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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

2017-09-19 6页 doc 19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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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案例: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投产运营;企业产品单一,全年领用材料700吨,单价15000元/吨,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175吨;2007年度将边角料售出取得银行存款875000元。生产的产品全部入库,共10000件,除直接材料外,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成本费用为7850000元;当年产品售出6000件,单价2500元,税前可扣除的期间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为21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一种账务处理为:将边角料回收额冲减生产成本。其思路是边角料的形成是技术、工艺、设备先进程度所能控制的,它们的先进程...
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
案例: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投产运营;企业产品单一,全年领用材料700吨,单价15000元/吨,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175吨;2007年度将边角料售出取得银行存款875000元。生产的产品全部入库,共10000件,除直接材料外,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成本费用为7850000元;当年产品售出6000件,单价2500元,税前可扣除的期间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为21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一种账务处理为:将边角料回收额冲减生产成本。其思路是边角料的形成是技术、工艺、设备先进程度所能控制的,它们的先进程度高,材料的利用率就高,生产成本就会降低,边角料回收额应冲减生产成本而不纳入其他业务收入,否则会影响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   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车间领用材料,发生其他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18350000 贷:原材料 10500000       银行存款、制造费用7850000   ②边角料回收取得回收额   借:银行存款 875000 贷:生产成本 875000   ③产品入库   借:产成品 17475000 贷:生产成本 17475000   ④产品销售   借:应收账款 175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5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485000 贷:产成品 10485000   主营业务成本=(17475000/10000)×6000=10485000   以该会计处理,2007年企业单位产品成本为1747.5元(17475000/10000),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15000元(15000000-10485000-2100000),该会计处理直接以取得的边角料回收额冲减生产成本,既偷逃了增值税127136.75元(875000÷1.17×0.17),又偷漏了所得税(取得的货物销售额未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税法的要求),错误的账务处理也影响了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   2.另一种账务处理是:将取得的边角料回收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实务处理中又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账务处理为:   ①车间领用材料,发生其他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18350000 贷:原材料 10500000       银行存款(制造费用)7850000   ②产品入库   借:产成品 18350000 贷:生产成本 18350000   ③产品销售   借:应收账款 175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10000 贷:产成品 11010000   主营业务成本=(18350000/10000)×6000=11010000   ④边角料销售   借:银行存款 8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4786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136.75   以该账务处理,企业计算的单位产品成本1835元(18350000/10000),比上种方式计算的单位产品成本1747.5元多87.5元。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2637863.25元(15000000+747863.25-11010000-2100000),比上种方式计算的数额多747863.25元(2637863.25-1890000)。   该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在于该边角料销售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但没有结转其他业务成本,不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配比原则;收入必须与成本相配比,成本不确定就不能确认为收入。因边角料销售成本已在材料领用时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挤入主营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转销而在税前扣除。   从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的配比原则上说,其他业务收入已全部确认实现,由于企业产品未能全部销售,其他业务成本未能通过主营业务成本转出在税前扣除,直接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元{15000×175×[(10000-6000)/10000]}。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将边角料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直接影响了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的最终账务处理也与会计核算原理相悖。   (2)第二种账务处理方法是上述两种方法的综合,账务处理为:   ①车间领用材料,发生其他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 18350000 贷:原材料 10500000       银行存款、制造费用 7850000   ②产生边角料   借:原材料 2625000(15000×175) 贷:生产成本 2625000   ③产品入库   借:产成品 15725000(1835000-2625000) 贷:生产成本 15725000   ④产品销售   借:应收账款 175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435000 贷:产成本 9435000   主营业务成本=(15725000/10000)×6000=9435000   ⑤边角料销售   借:银行存款 8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4786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136.75   借:其他业务成本 2625000 贷:原材料 2625000   以这种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计算的单位产品成本1572.5元(15725000/10000),比上述两种方法计算额分别少175元、262.5元;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为1587863.25元(15000000+747863.25-9435000-2625000-2100000),比上述两种方法计算额分别少302136.15元、1050000元。但是假设2007年度产生的边角废料在当年度未销售时,其计算结果会差异甚远,第一种方法秀财网企业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依然为1890000元,第二种方法为1890000(2637863.25-747863.25)?第三种方法3465000元(15000000-9435000-2100000),比另外两种会计处理多1575000元。   通过上述分析,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既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利于企业准确地计算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核算及工艺水平与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又满足税法的要求,保证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核算,减少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企业如果在当年度不能将边角料全部销售,边角料成本不能随之对应转出,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极大的影响,进而会加重当年的所得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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