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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分类与关税制度

2012-08-24 4页 doc 33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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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分类与关税制度第一节 关税分类与关税制度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tariffs; duties)是进出口商品进出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很少对出口产品征收,因而关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进口关税。 关税与其它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的特征。 关税与其它国内税的区别:第一,关税的征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第二,关税的课征主题是进出口商或进出口物品所有者;第三,关税具有涉外性质,是政府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关税分类 关税种类很多,可以按照不同标识作以下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区分 进口关税(i...
关税分类与关税制度
第一节 关税分类与关税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tariffs; duties)是进出口商品进出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很少对出口产品征收,因而关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指进口关税。 关税与其它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的特征。 关税与其它国内税的区别:第一,关税的征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第二,关税的课征主题是进出口商或进出口物品所有者;第三,关税具有涉外性质,是政府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关税分类 关税种类很多,可以按照不同标识作以下分类: 1. 按征税对象区分 进口关税(import duties)是由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出口关税(export duties)是由出口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是对通过本国关境(或领土)的外国商品向有关进口商或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出口税现在有些国家征收,主要是对某些贵重原料(如稀有金属)或战略性物资等产品的出口征收;少数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征收过境税;多数国家只是征收进口关税。 2. 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区分 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财政关税税率一般较低,税率太高了就可能减少进口,从而使得关税收入降低,达不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指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发展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直接作用是抵御外来竞争,税率一般较高。当税率高至使国内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差消失甚至进口品价格高于本国同种产品价格时,可以使得进口行为无利可图而停止,这种关税称为禁止性关税(prohibitive duties)。 收入再分配关税(redistribution tariff)指用以调节国内各阶层收入而征收的关税。如对奢侈品进口征收高额关税,而对生活必需品进口征收低关税或免征关税;对进口有暴利的商品征收高关税,而对进口低利或无利的商品征收低关税或免征关税。 3. 按征税区分 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按商品实物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长度、容量、面积来计征的关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商品从量税。 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是按照商品价值(价格)计征的关税。即按进口商品价值或价格总额抽取一定比率的关税,或者说税率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从价税的征收首先要由海关确认或确定商品的价值或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个确定商品完税价格的过程叫做海关估价。 从量税和从价税各有特点,一般说来,从价税比较公平,税额随商品价值大小变动而单位价值的税负不因商品价值大小而变动;从量税则具有累退性质,进口商品价值越高,单位价值的关税负担就越轻。从价税的保护作用比较明显,在通货膨胀时尤是如此;但从量税在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降低。从价税征收起来比较复杂,要经过估价;从量税则简便易行。 复合关税(compound duties),也称混合关税(mixed duties),是从价税和从量税结合在一起的关税,即对同一种商品既征从价税又征从量税。可以是以从价税为主从量税为辅,也可以是从量税为主从价税为辅。因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各适合于不同类型的产品,从价税适合于制成品,它随着商品价格的涨落自动调整,保护程度不受价格变动影响;而从量税适合于化的大宗产品。大多使用复合关税的情况是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这时的从价税可能是一种补偿性关税(compensatory duty),即补偿产品中包含的原(按本国税则)应征而未征的关税。 选择关税(alternative duties)是对同一种商品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征税方法,具体征收时按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征收的关税,目的在于有效地抵消价格变动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但执行过程十分麻烦。 4. 按关税的特定作用区分(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是指对进口产品在按海关税则正常税率征收关税之外加征的为特定目的而设的额外关税。以下一些主要形式也属于进口附加税: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所谓倾销是指一国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出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ies)指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或奖金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竞争。所谓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现金付与或实物优惠。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ies)指相应于被认定的外国针对本国的贸易行为而对该外国的商品的进口征收加重性或惩罚性关税。 滑动税(sliding duties)指税率与进口商品价格挂钩的关税,当商品价格上升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降时采用较高税率,依次调节进口数量,稳定国内市场。滑动税也称为滑准税或伸缩关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指按照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差额征收的关税,也叫差额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税率,税额随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在这个意义上,差价税是一种滑动税。差价税与滑动税的区别就在于税额是否等于价格差额。 季节税(seasonal duties)是对有季节性特征的商品如鲜活、果品、谷物等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季节。旺季采用高税率,淡季采用低税率,目的是平衡市场供求。 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ies)指对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分两大类型: 一类是有特定受惠国的优惠关税,包括: (1)最惠国关税(Most-Favorited-Nation duties)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所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由最惠国待遇协定所规定,可以是单方减让的关税,也可以是相互减让的关税。 (2)特惠关税(special preferential duties)指对特定的从某些国家(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具体的例子如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税、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是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协定)关税。 (3)普惠制关税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 GSP)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诺的、根据给惠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普惠制的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 另一类是没有特定受惠国的优惠关税,包括: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是一国为应征关税商品的存放而特别设立的仓库,在仓库区内可存放、重新包装或再加工,然后可能免税再出口或纳税进入国内市场。如果这些商品经使用国内原材料进行再加工然后进入国内市场,只对最终产品的进口部分征关税。 (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s)或经济性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在许多情况是实行零关税或极低的关税,即外国商品可以免税或低税进入这些地区。 三、关税制度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制度是指关于社会总体或某一具体社会经济方面的(成文或不成文)行为准则、组织机构和(或)行为方式的体系或总和。关税制度就由有关关税的法令、征收关税的机构、关税征收方式和关税调节措施构成。 1.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 也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法令及其说明、应税免税商品分类以及关税税率的一览表。海关税则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关税征收的规章条例及其说明;另一是应税免税物品的关税税率表,包括税则号(tariff No. 或 heading No.)、货物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税率(rate of duty)等。 货物的分类主要是根据货物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材料及产业部门、用途或这几个方面的综合来进行。使用广泛的是《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 SITC)和《协调制度公约》(全称为《协调商品名称与编码制度》)。协调制度集中了原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之长处,具有适用性强、覆盖面广、准确度高、简便易行等优点,现已成为世界上采用最多的分类目录。 以关税税率而论,海关税则又有两种分法: (1)按税率栏数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是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是在一个税目下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 (2)按税率的决定情况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指由一国政府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地制定税率并有权加以变更的税则。自主税则可分为自主单式税则和自主复式税则,前者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后者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 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一国与其它国家通过贸易谈判共同决定并以条约或协定方式制定税率的税则。协定税率一般低于自主税率。 2. 关税征收机构及其职责 海关是各国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执行机构。其管辖范围称为关税区(customs area),关税区的边界称为关境(customs territory),即界定着一国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关境可能与国境不一致,存在经济特区的国家其关境可能小于国境,而关税同盟的成员国则会是关境大于国境。存在多个独立经济体的国家(如中国)可能是多个关税区并存,每个关税区有不同的关境。 海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海关法令和有关规章及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货币、金银、行李、邮件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查禁走私物品,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等。 3. 关税征收方式 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通常要经过申报、验货、分类、估价、征税、放行等环节。 在海关征收关税时,首先要确定征税标准,从价税和从量税是两种基本的征税标准。其他种类的关税如复合关税、选择关税以及各种特别关税均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一些具体的征税标准。 其次是要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估价、审查确定后作为计税价格的价格。海关估价的依据是所谓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即“买卖双方在没有从属关系的公开市场上成交的已付或应付价格”。按照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制定的〈新估价法规〉,当实际成交价格不可直接获得时,可采用以下方法来具体确定成交价格: (1)同样商品价格(identical product); (2)同类商品价格(similar product); (3)扣除法(deductive method),以该种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税费和合理利润得出成交价格; (4)计算价值(computed value),以制造该种商品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 (5)合理方法(reasonable means),若以上方法都不适用时,海关可根据自己认为合理的方法估算成交价格。 4. 关税调节措施 运用特别关税对正常关税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 (1)加重性措施,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 (2)减免性措施,如关税减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出口退税等; (3)补充性措施,如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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