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即遭受暴力等外来原因而意外伤害的,条例将工作性质限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履行工作职责”比“工作”范围小。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
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即遭受暴力等外来原因而意外伤害的,条例将工作性质限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只有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履行工作职责”比“工作”范围小。
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即遭受事故伤害时,只要认定与工作有关联性即应认定是工伤;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导致的伤害。
2006年9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 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即因履行本职工作而受到暴力伤害,这种“因果关系”应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把“间接”原因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那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任何暴力伤害,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这些伤害都可以以“上班”(除了有特定义务的岗位外)这一间接原因为由而认定工伤,很显然,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要抓住工作原因这个核心。仅仅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还不够,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是伤害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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