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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专用药视清复明是中科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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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专用药视清复明是中科院提供眼病专用药视清复明是中科院提供 1 总 则 1.0.1 为使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 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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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病专用药视清复明是中科院提供 1 总 则 1.0.1 为使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制定本。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的设计。 1.0.3 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厂 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1.0.4 混凝土结构加固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要求。 1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已有结构加固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s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 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具有现行设计规范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 耐久性和适用性。 2.1.2 原构件 existing structure member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3 重要构件 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4 一般构件 general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影响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构件。 2.1.5 增大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ting with R.C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或改变其自振频 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6 外粘型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steel frame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构胶粘剂,以达到整 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1.7 复合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bonded reinforced materials 通过采用结构胶粘剂粘接或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将增强粘合于原构件 的混凝土表面,使之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复合截面,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 直接加固法。根据增强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外粘型钢、外粘钢板、外粘纤维增强 复合材料和外加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层等多种加固法。 2 2.1.8 绕丝加固法 compression member confined by reinforcing wire 该法系通过缠绕退火钢丝使被加固的受压构件混凝土受到约束作用,从而提 高其极限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9 外加预应力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externally applied prestressing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整的一种间接加 固法。 2.1.10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2.1.11 结构胶粘剂 structrual adhesives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粘接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的胶粘剂,简称 结构胶。 2.1.12 纤维复合材 fibre reinforced ploymer(FRP)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经用胶粘剂浸渍、粘接固化后形成 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通称纤维复合材。 2.1.13 聚合物砂浆 polymer 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浆。承重结构用的 聚合物砂浆除了应能改善其自身的物理力学性能外,还应能显著提高其锚固钢筋 和粘结混凝土的能力。 2.1.14 有效截面面积 effective cross-section area 扣除孔洞、缺损、锈蚀层、风化层等削弱、失效部分后的截面。 2.1.15 加固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 or its member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 的使用的时间。 3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E——原构件钢筋弹性模量; so E——新增钢筋弹性模量; s E——新增型钢弹性模量; a E——新增钢板弹性模量; sp E——新增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 f f——原构件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co ,f f、——原构件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yoyo ,f f、——新增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yy ,f f、——新增型钢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aa ,f f、——新增钢板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spsp f——新增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f f——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粘结强度设计值; f,v f——结构胶粘剂粘结强度设计值; bd f——锚栓抗拉强度设计值; ud ε——纤维复合材拉应变设计值; f ε——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有效拉应变设计值。 fe 2.2.2 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N——构件加固后轴向力设计值; M——构件加固后弯矩设计值; V——构件加固后剪力设计值; M——加固前受弯构件验算截面上原作用的初始弯矩标准值; ok σ——新增纵向钢筋受拉应力; s σ——原构件纵向受拉钢筋或受压较小边钢筋的应力; so σ——新增型钢受拉肢或受压较小肢的应力; a ε——纤维复合材滞后应变; fo ω——构件挠度或预应力反拱。 4 2.2.3 几何参数 h、h——构件加固后和加固前的截面有效高度; oo1 h——构件截面的腹板高度; w h——受压区混凝土的置换深度; n h——梁侧面粘贴钢箍板的竖向高度; sp h——梁侧面粘贴纤维箍板的竖向高度; f h——锚栓有效锚固深度; ef ,A A、——原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soso ,A A、——新增构件受拉区、受压区钢筋截面面积; ss A——纤维复合材有效截面面积; fe A——环向围束内混凝土截面面积; cor ,AA、——新增受拉钢板、受压钢板截面面积; spsp ,A A、——新增型钢受拉肢、受压肢截面面积; aa l——植筋基本锚固深度; s l ——植筋锚固深度设计值; d l ——植筋受拉搭接长度; l D——钻孔直径; 2.2.4 计算系数 α——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1 比值; β——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c β——矩形应力图受压区高度与中和轴高度的比值; 1 α——新增混凝土强度利用系数; c α——新增钢筋强度利用系数; s α——新增型钢强度利用系数; a α——防止混凝土劈裂引用的计算系数; sp ψ——折减系数、修正系数或影响系数; ——增大系数或提高系数。 , 5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 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 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 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3.1.2 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 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 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 影响。 3.1.4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 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 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3.1.5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不必要的拆除 或更换。 3.1.6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混凝土结构,应在 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 3.1.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如常用的结构胶)或其他聚合物成分 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若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 6 的检验; 3 使用年限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 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 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结构分析基本原则,且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 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 3.2.2 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 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部分,可采用加固 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 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 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 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 7 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可采用 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 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 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其性能的标准值 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 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包 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 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 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 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应复核其抗震能 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 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大的影响。 注: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具体采用时,尚应 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 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 116的规定和要求。 3.2.3 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式确定: k f=m–k s kf (3.2.3) 式中 m——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平均值; f s——按n个试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 k——与、c和n有关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由表3.2.3查得。 , ——正态概率分布的分位值;根据材料强度标准值所要求的95%保证 ,率,取=0.05; c——检测加固材料性能所取的置信水平(置信度),由本规范有关章节 作出规定。 8 表3.2.3 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系数k值 ,,=0.05时的k值 =0.05时的k值 n n c=0.99 c=0.95 c=0.90 c=0.75 c=0.99 c=0.95 c=0.90 c=0.75 4 - 5.145 3.957 2.680 15 3.102 2.566 2.329 1.991 5 - 4.202 3.400 2.463 20 2.807 2.396 2.208 1.933 6 5.409 3.707 3.092 2.336 25 2.632 2.292 2.132 1.895 7 4.730 3.399 2.894 2.250 30 2.516 2.220 2.080 1.869 10 3.739 2.911 2.568 2.103 50 2.296 2.065 1.965 1.811 3.2.4 为防止结构加固部分意外失效而导致的坍塌,在使用胶粘剂或掺有聚合物 (如改性混凝土、复合砂浆等)的加固方法时,其加固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 进行外,尚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验算时,应要求原结构、构件能承担n倍恒载标准值的作用。当可变荷载(不含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之比值不 大于1时,取n=1.2;当该比值等于或大于2时,取n=1.5;其间按线性内插法 确定。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1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 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2 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 法、外粘型钢加固法、外粘钢板加固法、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绕丝加固法或 高强度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法等。 3.3.3 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外加预应力加固法或增设支点加固 法等。 3.3.4 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裂缝修补技术、 锚固技术和阻锈技术。 9 4 材 料 4.1 水 泥 4.1.1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的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但其强度等 级不应低于42.5级,必要时,还可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 注:1 当混凝土结构有耐腐蚀、耐高温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的特种水泥。 2 配制复合砂浆用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且应符合复合砂浆产品 的规定。 4.1.2 水泥的性能和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 泥》GB 175、《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 水泥》GB 1344的规定。 4.2 混凝土 4.2.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 于C20级。 4.2.2 配制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骨料的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骨料应选用坚硬、耐久性好的碎石或卵石。其最大粒径:对现场拌合混 凝土,不宜大于20mm;对喷射混凝土,不宜大于12mm;对短纤维混凝土,不宜大于10mm;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卵石和碎石质 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的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活性二氧化硅石料制成的粗骨 料; 2 细骨料应选用中、粗砂;对喷射混凝土,其细度模数尚不宜小于2.5;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规定。 4.2.3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采用饮用水或水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 标准》JGJ 63规定的天然洁净水。 4.2.4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所掺的粉煤灰应为I级灰,10 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4.2.5 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 短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 求后方可使用。 注:不得使用铝粉作为混凝土的膨胀剂。 4.3 钢材及焊接材料 4.3.1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选用HRB 335级热轧带肋钢筋或HPB 235级(Q235级)的热轧钢筋;当有工程时,也可使用HRB 400级或RRB 400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2 钢筋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GB 13013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的规定; 3 钢筋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以及再生钢筋。 4.3.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其品种、质量和性能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Q235级(3号钢)或Q345级(16Mn钢)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 接构件,若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 2 钢材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 3 钢材的性能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4 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材。 4.3.3 当混凝土结构锚固件为植筋时,应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得使用光园钢筋。 植筋用的钢筋,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4.3.4 当锚固件为钢螺杆时,应采用全螺纹的螺杆,不得采用锚入部位无螺纹的 螺杆。螺杆的钢材等级应为Q345级或Q235级;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1 《低合金高强结构钢》GB/T 1591和《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 4.3.5 当承重结构的锚固件为锚栓时,其钢材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3.5–1或表4.3.5–2的规定。 表4.3.5–1 碳素钢及合金钢锚栓的钢材抗拉性能指标 性 能 等 级 4.8 5.8 6.8 8.8 抗拉强度标准值f(MPa) 400 500 600 800 uk锚栓钢材 屈服强度标准值f或f(MPa) 320 400 480 640 yks,0.2k性能指标 伸长率δ(%) 14 10 8 12 5 注:性能等级4.8表示:f=400MPa;f / f=0.8。 stkykstk 表4.3.5–2 不锈钢锚栓(奥氏体A1、A2、A4、A5)的钢材性能指标 性 能 等 级 50 70 80 螺纹公称直径d(mm) ?39 ?24 ?24 抗拉强度标准值f(MPa) 500 700 800 uk锚栓钢材 屈服强度标准值f或f(MPa) 210 450 600 yks,0.2k性能指标 伸长值δ(mm) 0.6d 0.4d 0.3d 4.3.6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型号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 5117和《低合金钢焊条》GB 5118的规定; 3 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JGJ 18或《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 81的规定; 4 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的规定。 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 4.4.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且有条件采用其他新品种碳纤维时,应按采 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予以使 用。 12 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 化物含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 4.4.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其中,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表4.4.2–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单向织物(布) 条形板 类别 高强度 高强度 高强度 高强度 项目 ?级 ?级 ?级 ?级 抗拉强度标准值f(MPa) ?3400 ?3000 ?2400 ?2000 f,k 5555受拉弹性模量E(MPa) ?2.3×10 ?2.1×10 ?1.6×10 ?1.4×10 f 伸长率(%) ?1.6 ?1.5 ?1.6 ?1.4 弯曲强度f(MPa) ?700 ?600 — — fb 层间剪切强度(MPa) ?45 ?35 ?50 ?40 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 纤维体积含量(%) — — ?65 ?55 注:1 L形板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按高强度?级条形预成型板(条形板)采用; 2 表内指标,除抗拉强度为标准值外,其他均为平均值。 表4.4.2–2 玻璃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仰贴条件下纤 项目 抗拉强度 受拉弹性 伸长 层间剪单位面维复合材-混 弯曲强度 切强度 标准值 模量 率 积质量(MPa) 凝土粘接正拉 2类别 (g/m) (MPa) (MPa) (MPa) (%) 强度(MPa) 5S玻璃 ?2200 ?1.0×10 ?2.5 ?600 300~450 ?40 ?2.5,且为混凝 4土内聚破坏 E玻璃 ?1500 ?7.2×10 ?2.0 ?500 300~450 ?35 注:表内指标,除抗拉强度为标准值外,其他均为平均值。 4.4.3 对符合第4.4.2条安全性能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 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验,且 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13 1 抗拉强度标准值; 2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 层间剪切强度。 4.4.4 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抗拉强度、受拉弹性模量及伸长率,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 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 3354进行测定; 2 对抗弯强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单向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3356进行测定; 3 对层间剪切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进行测定; 4 对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5 对纤维体积含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纤维体积含量试 验方法》GB/T 3366进行测定; 6 对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 9914.3进行测定。 4.4.5 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复合材截面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纤维织物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 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 2 单向纤维预成型板应按不扣除树脂体积的板截面面积计算,即应按实测的 板厚乘以宽度计算。 注:纤维密度应由厂商提供,并应出具独立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抽样检测证明文件。 4.4.6 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 2于300g/m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 2450g/m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4.5 结构加固用胶粘剂 4.5.1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其基本性能分为A级胶和B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可采用A级胶或B级胶。 14 4.5.2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时,其粘接抗剪强 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0、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4.5.3 浸渍、粘接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 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3的规定。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 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作浸渍、粘接胶粘剂。 表4.5.3 碳纤维复合材浸渍/粘接用胶粘剂安全性能指标 性 能 要 求 性 能 项 目 A级胶 B级胶 抗拉强度(MPA) ?38 ?30 33受拉弹性模量(MPa) ?2.4×10 ?1.5×10 伸长率(%) ?1.5 胶体 性能 ?50 ?40 抗弯强度(MPa) 且不得呈碎裂状破坏 抗压强度(MPa) ?70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14 ?10 粘接 钢-钢T冲击剥离长度(mm) ?20 ?35 能力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 注:1 B级胶不用于粘贴预成型板; 2 表中的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3 当预成型板为仰面或立面粘贴时,其所使用胶粘剂的下垂度(40?时)不应大于 3mm。 4.5.4 底胶和修补胶应与浸渍、粘接胶粘剂相适配,其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表 4.5.4–1和表4.5.4–2的要求。 注:粘贴纤维和混凝土的胶粘剂按其工艺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类由配套的底胶、修 补胶和浸渍、粘接胶组成;另一类为免底涂,且浸渍、粘接与修补兼用的单一胶粘剂;可根 据工程需要任选一种类型,但厂商应出具免底涂胶粘剂的证书,使用单位应留档备查。 15 表4.5.4–1 底胶的安全性能指标 性 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当与A级胶匹配:?14 当与B级胶匹配:?10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 混和后初粘度(23?时)(mPa?s) ?6000 表4.5.4–2 修补胶的安全性能指标 性 能 项 目 性 能 要 求 胶体抗拉强度(MPa) ?30 胶体抗弯强度(MPa) ?40,且不得呈碎裂状破坏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注:表中的性能指标均为平均值。 4.5.5 粘贴钢板或外粘型钢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 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4.5.5的规定。 表4.5.5 粘钢及外粘型钢用胶粘剂安全性能指标 性 能 要 求 性 能 项 目 A级胶 B级胶 抗拉强度(MPa) ?30 ?25 33受拉弹性模量(MPa) ?3.2×10(2.4×10) 伸长率(%) ?1.2 ?1.0 胶体 性能 ?45 ?35 抗弯强度(MPa) 且不得呈碎裂状破坏 抗压强度(MPa) ?65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15 ?12 钢-钢T冲击剥离长度(mm) ?25 ?40 粘接 能力 钢-钢粘接抗拉强度(MPa) ?33 ?25 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 注:表中括号内的受拉弹性模量指标仅用于灌注粘接型胶粘剂。 16 4.5.6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必须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或改性 乙烯基酯类胶粘剂(包括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 4.5.6的规定。 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必须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严禁在施工现场掺入。 表4.5.6 锚固用胶粘剂安全性能指标 性 能 要 求 性 能 项 目 A级胶 B级胶 劈裂抗拉强度(MPa) ?8.5 ?7.0 胶体 抗弯强度(MPa) ?50 ?40 性能 抗压强度(MPa) ?60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值(MPa) ?12 ?10 C30 约束拉拔条 φ25 ?11.0 ?8.5 粘接 件下带肋钢 l=150mm 能力 C60 筋与混凝土 φ25 ?17.0 ?14.0 的粘结强度 l=125mm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 注:1 表中各项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2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树脂浇注体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2570进行胶体抗弯强 度试验时,其试件厚度h应改为8mm。 4.5.7 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其钢-钢粘接抗剪性能必须经湿热 老化检验合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8%相对湿度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老化时间:重要构件不得少于90d;一般构件不得少于60d。经湿热老化后的试件,应在常温条件下进行钢-钢拉伸抗剪试验,其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级胶不得大于12%; 2 B级胶不得大于17%。 4.5.8 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胶体的抗拉强度、受拉弹性模量和伸长率,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树 脂浇注体拉伸强度试验方法》GB/T 2568进行测定; 17 2 对胶体抗弯强度和抗压强度,应分别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树脂浇注体弯 曲强度试验方法》GB/T 2570和《树脂浇注体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T 2569进行测定; 3 对胶体劈裂抗拉强度,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 对胶粘剂粘结能力的测定,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1)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GB/T 7124; 2)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对接接头拉伸强度测定方法》GB/T 6329; 3)本规范附录D《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 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4)本规范附录F《胶粘剂-T冲击剥离长度测定方法(钢对钢)》; 5)本规范附录G《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结钢筋与基材的粘结强度测定方 法》; 5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 5055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 结构胶湿热老化性能,应采用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5.9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必须通过毒性检验。对完全固化的胶粘剂,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实际无毒卫生等级的要求。 4.5.10 在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中严禁使用乙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固化剂;严禁 掺加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 4.5.11 寒冷地区加固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胶粘剂,应具有耐冻融性能试验合格的 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允许偏差–0?;+2?);循环次数不应少于50次;每一次循环时间应为8h;试验结束后,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不应大于5%。 4.6 混凝土裂缝修补材料 4.6.1 混凝土裂缝修补胶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18 表4.6.1 裂缝修补胶(注射剂)安全性能指标 检 验 项 目 性 能 指 标 试验方法标准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标准 ?10 GB/T 7124 值(MPa) 抗拉强度(MPa) ?20 GB/T 2568 胶 受拉弹性模量(MPa) ?1500 GB/T 2568 体 抗压强度(MPa) ?50 GB/T 2569 性 ?30,且不得呈脆性(碎裂状)能 抗弯强度(MPa) GB/T 2570 破坏 不挥发物含量(固体含量) ?99% GB/T 14683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下现场试灌注固化后可灌注性 能注入宽度为0.1mm的裂缝 取芯样检查 注:当修补目的仅为封闭裂缝,而不涉及补强、防渗的要求时,可不做可灌注性检验。 4.6.2 混凝土裂缝修补用注浆料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 修补裂缝用聚合物水泥注浆料安全性能指标 检 验 项 目 性 能 指 标 试验方法标准 浆 劈裂抗拉强度(MPa) ?5 本规范附录G 体 抗压强度(MPa) ?40 GB/T 2569 性 能 抗折强度(MPa) ?10 本规范附录H 注浆料与混凝土的正拉粘接强度(MPa) ?2.5,且为混凝土破坏 本规范附录F 4.7 钢丝绳 4.7.1 采用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钢丝 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结构、构件,或结构处于腐蚀介质环境、潮湿环境和露天环境时,应 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制作的网片; 2 处于正常温、湿度环境中的一般结构、构件,可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绳制 作的网片,但应采取有效的阻锈措施。 4.7.2 制绳用的钢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9 1 当采用高强度不锈钢丝时,应采用碳含量不大于0.15%及硫、磷含量不大于0.025%的优质不锈钢制丝; 2 当采用高强度镀锌钢丝时,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其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 15393对AB级的规定。 4.7.3 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f)应按其极限抗拉强度确定,并应具有不小于95%rtk 的保证率以及不低于90%的置信度。 不锈钢丝绳和镀锌钢丝绳的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表4.7.3 高强度钢丝绳抗拉强度标准值(MPa) 不 锈 钢 丝 绳 镀 锌 钢 丝 绳 钢丝绳 钢丝绳抗拉 钢丝绳 钢丝绳抗拉 种 类 符号 公称直径 强度标准值 公称直径 强度标准值 (mm) f (mm) f stkstk r6×7+IWS φ 2.4~4.5 1800、1700 2.5~4.5 1650、1560 s1×19 φ 2.5 1560 2.5 1560 注:1×19钢丝绳也称钢绞线。 4.7.4 钢丝绳计算用的截面面积及其参考重量,可按表4.7.4的规定值采用。 表4.7.4 钢丝绳计算用截面面积及参考重量 钢丝绳 钢丝 计算用 参考重 钢丝绳 钢丝 计算用 参考重 种类 公称直径 直径 截面面积 量(kg/ 种类 公称直径 直径 截面面积 量(kg/ 2222(mm) (mm) (mm) 100m) (mm) (mm) (mm) 100m) 2.4 (0.27) 2.81 2.40 3.6 0.40 6.16 6.20 2.5 0.28 3.02 2.73 4.0 (0.44) 7.45 6.70 6×7 6×7 +IWS 3.0 0.32 3.94 3.36 4.2 0.45 7.79 7.05 +IWS 3.05 (0.34) 4.45 3.83 4.5 0.50 9.62 8.70 3.2 0.35 4.71 4.21 1×19 2.5 0.50 3.73 3.10 注:括号内的钢丝直径为建筑结构加固非常用的直径。 4.7.5 结构加固用钢丝绳的内部和表面不得涂有油脂。 20 4.8 聚合物砂浆 4.8.1 采用钢丝绳网片-聚合物砂浆外加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聚合物砂浆 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构件的加固,应选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 2 对一般构件的加固,可选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或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 乳液配制的聚合物砂浆; 3 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配制的聚合物砂浆,仅允许用于非承重结构构件; 4 苯丙乳液配制的聚合物砂浆不得用于结构加固; 5 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主成分及主要添加剂成分不明的任何型号聚 合物砂浆;不得使用未提供安全数据清单的任何品种聚合物;也不得使用在产品 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期内已发生分相现象的乳液。 4.8.2 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分为?级和?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板和墙的加固: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C50时,应采用?级聚合物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及其以下时,可采用?级或?级聚合物 砂浆。 2 梁和柱的加固,均应采用?级聚合物砂浆。 4.8.3 ?级和?级聚合物砂浆的基本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8.3的规定。 表4.8.3 承重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安全性能指标 钢套筒粘接 抗压 检验项目 劈裂抗拉 正拉粘结强度 抗折强度 抗剪强度 强 度 强度 标准值 (MPa) (MPa) 砂浆等级 (MPa) (MPa) (MPa) ?级 ?7.0 ?12 ?50 ?12 ?2.5,且为混 凝土内聚破坏 ?级 ?5.5 ?10 ?40 ?9 试验方法标准 本规范附录E 本规范附录D 本规范附录J JGJ 70 本规范附录K 注:1 检验应在浇注的试件达到28d养护期时立即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检验日期,除应 征得有关各方面同意外,尚不应超过3d。 21 2 表中的性能指标除标有强度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4.8.4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砂浆,其粘接抗剪性能必须经湿热老化检验合 格。湿热老化检验应在50?温度和95%相对湿度环境条件下,采用钢套筒粘接剪 切试件,按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方法进行;老化试验持续的时间:重要构件不得 少于90d;一般构件不得少于60d。老化结束后,在常温条件下进行的剪切破坏 试验,其平均强度降低的百分率(%)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构件用的聚合物砂浆不得大于10%; 2 一般构件用的聚合物砂浆不得大于15%。 4.8.5 寒冷地区加固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聚合物砂浆,应具有耐冻融性能检验合格 的证书。冻融环境温度应为–25?~35?;循环次数不应少于50次;每次循环应为8h;试验结束后,钢套筒粘接剪切试件在常温条件下测得的平均强度降低百分 率均不应大于10%。 4.8.6 配制聚合物砂浆用的聚合物乳液,必须进行毒性检验。乳液完全固化后的 检验结果应达到实际无毒的卫生等级。 4.9 阻锈剂 4.9.1 混凝土结构钢筋的防锈,宜采用喷涂型阻锈剂。承重构件应采用烷氧基类 或氨基类喷涂型阻锈剂。 4.9.2 喷涂型阻锈剂的质量应符合表4.9.2的规定。 表4.9.2 喷涂型阻锈剂的质量 烷氧基类阻锈剂 氨基类阻锈剂 检验项目 合格指标 检验项目 合格指标 外 观 透明、琥珀色液体 外 观 透明、微黄色液体 浓 度 0.88g/ml 密度(20?时) 1.13 PH值 10~11 PH值 10~12 粘度(20?时) 0.95mPa?s 粘度(20?时) 25mPa?s 烷氧基复合物含量 ?98.9% 氨基复合物含量 >15% -硅氧烷含量 ?0.3% 氯离子CL 无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00g/L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200g/L 22 4.9.3 喷涂型阻锈剂的性能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表4.9.3 喷涂型阻锈剂的性能指标 检验项目 合格指标 检验方法标准 氯离子含量降低率 ?90% JTJ 275-2000 盐水浸渍试验 无锈蚀,且电位为0~-250mv YB/T 9231-1998 干湿冷热循环试验 60次,无锈蚀 YB/T 9231-1998 电流应小于150μA,且破样检查电化学试验 YB 9222 无锈蚀 喷涂150d后现场测定的电流降现场锈蚀电流检测 本规范附录R 低率?80% 注:对亲水性的阻锈剂,宜在增喷附加涂层后测定其氯离子含量降低率。 4.9.4 对掺加氯盐、使用除冰盐或海砂,以及受海水浸蚀的混凝土承重结构加固 时,必须采用喷涂型阻锈剂,并在构造上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4.9.5 对混凝土承重结构破损界面的修复,不得在新浇的混凝土中采用以亚硝酸 盐为主成分的阳极型阻锈剂。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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