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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7.离婚的法律后果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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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7.离婚的法律后果 09null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夫妻忠实义务终止,获得再婚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终止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扶养义务终止 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继承权丧失 null(一)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
chapter7.离婚的法律后果 09
null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夫妻忠实义务终止,获得再婚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终止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扶养义务终止 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继承权丧失 null(一)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第27条     ①性质:派生责任 ②适用条件: - 一方有生活困难:离婚时 ↓ 包括住房困难 - 提供帮助方有负担能力:个人财产 - 适当帮助:短期或一次性 null(二)经济补偿 40条,“夫妻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条件:约定分别财产制; 一方尽了较多家庭义务; 离婚之时。 • 补偿数额的确定 立法意图:民法公平原则;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维护妇女权益。 null★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 性质目的:补偿/救助; - 适用范围:分别财产/不限; - 条件:尽较多义务/生活困难 ★思考: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可否同时适用? null(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见亲属财产关系)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见亲属财产关系) null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法46、一28-30、二27)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 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指夫妻一方因为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null1、性质与功能: 2、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法定 损害事实:离婚 - 配偶权、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 婚姻关系的损害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null3、赔偿的范围 • 物质损害赔偿:人身、财产损害 (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精神损害赔偿 (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null4、程序性问题 诉讼主体 - 原告与被告:婚姻当事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充当原告 - “第三者”不能是被告 null离婚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同时 - 过错一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 ①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后一年内 ②无过错方二审提出:调解、一年 ③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 ④登记离婚后:一年内 思考: 婚姻当事人能否不提出离婚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法院可否在判决不支持离婚请求的同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null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教育 《婚姻法》36条、37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亲权的行使方式变化null(二)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监护人的确定 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兼顾父母利益 哺乳期内的子女 ①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②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其他原因 ④双方达成协议,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null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 ③有无其他子女 ④有无疾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⑤条件基本相同,但祖(外)父母 ⑥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轮养问题null(三)离婚后子女抚育关系的变更 • 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 • 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其他正当理由 null(四)抚养费的确定与变更 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数额:能力、需要、生活水平 20%-30%、50% - 有固定收入的:月总收入 - 无固定收入的:年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 - 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注:可协议免除,但保障子女利益null方式 - 现金: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 - 以物折抵: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期限 - 通常:年满18周岁 - 例外:16周岁准治产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变更:增加or减免 null5、不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38、解释一24、25、26) 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行使 • 行使主体:祖(外)父母? • 客体:身份利益 • 行使方式:探访性(暂时性) 逗留性(接走性) null(2)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法定理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疾病、 恶习、对子女有违法行为 思考:未支付抚养费能否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请求权人 - 未成年子女 -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其他法定监护人 恢复:申请 nullnull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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