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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2018-01-11 5页 doc 17K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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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举报制度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监察制度(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
公司监察举报制度
公司监察举报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举报监察制度(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明确公司员工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加强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公司审计监察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范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公司范围内获知和得到的举报信息和情况~应及时归口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报告。得到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保守秘密。 第四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员工~方便员工~接受群众监督检查~从速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和公司集团网上“审计监察举报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审计监察机构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审计监察机构的正常工作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机构提倡署名举报。但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电话号码~并在审计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点~在公司集团网站设立“审计监察举报信箱”~同时在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所在地和各项目部设立举报箱。 - 1 - 第九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审计监察机构接受电话举报时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机构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不适宜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公司相关部门和机构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或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对不属于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并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和公司领导~审计监察办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机构办理的~本机构应根据相关程序和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情况十分严重的举报~报经公司审计监察系统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2、不宜于本机构办理的举报~移送相关单位、部门和公司领导办理。 3、重要的举报结果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4、以其他适合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国家《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机构处理结果认真审核并没有异议的~举报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审计监察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七条 向公司审计监察机构举报公司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其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原封不动转给被举报单位部门、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在公司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和举报事项被查实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公司和国家挽回 - 2 - 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分经济奖励和行政奖励。其中经济奖励一般可视其情况按公司避免损失金额的5,,15,范围内兑现。如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奖励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重奖。监察机构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公司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举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分专项和阶段时间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审计监察办公室提供~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集团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自颁布之日起~其他同类条款同时废止。 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本评价编制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及参数》第二版、行业有关法规以及现行财税制度。 主要参数: 基准收益率: 6% 日常检修维护费 1.0% 自有流动资金率: 30% 所得税: 33% 城市建设维护费: 5% 教育费附加 3% 销项税: 17% 进项税: 17% 1. 资金来源 本总投资为45023.6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43048.18万元;流动资金为1975.47万元。工程资金来源如下: 1、本工程建设投资向社会融资贷款30000.00万元,年利率为6.10%;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2、流动资金70%贷款,30%自筹。 2. 工程实施进度及投资分年使用计划 - 3 - 本项目1年建成,生产期为20年,计算期为21年。 固定资产投资分年使用,按建设进度设想进行分配,投资分年使用计划详见《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3.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估算,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估算,估算总额为1975.47万元。详见《流动资金估算表》。 二ΟΟ八年四月三十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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