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保险资料重庆生育保险资料
目 录
重庆市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 2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注意事项 ... 7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注意事项 . 8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审核》 ............... 10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 11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就医管理》 ........................... 13 生育保险办...
重庆生育保险资料
目 录
重庆市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 2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注意事项 ... 7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注意事项 . 8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审核》 ............... 10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 11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就医管理》 ........................... 13 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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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育保险宣传资料
第一节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就医时须在生育保险
医院,并且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应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第二节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第三节 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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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三、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
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节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一、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
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
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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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三、难产及并发症范围:
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共两种。
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计算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本年工资申报基数?30天×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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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均不属于晚育范围)
第五节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审核
一、个人申领待遇时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医疗费用收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
5、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二、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人工流产手术是指未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职工。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下埋植术、绝育手术、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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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单位: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注
一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限额支付
1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限额支付
难产 1800 2000 2100 限额支付 分娩
2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或终
其中
二 止妊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娠医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
3 650 800 850 限额支付 疗费 下流产或引产
4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限额支付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500 限额支付 生育
500-1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累计分段并发
三 1500-2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超过限额按比例 症医
部分 2500-3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疗费 支付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计划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生育
四 定额支付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手术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费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4个月以
正常多N胞胎生4个月以
产假类别 晚育 难产 宫外孕 上流/引生育生育 育 下生育
产 五 生活
产假标准 90天 +30天 +N×15天 +15天 15天 30天 42天 津贴
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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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注意事项 一、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1、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 皮下埋植术;
3、 取出皮下埋植术;
4、 绝育手术;
5、 复通手术;
6、 人工流产手术。
二、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 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两张复印件;
2、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 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 结婚证及复印件;
5、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等; 6、 生育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7、 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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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生育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搪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三、产前检查费用:用现金全额垫付,不要刷医疗保险卡。 四、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3、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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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6、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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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审核》
一、参保职工在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向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医疗费用: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6)实施复通手术的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
二、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人工流产手术是指未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发生的人工流产手术费用,按此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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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审核》
一、个人办理申报审核。
(一)要求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一次性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二、就医医院的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必须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统筹区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如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生育,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完毕后需明确其医院级别,无法确定级别的视为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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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假天数计算。
多胞胎4月以下 4月以上普通生育 晚育 难产 宫外孕
(N>1) 流产 流/引产 90 +30 +N×15 +15 15 30 42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例:28周岁的女职工剖宫生育双胞胎,则产假天数为90+30+15+15=150天;女职工怀孕120天引产,则产假为42天;女职工怀孕不足17周(?119天),则产假天数为15天。
四、生育生活津贴支付额。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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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就医管理》
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后应在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
二、生育或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施分娩或终止妊娠;
三、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级别证明。
五、统筹区内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
六、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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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在妊娠3个月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证明》(以下简称《生育就医证明》):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如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办理《生育就医证明》时,该职工所在的单位需无欠缴生育保险费、停止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等情况。
三、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后,该职工所在单位有欠缴生育保险费或停止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情况,若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四、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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