要在一次短时间的检查中一一排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韩立武夫妇没有选择多次检测,不能不说是因素之一。但是,医院的B超诊断医生,在具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通过一次常规检测或者说有可能未对胎儿四肢进行详细检查的检测下,就发出具有“胎儿活动:四肢、脊柱:活动好”内容的B超诊断报告,影响了韩立武夫妇对胎儿的身体状况的判断,这也是因素之一。 综上所诉,由于医院B超报告单的误导等方面的因素存在,导致韩立武夫妇产下一左臂畸形婴儿,医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是一件十分难以把握的事情,在不能确定物质性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做法是正确的。考虑到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本案由多种原因引发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认为判定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是较为合适的。 2006年10月2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荆州区人民法院原民事判决;荆州市某医院赔偿韩立武、陈兰君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韩家其他诉讼请求。 5次B超未查出胎儿无臂 一审判医院担主责 2011年08月31日 11:48来源:华西都市报 昨日下午,射洪县法院对“无臂宝宝”状告打B超的射洪县某医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医院未尽到告知责任,应当对小江的医疗护理、假肢安装等费用承担主要责任,该医院赔偿共计728585.3元。生下无臂儿索赔237万元 2009年2月,李红梅怀上了孩子。李红梅先后5次到射洪某医院做B超检查。5次检查的结果,都显示“宫内活胎”,医生也没有告知夫妇俩胎儿有什么异常情况。2009年11月17日,出于对该医院的信任,李红梅夫妇还是选择到这家医院生产。18日凌晨零点多,李红梅顺利产下一子。当医生抱出一个男婴出来时,等候在产房外的丈夫蒋平的心情瞬间跌落至冰点:天啊,这个娃娃竟然没有双臂~ 2010年3月,蒋平夫妇和“无臂宝宝”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射洪县法院,索赔237万元。判决:医院赔偿72万元。今年2月16日和昨日下午,射洪县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 在两次庭审中,该医院都认为:医院的检查行为同胎儿上肢残缺没有因果关系,婴儿双上肢缺陷检查是全世界超声产前检查难点,查出概率非常低,因此医院没有过 3 错。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审判长表示愿意调解。但该医院只同意给付5000元。双方分歧过大,调解告吹。此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宣判:小江上肢残缺同医院检查没有因果关系;但该医院未尽到告知责任,应当对小江的医疗护理、假肢安装等费用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蒋平、李红梅、蒋天健负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医疗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共计728585.3元。 判决结束后,蒋平、李红梅夫妇表示,赔偿金过低,将考虑上诉。而射洪县某医院也表示:判决使医院承担责任过重,将提起上诉。 产检未查出胎儿无手臂 2008年01月16日 08:53 南方都市报 做了两次产前B超检查,深圳广生医院未发现打工妹许春香肚中胎儿前臂缺失,也未提醒她做进一步检查。孩子生下后,丈夫一家因此不满,对母子弃之不理。涉事医院昨日称,受仪器条件限制未查出孩子残疾。有关妇产科专家认为,仪器不一定能查出孩子残疾,但医生应叮嘱孕妇进一步检查。 许春香今年28岁,去年5月10日,她去宝安区福永街道办深圳广生医院做产前检查,B超检查结果显示胎儿正常,医生也未称胎儿有异常。去年8月31日胎儿近27周时,她再去该院产检,花了100多元做彩超,检查完后医生也未说明胎儿有异常。因相信检查结果,许就没担心过什么。 去年11月25日,她在福永医院生下一男婴,痛苦也同时降临了。孩子右前臂缺失,她吓呆了,家里人也接受不了,特别是丈夫胡要兵,在医院呆了2天后就回厂了,不再搭理他们母子,不但不给抚养费,还建议将孩子丢在超市外面等好心人领养。 昨日上午,记者在福永街道凤凰社区一处荔枝林内找到许春香母子,林内满是垃圾废品,搭满了简易窝棚,许春香暂住在父母搭的窝棚内,她和孩子平时的花销也靠父母。记者看到,孩子右手胳膊肘下什么也没有。许的母亲胡艳娥说,她们捡废品每天最多挣10元钱,女婿要离婚,根本不给一分钱。 “早知这样,还不如不生”,许春香说,这一切都是医院不负责任造成的,产检两次都没查出来,医生也没提醒再到大医院检查,酿成了悲剧,为了养大孩子,她要索赔。记者还看到,广生医院两次给许春香的B超检查单均未显示孩子有异样,唯一一处模糊显示为“颜面、四肢不易看到”。 对于此事,深圳广生医院妇产科叶主任说,许第一次检查是早孕检查,当时胎儿刚形成人样,任何仪器都不可能看到胎儿的四肢情况。第二次检查时,胎儿27周多,当时做了彩超,但是彩超是两维的,而且胎儿胎位不正,没法看到胎儿的四肢。 “我们看不清胎儿的四肢,所以说四肢不易看到”,叶主任说,受仪器条件限制未检出孩子残疾,而且,孕妇没有特殊情况,所以没建议去拥有三维彩超的大医院进一步检查,但这样的处理符合规定,医院没责任。对此,该医院负责人林先生说,希望许去做医疗鉴定,假如判定医院有责任,医院将无条件赔偿。 ?专家说法 医院不是完全没责任 对此事件,深圳市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妇产科主任称,仪器不一定能检查出孩子残疾,但医生应叮嘱孕妇进一步检查。该主任强调,不同时期医院要了解不同情况,许春香二次产检,医院应当着重检查胎儿是否兔唇、多指、残指、肢体残缺等,使用二维B超不一定能看到胎儿四肢是否正常,但这是医生一定要了解的,即便看不清,也要叮嘱孕妇隔两周再次检查,涉事医院不能说完全没有责任。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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