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址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市××××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最终按工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 东
名 称
身份证号码
出 资
方 式
出资额
(万元)
出 资
比 例
认缴出资时间
张三
××××××××××××××××××
货币
100
100%
2065-12-30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遵守公司章程;
3、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
4、以其所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在公司审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
2、决定委派和免去执行董事、监事;
3、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4、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5、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担任,任期三年,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基本
。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任期三年,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经理、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2、主持公司的日常工作和掌握全面经营情况;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
第九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
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原因的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十九条 公司有章程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章程所有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中未明确的事项对照《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股东保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有限公司
股 东 决 定
经公司股东决定:
1、通过×××××××章程。
2、委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3、委派×××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经审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股东签名: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