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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解雇赔偿

2017-10-16 6页 doc 19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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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解雇赔偿资料解雇赔偿 请教关于有偿解雇的流程~ 公司近期打算有偿解雇一些表现不佳的成员。 (公司在深圳),其中有一员属非技术岗位人员,入职时,签订了一系统岗位要求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但是工作期间,经常违规,对于该员的违规行为,有两次让其本人签名确认,有一次上班时间怠工达30分钟,出了警告书。多次由于违规违纪,受到管理人员的口头教导。 鉴于以上种种,公司决定有偿解雇该员,该员合同 2008-09-01----2010-05-08,公司决定2009-09-24解聘该员。 hr部安排的解雇流程如下:面谈(出示解雇通知书、赔偿金1....
资料解雇赔偿
资料解雇赔偿 请教关于有偿解雇的流程~ 公司近期打算有偿解雇一些表现不佳的成员。 (公司在深圳),其中有一员属非技术岗位人员,入职时,签订了一系统岗位要求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但是工作期间,经常违规,对于该员的违规行为,有两次让其本人签名确认,有一次上班时间怠工达30分钟,出了警告书。多次由于违规违纪,受到管理人员的口头教导。 鉴于以上种种,公司决定有偿解雇该员,该员 2008-09-01----2010-05-08,公司决定2009-09-24解聘该员。 hr部安排的解雇流程如下:面谈(出示解雇书、赔偿金1.5个月工资以及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安排办理离职手续----当月工资以及赔偿支付。 请问以上操作流程合法吗,有无漏洞存在, 多谢~盼回复。 回复时间:2009-9-23 7:52:26 您好,对所提出的问题答复为:第一、应弄清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解除和违法解除的区别。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有偿解雇的概念,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本法第40条第41条,或是劳动者违纪有过错,单位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本法第39条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只要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单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雇),是违法的。有偿解雇可以适用于协商解除。如是违法解除,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不是只是经济补偿金。第二、既然员工有违规行为,为什么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呢,只要制度有规定,条件符合,这样既合法,又可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啊。第三、出示解雇通知书,需要劳动者送达签收。第四、代通知金部分,法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明确规定,其他情况并不需要支付,当然单位自愿又另当别论了。 各位律师好,在此,想向向位专业人士以下问题,本司现有一怀孕员工,月薪3000,在公司服务近1年时间,已满试用期。合同期从2008-03-03至2010-03-03。2年时间。因经济危机原因,公司意项解雇该员,(属无过失性解雇) 在此,想了解,公司方应给予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分别有哪些,约为多少金额,本人目前解的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 这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我理解,三期内的女职工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解雇,而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之规定进行解雇。提前30天通知,否则还应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另外非过失性解除应有充分理由和证据,否则容易成为非法解除,那样还要支付一倍的赔偿金。 谢谢以上二位的回复,在此本人想做一些说明。 1 假定公司解雇理由是:因为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从经济方面考虑,公司无力继续聘用现有数量的人员。对于解雇人员,给予法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代通知金。 2 假定公司在不知当事人有身孕的前提下,做出了无过失性解雇。(发生地:深圳)假设均如上所述的话,结合上述第二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考虑,此案是否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员工呢, 另外,如果属于非法解除的话,那么当事人(员工)可否要求三期待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呢, 同时,是否可以结合劳动法47、48以及87条规定,要求双倍经济赔偿金呢, 如果上述1、2点结合劳动合同法42条考虑,此案不属于非法解除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员工可否要求三期待遇的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呢,如果三期待遇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存在的话,计算标准是多少倍工资呢,以上盼复,谢谢~ 怀孕期间,单位不得降你的工资,也不能将你辞退。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提醒:公司辞退怀孕期、哺乳期妇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25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其中第2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期为由辞退。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 , 完全可以。要求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而且你属于不得解除合同的类型之一,要劳动部门处罚单位。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完全可以。要求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而且你属于不得解除合同的类型之一,要劳动部门处罚单位。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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