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2017-10-08 34页 doc 64KB 1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833902

暂无简介

举报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强我省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强我省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就业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就业状况等,准确、及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及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 (九)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 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及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向委托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七条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的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应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失业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向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八条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二寸照片、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二)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三)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七)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条 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到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设置的其他内容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准确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第十五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由本人在就业后3 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具体材料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登记。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五章 证件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第二十五条 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包括: (一)失业人员中的城镇登记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傈僳族、佤族、景颇族、拉祜族、哈尼族、瑶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 (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二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并将工作情况及统计数据上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国统一样式印制,免费发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发。 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证件编号使用 (GB/T 2260-2007)国家编印; 第7、8位为特定编码,原则上编为“00”。对不在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高新区、开发区等),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从“01”开始进行顺序编码; 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 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第三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凡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劳动者应按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年检,经过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封面) (封二) 使用说明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 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 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 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 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 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六、本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1页,暗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 (省厅公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第2页) 姓 名: 二 身份证号: 寸 性 别: 照 出生日期: 片 民 族: ,钢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机构: ,章, 证件编号: (第3页) 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 期 户籍性质 详 细 地 址 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日 期 详 细 地 址 (第4页) 学历及变更情况 日 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学历 备注 期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日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备注 期 (第5页) 就业登记情况 实现/终止 经办机构 日 期 登记类型 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就业日期 和经办人 (第6页) 失业登记情况 失业/退出失经办机构 日 期 登记类型 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业日期 和经办人 (第7页 正面) 就业援助卡 认定机 日 构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期 和经办 人 (第8页 背面)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 件的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 业困难人员~并视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 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人 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即时就业岗位援助。 5(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6(按规定享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就业 扶持政策。 (第9页)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日 经办机构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期 和经办人 (第10页) 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日 经办机构 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期 和经办人 (第11页)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缴费年限 合计 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 个月,视同缴费年限 个月 核定期限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核定领取期限 个月 其中:上次核定剩余 个月,本次核定 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其他 审核单位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失业保失业保领取年失业保险金其他 领取年其他 领取年其他 险金险金 月 (元) (元) 月 (元) 月 (元) (元) (元) (第12页)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缴费年限 合计 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 个月,视同缴费年限 个月 核定期限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核定领取期限 其中:上次核定剩余 个月,本次核定 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其他 审核单位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失业保失业保领取年失业保险金其他 领取年其他 领取年其他 险金险金 月 (元) (元) 月 (元) 月 (元) (元) (元) (第13页)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缴费年限 合计 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 个月,视同缴费年限 个月 核定期限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核定领取期限 个月 其中:上次核定剩余 个月,本次核定 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 元/月 医疗补助金标准 元/月 其他 审核单位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失业保失业保领取年失业保险金其他 领取年其他 领取年其他 险金险金 月 (元) (元) 月 (元) 月 (元) (元) (元) (第14页) 享受“贷免扶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 还款情 日期 享受情况 金额 经办机构 经办人 况 (第15页) 年 检 记 录 (第16页) 其他记载事项 附件3: 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 及填写说明 一、证件信息 ,一,证件编号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确定,第7、8位为特定编码~原则上编为“00”。对不在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包括高新区、开发区等,~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从“01”开始进行顺序编码,第9、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填写要求〗 1(证件编号使用阿拉伯数 字。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 3(未进行自定义编码的~该2位数字统一编为“00”。 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 编码。5(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 持不变。〖例〗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532501~特定编码为00~该市2011年发放的第16本证书编号应为:“5325010011 000016”。 ,二,发证机构 〖栏目解释〗指具体发放该证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 称。〖填写要求〗 1(机构名称使用该机构全称并包括该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名称 。2(机构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3(机构名称加盖骑字公章后方为有效 。 〖例〗“云南省昆明市就业局”。 ,三,发证日期 〖栏目解释〗指该证件发放的具体日 期。 〖填写要求〗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年“05”月“22”日。 二、个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 〖填写要求〗与持证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录一致 。 ,二,照片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 〖填写要求〗 1(照片可采用粘贴方式或直接打印方 式。 2(粘贴照片的应当加盖发证机构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三、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此证相关业务时的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户籍的首次登记日期及发生变更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户籍性质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性质~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居民户。 〖填写要求〗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在“农业、非农业、居民户”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统一填写“居民户”。 〖例〗“居民户”。 ,三,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的户籍地址。 〖填写要求〗与户口簿记录一致。 四、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及变更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常住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的~直接填写户籍地址~不得空缺。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常住地居住的起始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机构书面证明为 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详细地址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现居住半年以上的具体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街道,乡镇,及门牌号等 。 〖填写要求〗地址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五、学历及变更情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学历情况及学历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学历证明的~此项可不填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学历证书的发放日期~包括年、月~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二,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栏目解释〗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记录为准。 〖填写要求〗直接填写学历证书上的毕业学校名称和专业名 称。 〖例〗“云南大学法律专业”。 ,三,学历 〖栏目解释〗具体包括:,1,初中及以下,,2,高中,,3,中专职校,,4,大专,,5,本科,,6,研究生及以上。 〖填写要求〗以学历证书记录为准~在“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 〖例〗“大专”。 ,四,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学历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 况 记录持证人具有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变化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无法提供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书面证明材料的~此项可不填 写。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为准 。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 级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以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内容为 准。 〖填写要求〗以“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在前~“等级”在后的顺序填写~两者之间加全角符号。 〖例〗“维修电工~初级”。 ,三,备注 〖栏目解释〗指经办机构需要对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进行记载的其他事项 。 七、就业登记情 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实现就业情况和终止就业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或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实现就业,,2,终止就业。 〖填写要求〗在“实现就业、终止就业”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 〖例〗“实现就业”。 ,三,实现/终止就业日 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实现就业和终止就业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其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以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准,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相关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栏目解释〗 1(就业单位名称: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名称。 2(自主就业类型:指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形式~包括:,1,个体经营,,2,灵活就业,,3,其他。 〖填写要求〗 1(就业单位名称使用该单位全称。名称中包含数字的~数字大小写方式以当地习惯为准。 2(持证人自主就业的~在“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其他”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 3(就业登记类型为“终止就业”的~此栏填写持证人在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 〖例〗“个体经营”。 ,五,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八、失业登记情况 记录持证人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包括进行失业登记情况和注销失业登记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登记类型 〖栏目解释〗指本次失业登记的登记类型~包括:,1,登记失业,,2,退出登记。 〖填写要求〗在“登记失业、退出登记”中选择一项填写~无标点符号 。 〖例〗“登记失业”。 ,三,失业/退出失业日 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进入失业状态或终止失业状态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以相关书面材料为准~不能证明实际发生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准。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四,失业登记/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栏目解释〗指《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注销失业登记的具体原因。下述填写要求中的两类填写类型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两类具体项目执行。 〖填写要求〗 1(进行失业登记的~在下列7个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从用人单位失业 ,3,个体业主停止经营 ,4,按有关规定失地、失林、失海劳动者 ,5,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臵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 ,7,其他 〖例〗“从学校毕业或肄业”。 2(进行注销失业登记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不含序号,: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 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 动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服务 ,9,未按规定与公共服务机构联系 ,10,其他 〖例〗“被用人单位录用”。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经办失业登记的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九、就业援助卡 就业援助卡包括一页纸的正反两面~是就业援助对象的专用卡。该卡正面用来登记持证人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情况以及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反面印刷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被认定为是或不是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栏目解释〗指依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将持证人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类别和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情况。 〖填写要求〗 1(认定为是就业援助对象的~在下列13个类型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化简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臵人员,国企关闭破产安臵人员 ,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 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长期失业人 员,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享受低保人 员,,7,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大龄就业困 难人员,,8,残疾人,残疾人, ,9,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 ,10,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失地困难人 员,,1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边境县居民,边民, ,12,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属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少小和直过区民族人员 ,,13,其他,其他, 〖例〗“零就业家庭成员”。 2(认定为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在下列10个原因中选择一项填写~具体填写项目选择该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每个类别后括号内的内容为该类别的规范化简 写,: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 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 〖例〗“灵活就业”。 ,三,认定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认定持证人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记录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 〖栏目解释〗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指为其办理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类型。包括:,1,公益性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职业介绍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税收优惠政策,,7,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8,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9,“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10,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2(期限:指持证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起止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在“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其他就业扶持政策”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2(相关政策有享受期限的~紧接所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内容~按照“,YYYYMMDD- YYYYMMDD,”的格式注明享受政策的起止日期~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与起止日期之间无字符。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0110522-20140521,”。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为持证人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一、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记录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 。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在经办机构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1,职业介绍,,2,职业指导,,3,创业服务,,4,职业培训,,5,其他服务。 〖填写要求〗 1(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其他服务”中选择一项或几项填写 。 2(选择多项的~各项中间加全角逗号。 〖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的经办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十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记录持证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享受情况按照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采用逐条顺序记载方式~共3页~每页可记录一次待遇核定和12个月的待遇享受情况。 ,一,缴费年限、核定期限、核定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 〖栏目解释〗指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月数、日期和金额标准。 〖填写要求〗 1(月数使用阿拉伯数字填 写。 2(年月信息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3(失业保险金标准、医疗补助金标准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例〗“6”个月~“2011”年“05”月~“200.00”元/月。 ,二,其他 〖栏目解释〗指不属于该栏以上列出的内容且需要记载的其他标准。 ,三,审核单位 〖栏目解释〗指审核该页记载项目相关手续的经办机构名称、经办人员姓名和审核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 1(年月日信息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2(可加盖审核单位专用章 。 ,四,领取年月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的日期~包括年、月。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的顺序~按照“YYYYMM”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 ,五,失业保险金,元,、其他,元, 〖栏目解释〗指持证人依据核定标准实际领取的当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政策待遇金额~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等。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2 位。 十三、享受“贷免扶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 况 指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日期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日期~包括年、月、日。 〖填写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以“年月日”的顺序~按照“YYYYMMDD”格式填写完整,年份使用4位数字~不得使用缩写,月、日各使用2位数字~不足两位的前面加“0”补足。 〖例〗“20110522”。 (二)享受情况 〖栏目解释〗指核准持证人具体享受“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情况。 〖填写要求〗 在“享受贷免扶补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选择一项填写。 〖例〗“享受贷免扶补政策”。 ,三,金额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金额。 〖填写要求〗数字为阿拉伯数字~以万元为单 位。 〖例〗“5万元”。 ,四,经办机构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经办机构名 称。 〖填写要求〗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五,经办人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经办人员。 〖填写要求〗填写经办人员姓名。 ,六,还款情况 〖栏目解释〗指登记持证人享受“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到期后~按相关规定的还款情况 。 〖填写要求〗在“未到期已提前还款”、“到期已按时还款”、“到期未按时还款”中选择一项填写。 〖例〗“未到期已提前还款”。 十四、年检记录 记录本证件的年检情况 。 十五、其他记载事项 记录本证件所列项目中未能记录的持证人其他相关信息或需要备注的事项。 十六、关于本证件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标注 按照政策规定~在受理申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1(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2(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通过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本证件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关于本附件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文中所称“栏目解释”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各栏目的具体含义。 2(文中所称“填写要求”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填写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 3(文中所称“例”是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的填写示例~以引号内引用的部分为 准。 附件4: 云南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530000 云南省 530100 昆明市 530101 市辖区 530102 五华区 530103 盘龙区 530111 官渡区 530112 西山区 530113 东川区 530121 呈贡县 530122 晋宁县 530124 富民县 530125 宜良县 530126 石林彝族自治县 530127 嵩明县 530128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530129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530181 安宁市 530300 曲靖市 530301 市辖区 530302 麒麟区 530321 马龙县 530322 陆良县 530323 师宗县 530324 罗平县 530325 富源县 530326 会泽县 530328 沾益县 530381 宣威市 530400 玉溪市 530401 市辖区 530402 红塔区 530421 江川县 530422 澄江县 530423 通海县 530424 华宁县 530425 易门县 530426 峨山彝族自治县 530427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530428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 治县 530500 保山市 530501 市辖区 530502 隆阳区 530521 施甸县 530522 腾冲县 530523 龙陵县 530524 昌宁县 530600 昭通市 530601 市辖区 530602 昭阳区 530621 鲁甸县 530622 巧家县 530623 盐津县 530624 大关县 530625 永善县 530626 绥江县 530627 镇雄县 530628 彝良县 530629 威信县 530630 水富县 530700 丽江市 530701 市辖区 530702 古城区 530721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530722 永胜县 530723 华坪县 530724 宁蒗彝族自治县 530800 普洱市 530801 市辖区 530802 思茅区 530821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530822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530823 景东彝族自 治县530824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530825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530826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530827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 治县 530828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530829 西盟佤族自 治县530900 临沧市 530901 市辖区 530902 临翔区 530921 凤庆县 530922 云 县 530923 永德县 530924 镇康县 530925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530926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530927 沧源佤族自治县 532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 532301 楚雄市 532322 双柏县 532323 牟定县 532324 南华县 532325 姚安县 532326 大姚县 532327 永仁县 532328 元谋县 532329 武定县 532331 禄丰县 53250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532501 个旧市 532502 开远市 532522 蒙自县 532523 屏边苗族自 治县532524 建水县 532525 石屏县 532526 弥勒县 532527 泸西县 532528 元阳县 532529 红河县 532530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 县 532531 绿春县 532532 河口瑶族自 治县532600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532621 文山县 532622 砚山县 532623 西畴县 532624 麻栗坡县 532625 马关县 532626 丘北县 532627 广南县 532628 富宁县 53280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32801 景洪市 532822 勐海县 532823 勐腊县 532900 大理白族自治州 532901 大理市 532922 漾濞彝族自治县 532923 祥云县 532924 宾川县 532925 弥渡县 532926 南涧彝族自治县 532927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532928 永平县 532929 云龙县 532930 洱源县 532931 剑川县 532932 鹤庆县 5331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33102 瑞丽市 533103 潞西市 533122 梁河县 533123 盈江县 533124 陇川县 533300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533321 泸水县 533323 福贡县 533324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533325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533400 迪庆藏族自治州 533421 香格里拉县 533422 德钦县
/
本文档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