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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2018-05-17 4页 doc 14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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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911(颁布时间) 20021101(实施时间) 20071123(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文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911(颁布时间) 20021101(实施时间) 20071123(失效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文号) 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 (二)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及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报废登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公交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回收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记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 (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 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报废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年第20期(总第68期)(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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