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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2018-02-19 2页 doc 12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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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张三的舅舅生前立遗嘱把10万元遗赠给张三(男),2007年5月15日,张三的舅舅去世,同年5月20日,张三表示接受10万元赠与。 李梅(女)于2007年8月与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李梅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于2008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不到两月,李梅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梅的婚姻情况。两人矛盾激发,...
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夫妻婚姻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张三的舅舅生前立遗嘱把10万元遗赠给张三(男),2007年5月15日,张三的舅舅去世,同年5月20日,张三表示接受10万元赠与。 李梅(女)于2007年8月与父亲母亲共同购买一处房屋,在银行贷款10万元。房产证名字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李梅登记结婚。婚后,李梅提出用张三的10万元偿还其与父母购房的10万元银行贷款,张三同意并且于2008年2月1日去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婚后不到两月,李梅发现张三在外与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张三李梅的婚姻情况。两人矛盾激发,张三提出离婚,要求李梅偿还10万元,李梅认为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张三同意为其及父母偿还贷款,属于赠与性质,不同意偿还,同时如果离婚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5万元。张三索求无果,提出李梅及其父母的房屋属于李梅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一半。自己没有赠与10万元于李梅父母的意思,因此,李梅必须偿还。 由于双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场考虑,协商离婚不成。张三起诉离婚,请求李梅偿还10万借款,并且分割李梅所占房子份额的一半。 法律分析: 据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一方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本案中,张三的10万元遗赠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因为其婚后答应帮李梅及其父母偿还贷款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给李梅及其父母。 同理,李梅与其父母的房屋也属于婚前财产,是李梅的个人财产,张三提出分割份额的要求于法无据。 婚姻法19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无此约定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有权要求返。因此,张三的10万元与李梅的房屋产权都是婚前财产,未产生混同,故张三与李梅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张三可向李梅主张返还10万元。 李梅要求张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在法律上没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婚姻法中,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况,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一方,因此,李梅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损害赔偿,但由于法律对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标准没有规定,这就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建议: 本案中,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新婚姻法的精神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如果财产一直由婚前存续到婚后,那么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这就要看个人财产有没有发生混同。 论法网 编辑:ejcksdiwe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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