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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新城规划

2012-09-18 50页 doc 234KB 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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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新城规划 通州新城规划 2005-2020 目 录 2第一章 总则 5第二章 新城发展定位与策略 8第三章 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 23第四章 新城规模 25第五章 空间布局与分区指引 27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就业 30第七章 住宅与社区 32第八章 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35第九章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40第十章 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44第十一章 综合交通体系 50第十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 54第十三章 城市公共安全 60第十四章 城市设计引导 63第十五章 近期...
通州新城规划
通州新城规划 2005-2020 目 录 2第一章 总则 5第二章 新城发展定位与策略 8第三章 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 23第四章 新城规模 25第五章 空间布局与分区指引 27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就业 30第七章 住宅与社区 32第八章 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35第九章 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40第十章 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44第十一章 综合交通体系 50第十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 54第十三章 城市公共安全 60第十四章 城市设计引导 63第十五章 近期发展与建设 66第十六章 实施政策与机制 第1章 总则 第1条 背景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北京市以新城规划为重点开展后续规划的编制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契机和重要内容。新城作为首都未来的发展重点,是提升首都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地区。 新城规划以总体规划层面为基本技术平台,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研究、重点问题研究、节点设计等为支撑。落实新定位,促进新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贯彻新理念,促进新城的可持续、集约、协调发展;实施新标准,促进新城的理性增长;建设新城区,把新城建设成为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的现代化城市。 第2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宜居城市的典范。进行人性化的细节设计,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经济活力和保障就业,切实解决好交通、上学、看病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2)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城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确立“节约优先”的思想,实施节水、节地、节能和节约材料的建设标准,解决好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问题。 (3)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协调旧城文化的保护和新城文化的发展。全面展现和挖掘城市文化内涵,保护城市历史文化资源,调整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在保护好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新城发展。 (4)建立高效、便捷的城市支撑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高标准、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按照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原则,建设高效、安全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5)突出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和有机整体性,努力构建和谐新城。保障经济社会、人口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地上和地下、交通设施建设与土地开发、城市与区域、城市与村镇发展建设的和谐有序。 第3条 发展条件 (1)《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通州为东部发展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也是北京未来发展的新城区和城市综合服务中心,给通州新城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2)北京的空间结构做出了重大调整,新城应配合中心城调整优化,疏散中心城人口和部分职能,培养新的产业聚集。这是通州新城发展的重要保障。 (3)通州新城位于城市的主要发展方向上,地势平坦,土地资源充足,与中心城的交通联系便捷,发展空间巨大。这是通州新城发展的现实基础。 (4)东部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通州、顺义和亦庄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通州新城位于北京城市空间结构“两轴-两带-多中心”的重要节点上。这是通州新城发展的重大使命。 (5)国家大力推进以京津冀为核心、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为两翼的环渤海经济区的共同发展,将形成我国新的经济增长极。在环渤海经济核心区中,京津唐三市分工协作的潜力巨大,其中,唐山与天津都利用港口优势发展临港工业,对北京的高端服务业将产生更大的需求,而通州位于北京东大门,区域战略地位突出,是北京主动参与区域分工、服务环渤海的前沿。 第4条 规划编制重点 (1)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集约利用的前提地位。节约水、地、能源、原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 (2)强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服务与引导作用。加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建立高效、便捷的城市支撑体系。 (3)保障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全面履行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4)立足引导,以产业发展带动新城发展。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职责,发挥资源配置在市场引导中的基础作用。 (5)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包括:新城功能定位、城乡统筹、综合交通系统、生态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新城建设标准等对通州新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以及北运河环境综合整治、西海子生态示范公园 、街区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近期重点启动区等重点地区的内容。 第5条 规划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北京东部发展带协调规划》 《北京限建区规划》 相关法规 第6条 规划范围 通州新城规划范围为通州区行政辖区内京津第二通道以北地区,总面积为677平方公里。通州新城城区用地控制范围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确定的用地范围,总面积为155平方公里。 第7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5年-2020年 近期2005年-2010年 远期2011年-2020年 远景2020年以后 第2章 新城发展定位与策略 第8条 新城发展定位与目标 (1)发展定位: 北京重点发展的新城之一,是面向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服务新城,也是北京参与环渤海区域合作发展的重要基地。 (2)发展目标:区域服务中心、文化产业基地、滨水宜居新城 通州新城产业发展以高端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积极发展和提升区域商贸、康体、休闲、娱乐等消费性服务业;大力拓展和延伸金融、商务、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培育和壮大专业会展、出版交易、影视制作、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构建立足东部发展带、服务首都、面向京津冀乃至环渤海的区域服务中心;打造为首都文化中心服务、现代文化资源聚集、运河文化彰显的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具有多样化高端服务设施和良好人居环境的滨水宜居新城。 第9条 经济发展策略 (1)到2020年,通州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将突破10000美元;三次产业增加值总计达到1200亿元以上。到2020年,通州地区生产总值(GDP)将占到北京市生产总值的8%以上。 (2)要形成协同演进的产业格局和互相促动、周期互补的产业序列,支撑通州新城成为适宜居住、充满活力、创意富集、并具有强大竞争力、能提供美妙体验的环渤海区域高端服务中心之一。 (3)第三产业应当作为通州新城产业的发展重点。从消费性服务入手,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拓展方向,积极引导新兴服务业发展。注重推动生产服务产业簇、品质生活产业簇和公共服务(文化)产业簇的协同发展。 (4)以科研院所聚集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推动第二产业转型和提升,形成与区域服务中心功能相匹配的产业发展格局。 第10条 社会发展策略 (1)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村人口逐渐向新城和小城镇转移。 (2)稳定人口的流动、完善社会结构,增强外来人口和新城的相互认同,促进社会的融合。 (3)通过调整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加就业岗位,公平配置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 (4)加强社区建设,满足人的归属需求,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居民参与新城管理提供途径。 (5)规划社会空间布局,区分有限需求层次,引导整体社会融合;空间规划要多元化,避免同质化。 第11条 文化与旅游发展策略 (1)通过多种投融资方式建设现代化的文化标志性建筑,确立现代文化产业基地的地位,支撑文化产业发展; (2)加强运河文化研究,保护运河文化遗迹,弘扬运河文化精神,借助运河知名度提升通州文化知名度。 (3)以主题公园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为契机,坚持旅游布局与通州新城产业布局一致的原则,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狠抓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发展特色旅游,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打造通州新城旅游品牌。 第12条 资源与生态保护策略 (1)在通州新城规划的实施中落实上层规划有关生态环境的内容,以具体的生态空间布局和生态要素建构数量来满足北京整体区域的生态要求。 (2)在通州新城规划区域内以“城市森林”和“社区生态单元”为主体建构“全空间生态网络”的城市生态景观格局。 (3)整治通州水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 (4)根据城市气候特点和城市形态、功能发展的实际,维持良好的城市物理环境,满足城市居民生活舒适性的需求。 (5)从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资源利用策略。 (6)建立通州新城生态环境监控和数据分析的支撑体系和技术平台。 第13条 空间发展策略 (1)面向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与东部新城以及天津、河北的协调与联系,构建面向东部发展带及北三县地区的城市空间结构。 (2)城市发展重心转移。城市空间主要向东、南方向发展,引导城市主要功能区围绕北运河发展,形成更加完整的空间骨架。 (3)交通引导开发。新城的开发首先进行以轨道交通为龙头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授予一级开发公司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的专营权,由该公司进行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进入二级市场。通过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的增值获得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该一级开发公司组织轨道交通建设。 规划轨道交通线路最终确定后,即冻结沿线两侧8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并对土地进行预征。重点控制轨道交通现有节点、现状轨道交通线两侧800米范围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连片土地。 第3章 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 第一节 区域协调 第14条 区域协调策略 (1)近期积极促进中心城的调整优化,有效发挥通州疏解中心城的人口和职能的作用。 (2)中期全面提高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通州的区位优势,形成首都经济、文化东拓的前沿和桥头堡,成为东部发展带的综合服务中心。 (3)远期立足东部城镇带,借助北京作为京津冀地区核心城市的综合辐射带动能力,建立全新交通体系、生态维育体系、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积极推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成为北京东部服务京津城镇走廊、面向环渤海区域的综合服务中心。 第15条 区域协调措施 (1)产业发展方面,与周边地区形成有序竞争——拓展合作——区域共进的格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积极推进区域产业分工和共同发展。近期配合中心城区功能疏解,合理吸引中心城产业进驻通州新城,尤其应结合CBD的建设发展相关产业;结合顺义和亦庄两个新城、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需求,逐步构建区域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通州新城的0.5-2小时交通圈建设,不断扩大通州新城的综合服务覆盖空间范围;根据周围地区的发展和面向服务区的需求,不断调适综合服务内容和水平;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带动更大的经济区域参与到更高层次的经济合作和竞争之中。 (2)交通发展方面,重点加强通州新城和北京市中心城区、东部发展带其它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首都机场及首都航空城的联系;加强通州新城与北京市其它中心组团的交通联系;加强通州新城与附近河北地区、东北地区主要城市和地区的交通联系。综合利用多种交通方式,建立通州新城与周围地区紧密衔接的复合交通走廊,不断扩大通州新城的0.5-2小时交通圈的空间辐射范围。积极营造体现通州特点的、区域协调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3)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协调好区域性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保障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体系的健康运作。 (4)生态建设方面,落实市域结构性生态空间在本次规划范围内的内容,并建立持久性的保障机制。 (5)区域安全方面,在保障通州新城及地区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北京市中心城次区域的各项安全需要,保障周边各区域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需要。 第二节 城乡统筹 第16条 城乡统筹的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遏制当前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同步和谐发展。统筹城市和乡村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以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促进城乡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稳定和社会稳定。 第17条 城乡空间结构 一城、两轴、三点、四镇 (1)一城:承接中心城功能疏解与新增职能的通州新城城区。 (2)两轴: · 沿长安街延长线连接北京主城和通州新城的城市空间拓展轴 · 以运河为纽带向东南方向延伸的城市经济发展轴 (3)三点:宋庄、潞城、张家湾地区是通州新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州新城新增功能的重要区域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节点。要建设成为三大城市功能聚集区。 (4)四镇:漷县、台湖、西集、永乐店四镇与通州新城相互呼应,是通州新城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撑,是承接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解决劳动力就业及资源节约的重要区域。要集聚形成四大产业发展组团。 第18条 城乡社会发展 以人为本,保障城乡社会稳定,推动城镇和农村社会改革,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通州新城地区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创建高效、合理、可持续的社会运行机制,逐步形成社会结构合理、社会流动畅通、社会事业发达、社会环境和谐的公正公平的社会发展体系。 第19条 城乡人口分布 通州新城地区的城乡人口发展不仅要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重要的是必须确保其与首都地区整体目标相协调。不断提高城乡人口素质,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逐步实现本地区农业人口数量与农业劳动力需求平衡。至2020年,通州新城规划范围内总人口119.1万人,其中通州新城城区90万人,城镇14.3万人,村庄14.8万人。 第20条 城乡居民点等级结构 规划的城乡居民点等级结构体系为:新城——城镇——中心村——村四级结构,其中城镇分为重点镇和一般镇。 第21条 城乡居民点规划 规划除了部分地区划入新城的宋庄、潞城、张家湾3个镇外,在新城外形成4个镇9个中心村。这些城镇和中心村基本沿京沈高速公路、京津第二通道和京塘公路布置。对零散村庄(即位于本次规划的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村庄,下同)发展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长;限制新建、扩建、控制改建;积极引导和鼓励其居民进城就业并居住;核准削减人均建设用地量在150㎡/人以下。 第22条 城乡产业 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健全城乡产业体系,建立城乡产业关联;通过新城发展带动城镇和乡村产业发展,从发挥土地资源优势转向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吸纳,积极促进城镇和中心村产业聚集发展,零散村庄控制第二产业,引导发展多元化农业,鼓励发展与首都农业科技相结合的企业化节约型农业,不断提高城镇和中心村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活力。 (1)宋庄镇:通州新城与空港联系的纽带,休闲服务业和临空产业基地。划入新城内的部分应执行新城规划。新城外部分应充分发挥位于新城和机场之间的区位优势,结合首都航空城发展需求,发展航空城延伸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2)潞城镇:通州新城城市空间和职能拓展区,未来新城行政中心。新城内部分应执行新城规划。新城外借助潮白河生态优势发展旅游度假、康体养生和文化休闲产业,为中心城行政中心建设奠定基础。 (3)张家湾镇:集约型都市工业区、古城文化旅游区、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北部形成土地集约利用新型工业示范区,南部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物流业和其它工业。借助古城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和观光农业。结合迁村并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台湖镇:通州新城南部的生态旅游小镇,亦庄新城和通州新城连接的重要纽带。划入新城内的部分应执行新城规划,并充分发挥位于亦庄新城和通州新城重要节点位置的地缘优势,发展面向城市居民的消费性服务业,并开发萧太后河文化旅游,带动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发展。 (5)马驹桥镇:京津城镇带的重要节点,北京重要的陆路口岸。借助现有基础形成区域的物流集散地,在现有环保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城市职能,吸引高端人群,为产业发展做好配套服务。 (6)西集镇:通州新城重点发展的产业聚集区。应强化与通州新城的联系,结合园区建设大力发展都市产业。利用自身自然优势,高标准建设服务设施,发展旅游休闲度假产业,为园区建设提供良好的综合服务环境。 (7)漷县镇:东部发展带的重点镇,北京市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利用现有工业基础和政策优势,依托京塘公路和京沈高速公路的有利交通条件,打通南向通道,与京津第二通道加强联系,大力发展工业。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努力成为京郊小城镇的示范。 (8)永乐店镇:京津城镇带的重要节点,通州新城面向环渤海、联系京津冀的门户。借助京津第二通道的带动作用,充分考虑远期永乐地区发展的辐射影响,城镇向南拓展,发展面向滨海新区、廊坊开发区及东部产业带的新型产业和商贸旅游观光产业。 (9)于家务乡: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民族工业区。借助区位交通、民族扶持政策和亦庄新城的产业优势,重点发展民族工业。 第23条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鼓励探索具有城镇特色的公共服务内涵,逐步形成城镇和中心村特色公共服务体系。打破一切不利于城镇和中心村间设施共享的障碍,提高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集约利用水平。 (1)各城镇和中心村应根据本次规划的要求配置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7大类公共服务设施(详见附表三:通州新城各城乡居民点社会服务设施配置表)。其它设施应根据《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引入市场资源参与城镇和中心村公共服务的生产与提供。 第24条 城乡交通设施 结合区域交通体系,构建利于环境的交通体系,鼓励绿色交通。提倡以公共交通为先导的城镇和中心村开发模式。城镇和中心村内部建立多模式的交通体系。 从城乡自身联系的角度看,规划的主要城乡道路有:徐尹路、潞西路、漷马路、于觅路、觅凤路等东西向一级公路,九德路、张凤路、漷永路、宋郎路、觅西路等南北向一级公路,徐通路、右堤路、张垡路、铺大路、孔兴路等二级公路。 第25条 城乡市政基础设施 以建设节水、节能及清洁城市为目标,结合区域市政基础设施体系,以新城中心城区为核心,充分发掘现有市政基础设施潜力,积极完善新城、城镇和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高效、安全、节约型现代化新城以及京郊城镇和中心村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发挥基础设施的先导作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推动和谐社会的建构。 (1)供电:规划在漷县、永乐店、西集、台湖四镇及甘棠、德仁务、觅子店、徐辛庄、牛堡屯等地区各新增一个110kv变电站。 (2)供水:规划2020年城镇和中心村人均生活用水指标达到175升/(人·日),人均工业用水指标为175升/(人·日)。预计城镇和中心村自来水管网损失率2020年为12%以下;自来水高日变化系数2010年为1.4,2020年为1.35。城镇和中心村自来水普及率2020年达到100%,自来水水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水质标准。 城镇和中心村的自来水供应纳入新城自来水管网系统。新增用水由自来水管网供给,自来水供水范围内不再新打自备井,并创造条件逐步用自来水替代自备井供水。 (3)排水:在城镇和中心村推进污水排除系统建设,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基本建成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2020年漷县和西集两镇的建设区污水管道覆盖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使污水污染河道和地下水源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各城镇和中心村的污水应就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能纳入的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管道和处理厂站。工业污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市政管道。地下水源保护区不再发展对水体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污染工业要限期治理或调整改造。新建污水管线和处理厂时应考虑对初期雨水的截流和处理。 (4)燃气:到2020年,城镇居民燃气气化率达到100%,漷县、西集、永乐店、台湖四镇区均考虑管道燃气供应,中心村燃气气化率达到90%以上(以液化石油气为主),中心村考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根据工业生产的要求和城市调峰的需要,供应工业用户生产用气。创造条件,鼓励大型、用气稳定的工业用户用气。 城镇和中心村推广清洁煤,不大量增加散煤用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艺水平,减少能耗;加大建筑节能力度,推广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建设节能型城镇和中心村。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引导促进清洁煤炭利用技术的使用。严格管理煤炭供应质量,推广使用洗选煤、低硫煤。 (5)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城镇和中心村的通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城乡通信(信息)基础设施服务差距。建设综合通信(信息)管道,改造架空线路,形成较为完善的地下通信(信息)管线系统。 城镇和中心村电信局所的服务半径宜在1000米左右,也可以适当扩大。在1万人至6万人的城镇或中心村设置市话端局;1万人以下的城镇或中心村设置模块局。建制镇原则上建设一座有线电视基站,镇域面积过大可增加一至两座。 应强化调控和监督能力,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水平。不仅仅完善现有城镇中心的基础设施,还应该依据规划逐步落实有利于建立城镇和中心村集合体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城镇和中心村基础设施网络化供给与应变能力,并提高设施集约使用率。政府应引导全面开源、节流、保护,提高水源、能源的利用率,建设低耗、节约型城镇和中心村。 第三节 城乡空间管理 第26条 城乡空间管理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统筹人口、资源 、环境及经济社会发展,落实本次规划范围内的由《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所确定的生态空间,保证区域整体生态格局的连续性与完整性,保障区域性基础设施的保障与衔接。引导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与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避让等因素相协调的城乡建设。加强对空间资源利用的规划引导与控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27条 城乡空间管理分区 (1)依据地区具体情况划分生态政策区,分别进行生态保护、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其中对现状条件较好的生态服务功能要素(主要包括水源、基本农田和林地)进行生态保护;对受人为干扰较大的要素(主要包括湿地、植被和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而在城镇和中心村地区则开展河湖水系整治、开敞空间建设等生态建设。 (2)生态政策以水系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风沙治理为重点。 (3)根据生态政策严格程度,将整个规划区划分为由高至低的七大类生态政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管理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林地、重要设施用地、城镇型生态区(含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下同)、村庄型生态区(指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庄,下同)等。政策区之间划定生态政策线,生态政策线以相邻的高级政策区命名,生态政策区的转变原则上不得由高级转向低级,适度鼓励由低级转向高级。 第28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 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主体分布于北京市六环路外侧、京津第二通道东北侧,京沈高速公路——北运河一线西南侧的区域内,为限制建设地区。 (1)尽快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明确划定本次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通州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并定期向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7)控制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29条 水资源管理区管理 本规划确定的水资源管理区包括地下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水体、防洪蓄洪区等。对规划范围内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并防治水害。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 (1)在水资源管理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应重点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凉水河的防洪用地保障;加强运潮减河、凤港减河的防洪用地保障,采取措施提高小中河、中坝河等小型河道的防洪蓄洪能力;积极与河北地区合作,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围绕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以节水、治污、蓄水、保水、供水为重点,从传统的以防洪除涝、农业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向农业灌溉与城乡居民点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统筹发展的方向转移。 (2)应加强对本次规划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机械增长。新城位于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三河交汇处,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北部大片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超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地进行地下水回灌。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是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土地及水资源保护要求的行为,各有关部门均应依法从严查处。 (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河湖水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严厉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4)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包括新城东、北大部分地区和西集、永乐店地区。应监测地面沉降和水文地质情况,并限制开采本地地下水。 (5)政府应引导水系整治、风沙治理等工程采取生态化措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再破坏。重点解决大量排水尾闾的水污染问题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6)城市排水河道,如中坝河、凉水河、北运河、小中河等,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定宽度不小于50米的绿化带。 第30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 在温榆河——北运河一线以东、潮白河以西,新城以外的地区规划大型风景名胜区,主要包括现宋庄镇的北部、潞城镇的东部和西集镇的大部分地区。 (1)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将其中景观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划为核心区,作为禁止建设区,其余部分为限制建设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3)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4)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应实行严格控制,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5)在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大力发展生态林地。 (6)应结合风沙治理增加植被,并应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加强潮白河、温榆河、北运河的水系综合整治,提高水质、景观等级。在潮白河、北运河之间应结合低洼地进行湿地保护。 (7)在风景区规划批准之前急需在区内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如高压线站、市级以上公路、铁路线站等需经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报相关部门批准。 (8)对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接待容量,相关部门应采取规划手段限制并严格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31条 生态林地管理 规划将现状的国防林、果树林、一般用材林、速生生产用材林及其它经济林划为生态林地。 (1)对现状长势较好的生态林地实施保护。应组织对现有林地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和发展规划,依法划定保护区,并制订区别性保护政策。 本次规划范围内,位于通州新城和顺义新城之间地区以及西集、永乐地区的相对集中、长势良好的植被,应加以充分保护。 (2)应充分结合风景名胜区建设、风沙治理、水系整治等,在有条件的地区恢复林地或其它类型植被。 (3)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系统建设,应尽量结合现有生态林地,逐步完善地区林地系统。 第32条 重要设施用地管理 加强对交通设施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严格控制轨道交通用地红线;严格落实各类交通设施的防护绿带。加强对基础设施管理。严格控制本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落实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空间。 (1)保障本次规划确定的道路结构体系实现,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不得任意在道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的防护绿带内设置设施,尤其不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道路断面、道路退让距离,保障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化。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让,退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空间,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六环路、京平高速路、京哈高速路、京津第二通道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3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的绿化带;京沈高速公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各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200米宽的绿化带。其他道路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根据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70米宽的绿化带。 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建设地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30米宽的绿化带,通过非城镇建设区的路段两侧向外分别划定不小于100米宽绿化带。在轨道交通未确定线路具体走向前,轨道交通沿线道路建设,则在严格控制道路红线基础上,继续控制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各50米作为控制预留用地,在控制用地内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在敏感和脆弱地带要沿交通线路建立完善的防护林带,将机动车通行的影响控制在道路区域内,在一般的乡村郊野地带,应该接受风媒、虫媒传送的周边地区种子,形成灌丛、草地、疏树组成的自然错落景观。控制城镇居民点沿路带状蔓延,引导沿线城镇呈组团式发展。在动物迁移、觅食活动区建立涵洞等生物通道,便于动物穿越这些人类干扰地带。在路旁设立交通标识,提醒司机注意减速以保障动物穿行安全等。 应保障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其它建设,以保证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 (4)大型市政设施应避让生态敏感地区和灾害隐患区,并根据需要留出安全防护距离,或采用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在市政设施具体选址时,应协调好与规划建设区、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应避开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水源保护区、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区域;应选择适宜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震断层、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5)应在基础设施用地周围设置必要的防护空间。500kv变电站占地12—15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220kv变电站占地1.2—1.5公顷,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同时应避免对电信、广播等弱电设施的影响;4.0Mp调压站占地0.4公顷左右,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10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30-60米;燃气接收门站外控制不小于35米的隔离保护用地,应距离建筑物30-60米;长输管线两侧各需50米以上的控制区;天然气及成品油管道在城市建设区内两侧各控制30米以上,在城市建设区外两侧各控制100米以上为控制区;粪便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的围墙外控制宽度不小于500米的隔离控制用地,距离河流、水面大于50米;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区不小于300米;在水厂的水源井群周围和地下水补给区设置水源保护林,以保持水质的清洁。 (6)重要管道走廊的线路要尽量和现有走廊合并;结合交通廊道,形成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并应结合河道、城市规划区的边缘等进行安排。 基础设施综合廊道,宜安排在城市建设组团之间的绿色隔离空间内,避免分割城市建设用地。 (7)对于规划已经确定的管道走廊,应对沿途用地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其防护绿地建设提出控制要求,不允许安排永久性建筑以及高大深根植物。500kv高压线一条走廊宽70米,两条并行走廊宽120-130米,三条并行走廊宽180-200米,四条并行走廊宽240-260米;220kv高压线一条同杆并架双回路走廊宽40米,二条宽70米,三条宽90-100米,四条宽120-130米。在满足高压线走廊宽度的基础上,两侧各向外划定30-50米宽的绿化带。 (8)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绿地不宜向公众开放,可结合生产,作为苗圃、草圃、花卉生产基地等。 第33条 城镇型生态区(含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管理 (1)应站在区域的高度认识本地区的生态承载力,以生态承载力的区域性任务作为校核新城、城镇和中心村规模的依据。促进城镇和村庄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使城镇、中心村建设与生态廊道空间相协调。 (2)引导建设用地选址布局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合理避让灾害隐患地区。受地下水超采、隐伏断裂带、沙土液化的制约,城市开发要强度适宜、分布合理,重点功能区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加强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工作。 漷县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沙土液化区内,各时期的城镇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应符合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水资源承载力的要求。 西集京沈路以南地区地势低洼,城镇防护排涝难度大、成本较高,各时期城镇建设应适度发展。 严格限制在张家湾机场噪声控制区内进行与航空运输无关的建设。 徐辛庄、翟里及新城北部地区位于地下水源保护区,严禁污染排放。 (3)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应控制高强度开发,以中低强度建设区为主。应高标准绿化,城镇和中心村的绿地率应大于35%,建筑密度小于30%,容积率宜在1.0-1.8之间,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下。 部分滨水地区、旅游娱乐和高尚居住区宜低强度建设,城镇内的绿地、水域及生活性岸线边的滨水地区等均宜为开敞空间。 (4)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划的工业点的发展,逐步搬迁混杂于居住区中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零星工业,新建的工业项目在规划工业区内统一布置。引导建设适合本地资源、环境特点的生态化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降低城镇污染源的数量及不利影响。 制定工业用地地均就业岗位标准、地均产值标准和地均污染排放标准,鼓励有利于解决农民就业、用地经济性高和环保型产业发展。 (5)对于政策线内现存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于已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在政策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次规划的要求进行调整。 (6)新城、城镇和中心村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应越出政策线控制范围。 第34条 村落型生态区(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庄)管理 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增长,弱化并避免对生态的影响。逐步落实迁村并点工作。 (1)应依据本次规划,综合运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拆迁计划手段,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 对暂时未列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计划的、散布于本次规划范围内的现状村庄居民点,政府应严格控制其任何建设用地增加,核查其实际常住人口和建设用地量,对超过人均150㎡标准的建设用地,限期要求恢复为农业用地,并长期坚持这一核查工作。 (2)应鼓励村庄内的农民转移进城居住,对主动申请进城居住的居民宜在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之外给予必要的奖励,并制定和公布明确的奖励办法。 (3)转移进城居住居民的原有村镇建设用地指标转为农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为其它用途。 (4)由于村镇建设用地转为农业用地是为了保障整个北京市域整体生态空间的落实,并为国家土地集约利用做出贡献,因此,建议由北京市政府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措施,并承担费用。不宜将此项工作转移给城镇或中心村,造成增加城镇和中心村的负担。 (5)对于政策线内现存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对于已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在政策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6)对于新城、城镇和中心村以外的现状村落,可以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现状建设用地上进行改造。但是,其改造必须先进行规划,并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综合考虑资源集约节约,以及设施经济性等因素,不鼓励在这些村落改造规划中设置产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 第35条 对下层规划的要求 (1)本次规划确定的各城镇和中心村用地界线为规划范围界线,范围内的用地并非全部为建设用地。下层规划应根据现状建设情况,在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划定建设用地界线。建设用地界线划定基本原则为:①应位于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允许结合现状建设情况少量向外调整,但新调整的用地必须是与本次规划界线内建设用地连续的已建设用地,不得在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外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②尽量使用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的现状建设用地。③为保障建设用地滚动周转,在本次规划确定的界线内,应划入适量现状未建设用地。近期新增建设用地量应以保障基本用地周转为依据,本次规划人口至2020年2万人以下的,近期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量宜为8-10公顷;规划人口2万人以上的,近期占用现状未建设用地量宜为10-20公顷。 (2)如果本次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中心村用地界线内的现状建设用地量不能满足规划人口需求,下层规划可以在本次规划确定的用地界线内适当增加使用现状未建设用地。 (3)下层规划使用的现状未建设用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用地选择顺序应为荒地、弃置地、一般耕地,尽量不占用现状基本农田、林地、园地、水面、滩涂。 (4) 新城东南部地区是土地集约利用示范区,该区域产业细分和用地规模应继续研究,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5) 由民政主管部门结合本次规划完成行政区划调整。 (6)在本次规划确定的新城、城镇和中心村范围以外,各镇(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适量社会主义新农村。但这些新农村应以村民住宅改造为主;产业发展上,鼓励第一产业的深化升级,鼓励结合第一产业发展旅游等第三产业,不应鼓励发展第二产业;不鼓励发展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新农村的建设活动应在现状建设用地上进行改造、整合,不应增加新的建设用地;这些新农村的改造必须先进行规划,并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4章 新城规模 第36条 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2020年,通州新城规划范围内人口为119.1万,其中新城城区规划人口为90万,预留达到百万人口规模的发展空间。 第37条 强化人口引导与分布 (1)积极推动新城内的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承接中心城疏散的人口,促进新城人口集聚。 (2)引导人口在区域内合理分布,新城重点承接中心城的疏散人口,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集中,逐渐转化为新城就业人口。 (3)加强人口的引导与管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第38条 优化人口素质与结构 (1)提高义务教育和全民教育水平,增加新城教育资源吸引力,支持市中心人口向新城疏解;引导高等教育发展,提升通州新城整体人口素质。 (2)优化人口结构,使中心城区的迁入人口由居住型向就业型、创业型转变。 (3)稳定外来人口,改变人口不合理的年龄、性别结构,增强社会稳定性。 第39条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2020年,通州新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5平方公里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以下;中心城区外的城镇建设用地17.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村庄建设用地22.2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 第40条 加强新城建设用地控制与引导 (1)优先保证公益性设施的土地供应,保证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实施宜居战略。 (2)优先保障轨道交通的土地供应,实施轨道交通为先导的城市开发和土地增值战略。 (3)优先保证重点产业和先导产业的土地供应,实现产业发展目标。 (4)对不同产业和不同城市功能采取有区别的土地使用政策,将土地作为新功能引入的触媒。 第5章 空间布局与分区指引 第41条 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在通州新城范围内,构建“一河两翼,南拓东进,组团发展”的空间结构。 (1)一河两翼:通州新城以运河为魂,水绿相映,绿廊镶嵌,突出以运河为纽带的城市形象及文化内涵;运河西岸改造提升旧城,运河东岸聚集城市新增功能,新城旧城比翼互动、协同发展。 (2)南拓东进:南部以通州外环路、京塘公路为界,东部以六环路为界,向外拓展,与亦庄新城、国际空港联动,形成新的发展空间。 (3)组团发展:以六环路、京哈高速路、通州外环路及京塘公路为分界线,在空间上形成六大功能组团。 ● 西北部形成与CBD功能互补的商务园、教育产业园及新型住宅区; ● 东北部形成首都科技创新转化的聚集地; ● 西部旧城形成商务、商贸、文化制造的中心区; ● 东部形成承接北京中心城新增功能的板块; ● 西南部形成主题公园、专业会展等服务区域乃至东北亚地区的功能区; ● 东南部形成生态环境良好、土地集约利用的新型产业示范园。 第42条 用地布局原则 遵循土地价值规律和产业集聚规律,坚持整体建设用地比例协调和空间疏密有致。以合理的空间容量为前提,保证各类用地的合理比例,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保证合理的开发强度,增加城市开敞空间,改善人居环境。 第43条 用地发展方向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通州地区工程地质条件、土地生态适宜性以及区域经济联系方向,确定通州新城城市用地主要向东、向南方向发展。 第44条 保障性用地 绝对保障各类绿地和文物古迹用地,严格保障交通、市政等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着力保障指定用途的政府社团用地和特殊用地。 第45条 混合用地 除保障性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作为混合用地,应有条件有比例的混合兼容使用相关性质的土地。 第46条 分区发展指引 (1)分区指引是进一步落实新城总体发展的重要步骤,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调整以及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性依据。 (2)分区指引的主要内容是各分区的主导功能、人口分布、交通引导、建设密度、开发强度、建设高度、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特色与风貌。 (3)分区指引包括分区总则、通则、细则三部分。总则为概要,介绍分区的原则、目的、任务和内容。通则以条文表示,是对新城普遍适用的标准与准则。细则以图表表达,是针对分区具体情况的标定和详细控制、引导。 第47条 分区指引细则 分区1:面积10.55平方公里,人口4-6万人。主导功能是以生态湿地保护区为特色,休闲娱乐、商务、高等教育及低密度居住相结合的片区。 分区2:面积12.01平方公里,人口12-15万人。主导功能是以高等教育为区域特色,以高尚居住为主体的片区。 分区3:面积11.70平方公里,人口7-8万人。引导发展科技创新及文化产业,以居住为特征的片区。 分区4:面积8.51平方公里,人口9-10万人。通州新城西部门户地区,以居住、区域零售为特征的片区。 分区5:面积14.95平方公里,人口8-10万人。以运河为轴线,以文化产业为特色,商务金融为主的综合服务中心。 分区6:面积23.90平方公里,人口3-4万人。以行政办公、休闲娱乐、医疗康体为主的片区。 分区7:面积14.84平方公里,人口15-17万人。以区域商贸为特色的城市居住新区。 分区8:面积9.61平方公里,人口9-10万人。以体育、休闲为主导功能,辅以中高密度居住的片区。 分区9:面积11.56平方公里,人口3-4万人。新城远景发展的中心之一,城市预留发展备用地。 分区10:面积12.04平方公里,人口7-8万人。以专业会展、主题公园为特征的商务娱乐新区。 分区11:面积26.36平方公里,人口1-2万人。以土地集约利用示范的都市工业及新型住宅、张湾古镇旅游为主的片区。 第6章 产业发展与就业 第48条 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原则: (1)体现特色:通州的产业发展要和周边地区形成有序竞争-拓展合作-区域共进的格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积极推进区域产业分工和共同发展。 (2)合理布局:抓住国家经济战略调整和北京空间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形成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都市型工业相对集中、都市型现代农业合理布局的产业空间格局。 (3)集约发展:坚持集中紧凑的开发模式,加大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力度,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节约资源和加强环境保护,走集约化、减量化、关联化的产业发展道路。 (4)产业联动:注重产业发展的关联性,延伸发展链条。以入驻开发区的大企业为龙头,发展为其生产配套的上游产品,形成产业发展的空间联动。 第49条 产业发展目标 以承接北京中心城功能疏解为基础,以环渤海区域制造业集群为服务对象,以文化产业为特色,构筑高度发达的高端服务型经济。 第50条 第一产业发展 (1)依据现实基础,调整品种和布局,发展蔬菜、林果花卉和特色养殖业,形成专业村镇。 (2)利用首都科技优势,发展节水、节能的现代节约型农业。促进农业多样化发展,依托第一产业资源,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观光旅游等二三产业。 (3)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对农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支持农业出口创汇。 (4)提高农业经济的产出能力,提高农业及其延伸产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5)鼓励本地农业企业、合作组织与周边地区合作,提高本地区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 第51条 第二产业发展 (1)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发展都市型工业和现代制造业。重点发展家具制造、印刷、食品加工、记录媒介复制和文教体育用品制造、服装服饰等行业。 (2)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打造一流的软硬环境,重点吸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企业入驻。 (3)坚持集约化发展,严格项目准入标准,节约土地资源,盘活闲置资源,降低企业的资源消耗,提高产业效益。 (4)促进产业均衡发展,注重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第二产业,支持村镇工业整合,形成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基地。 (5)促进建筑业发展,支持现有建筑业联合做强,提高资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52条 第三产业发展 (1)把握新兴产业发展机遇,承接中心城疏散和新增产业,推动高端服务业发展。积极拓展消费性服务业,大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推进新兴服务业。 (2)围绕综合服务中心职能,加大引进中心城科技、文化、医疗、行政四大部门的力度,扩大服务范围,增强辐射能力。 (3)加快文化产业聚集,在北运河两岸形成以文化创意、时尚传媒、出版交易、影视制作等为支撑的文化产业集群中心。 (4)加快专业服务业聚集,在六环路以西,京沈高速路以北地区形成以大型娱乐、专业会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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