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7.离婚的法律后果 09null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夫妻忠实义务终止,获得再婚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终止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扶养义务终止
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继承权丧失
null(一)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
null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一、对夫妻身份关系的效力 夫妻身份消灭,姻亲关系消灭
夫妻忠实义务终止,获得再婚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终止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二、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 扶养义务终止
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
继承权丧失
null(一)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一第27条
①性质:派生责任
②适用条件:
- 一方有生活困难:离婚时
↓
包括住房困难
- 提供帮助方有负担能力:个人财产
- 适当帮助:短期或一次性 null(二)经济补偿
40条,“夫妻
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条件:约定分别财产制;
一方尽了较多家庭义务;
离婚之时。
• 补偿数额的确定
立法意图:民法公平原则;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维护妇女权益。 null★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 性质目的:补偿/救助;
- 适用范围:分别财产/不限;
- 条件:尽较多义务/生活困难
★思考: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可否同时适用?
null(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见亲属财产关系)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见亲属财产关系)
null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法46、一28-30、二27)
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
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指夫妻一方因为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null1、性质与功能:
2、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法定
损害事实:离婚
- 配偶权、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 婚姻关系的损害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null3、赔偿的范围
• 物质损害赔偿:人身、财产损害
(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精神损害赔偿
(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null4、程序性问题
诉讼主体
- 原告与被告:婚姻当事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充当原告
- “第三者”不能是被告 null离婚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同时
- 过错一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
①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后一年内
②无过错方二审提出:调解、一年
③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反诉(举证期限届满前)
④登记离婚后:一年内
思考:
婚姻当事人能否不提出离婚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法院可否在判决不支持离婚请求的同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null四、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教育
《婚姻法》36条、37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亲权的行使方式变化null(二)离婚后直接抚养人、监护人的确定
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兼顾父母利益
哺乳期内的子女
①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②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其他原因
④双方达成协议,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null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
③有无其他子女
④有无疾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⑤条件基本相同,但祖(外)父母
⑥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轮养问题null(三)离婚后子女抚育关系的变更
• 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
• 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
•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其他正当理由
null(四)抚养费的确定与变更
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数额:能力、需要、生活水平
20%-30%、50%
- 有固定收入的:月总收入
- 无固定收入的:年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
- 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注:可协议免除,但保障子女利益null方式
- 现金: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
- 以物折抵: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期限
- 通常:年满18周岁
- 例外:16周岁准治产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变更:增加or减免
null5、不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法38、解释一24、25、26)
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行使
• 行使主体:祖(外)父母?
• 客体:身份利益
• 行使方式:探访性(暂时性)
逗留性(接走性)
null(2)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法定理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疾病、 恶习、对子女有违法行为
思考:未支付抚养费能否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请求权人
- 未成年子女
-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其他法定监护人
恢复:申请 nullnullnull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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