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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

2017-11-01 5页 doc 16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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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卡管理,指导分公司开展激活卡业务,针对激活卡业务特性及实务流程,并结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激活卡业务的发展要求,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及本公司《短险实务》、《单证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由各级公司办公室、业务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激活卡销售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活卡,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责任固定,投保人在对保险卡完成投保(激活)...
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卡管理,指导分公司开展激活卡业务,针对激活卡业务特性及实务,并结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激活卡业务的发展要求,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及本公司《短险实务》、《单证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由各级公司办公室、业务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激活卡销售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活卡,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责任固定,投保人在对保险卡完成投保(激活)后,保单按照双方约定或在卡面上载明的时间开始生效的一种保险方式。 第二章 激活卡产品的设计 第四条 激活卡实物作为重要单证进行管理。 第五条 激活卡适用的险种主要以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为主。激活卡最短保险期间为7天。 第六条 激活卡的生效时间可以由客户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不早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次日,且不晚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30日。客户投保(激活)成功,保险合同生效后,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期间较短,主要用于替代原有撕票式业务的激活卡,投保(激活)成功后,保险期间即开始,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激活卡由XX负责设计,分公司不得自行设计激活卡。总颁激活卡由XX下发,供各分公司使用。 第九条 分公司在开办现有激活卡前,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XX电子商务部报备。 第三章 激活卡销售准备工作 第十条 激活卡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中的定义由XX负责完成;在短险健康险系统中的定义由分公司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 激活卡卡面文字模版由XX下发。分公司根据下发的卡面文字模版制作激活卡样张(包括封面及内页)。样张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XX电子商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定稿。 第十二条 激活卡的卡号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岗在单证系统进行印刷征订时产生。征订完成后,再按照单证系统生成的印刷号段,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生成卡号、密码文件。卡号的批次号、开始号段、结束号段要与单证系统生成的印刷号段保持一致。激活卡在单证管理系统入库时,“作废日期”录入“9999-12-31”,单证管理系统不控制激活卡作废日期。 第十三条 激活卡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在生成卡号、密码文件时指定。最后投保(激活) 日期与生成卡号、密码文件当日的间隔要小于两年。 第十四条 激活卡的印制权限集中在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XX下发、批复或审核通过的激活卡样张,自行联系厂商进行印制。保险营销员、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激活卡。 第四章 激活卡的领用与发放 第十五条 分公司单证管理岗接收印刷厂送达的激活卡后,须对激活卡的印刷质量、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样式、单证号段和激活卡密码的保密性等方面进行清点验收,对于分批到货的,要分批验收。激活卡验收完成后,由分公司单证管理岗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因个人展业需要领用激活卡的,须先行全额垫付保险费后方可领用,同时,公司向其开具收款收据。在单证管理环节与收付费环节分公司应明确对账流程,单证发放与收费操作应分别在不同岗位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签订代理的机构,在适当垫付部分押金后,根据“批量领用,定期结算”的原则,允许其代销激活卡,结算周期一般应控制在,,天以内。对于采用定期结算模式领用激活卡的,代理机构按约定时间与公司进行激活卡结算时,应向公司提交包含激活卡名称、卡号、数量、保险费合计金额、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的已销售激活卡结算清单,在确认相应保费资金已汇划至公司收入账户后,收付费环节根据经确认的已销售激活卡结算清单进行激活卡业务的暂收保费收费录入。 第十八条 对于已签订有效代理的商业银行、邮政网点等机构,在代理激活卡业务时,可不先行垫支激活卡保险费。但单次或累计领用(未核销)数量超过1000张的须由地市公司主管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 激活卡单证领用发放的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办法2009版(试行)》为准。 第五章 激活卡的销售 第二十条 激活卡的销售方式包括:保险营销员销售、柜面销售,代理机构代销、联名激活卡包销(由联名方购买,并赠送给联名方的客户)、无卡销售(互联网、短信无卡销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某家分公司开办的激活卡,如其他分公司申请销售,须事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备到XX电子商务部,然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多个被保险人的激活卡外,其他的激活卡均要求投保人(激活人)、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激活人)应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被保险人有多个,投保人(激活人)应为被保险人其中之一,且为成年人。 第六章 相关实务处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激活卡密码刮坏的处理原则:如激活卡密码刮坏,需要先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确认此卡的状态,如状态为未激活,由分公司激活卡管理员从卡号、密码文件中对密码进行提取,然后由柜面或客服人员将密码提供给客户。 第二十四条 激活卡逾期作废的原则:对于未激活的激活卡,在超过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一定时间后,由分公司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 第二十五条 激活卡的退卡原则:对于未激活、未作废的激活卡,可允许客户退卡。 第二十六条 激活卡回缴原则:未激活的激活卡回缴时,须严格检查激活卡密码的完整性。经检查激活卡完整、密码未刮开的,可在单证系统中做单证回缴处理,已先行垫支激活卡保险费的,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激活卡遗失的处理原则:分公司在发现激活卡遗失后,应及时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中查询遗失激活卡的状态,如未激活,由分公司激活卡管理员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作废操作,同时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遗失操作;如卡已激活,对未垫付保费的激活卡,须由相关责任人支付相应保费。 第二十八条 激活卡客户资料变更的原则:激活卡成功激活后,在生效日前,允许客户通过公司网站自行对客户资料进行变更。生效日后,需要客户到柜面办理保全。 第二十九条 激活卡理赔原则:客户办理理赔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激活卡(无实物的激活卡,需要提供电子保单)、相关出险证明及办理理赔手续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激活卡延期原则:对于需要将最后投保(激活)日期延长的激活卡,延期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延期完成后,分公司需自行在卡面上用新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覆盖原有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激活卡佣金、手续费的发放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财务实施细则》为准。代理人佣金发放根据激活卡生效时点进行计算,代理机构手续费发放根据保费到账时点进行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保险激活卡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文下发)为准。 PAGE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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